Re: [請益] 證據能力vs證據的證明力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表達你我的信仰~)時間6年前 (2018/05/15 08:43), 6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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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覆~ ※ 引述《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之銘言: : 簡單地說, : 「證據能力」是有無具備作為呈堂證據的資格, : 「證明力」是已呈堂的證據能否證明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到什麼程度。 : 為何要區分? : 因為臺灣沒有陪審團制度所以一般人分不清楚, : 但日後特定重案採取國民參審制就會有感覺: : 只有具備證據能力的證據資料才能讓陪審團看到, : 陪審團只負責判斷證據證明力的程度是否足以定罪。 前兩段我沒有問題,我原來的理解也是如此。 : 就兩個概念的區分與定義,其實沒有那麼複雜。 : 複雜的是兩個概念涵攝到現實案件的方法與限制。 : 就這樣,你想很多,但把定義、內容與判準搞混了, : 其實翻刑事訴訟法的教科書就有答案。 主要是我們另一個版爭論的問題是:「什麼是證明?」、「什麼是證據?」 所以我們談到「司法的證明及證據」。 我主要的觀點是, 法官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其規範或指導原則是「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而提出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其規範或指導原則仍不脫「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也就是「直接審理原則」、「自然關連法則」、「意見法則」, 這三個「證據能力」的規範,仍是從「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而來。 所以我說「司法的證明及證據」其依歸即在「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這樣的講法請問如何? --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雅2:1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5.23.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galTheory/M.1526345002.A.9FB.html ※ 編輯: theologe (211.75.23.84), 05/15/2018 08: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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