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想請問對於『惡法亦法』的看法?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鯁在喉)時間12年前 (2012/03/23 04:56), 編輯推噓12(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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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qq0426 (Johnny)》之銘言: : ※ 引述《cop967 (Fred.com)》之銘言: : : 前文恕刪 : : 上述有提到各種針對主題不同的見解 : : 那想請問一下 : : 我國有哪些改善惡法的機制 ? :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是在於經驗! : 用社會大部分人的經驗法則來推論!就是讓社會上 : 那些走在法律邊緣的人得到教訓,使社會的道德倫理向上提升! : 但是法官的裁量權必須有所限度,以社會上大部分的人的經驗,以提升社會善良風氣為優 : 先!這只是本人初淺的見識,請不要見怪!希望各位也能提供一些好的建議! 經驗,一般人的經驗與法官的經驗,是否會相同呢? 如果相同,為何國內外都傾向要求要當法官必須先有律師或檢察官資格呢? 法律不是只有刑法,還有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甚至憲法、國際條約, 台灣人法治觀點最可怕的就是「民刑不分」與「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分, 一個人犯罪,要處罰的是他的行為,而非他的心理, 既然要處罰他的行為,那就必須要有充足證據,否則就是濫抓!不能算是法治! 法律的基礎在「實踐上」經驗,而靈魂卻是「人性與文化」, 當然,法學家們與司法實務人士重視的點不同,他們都是專業就已經有不同了, 那人民的觀點是否真的能被當作法律觀點呢?還是說只是一種經驗陳述? 法律人需要邏輯,因為必須要組織因果關係,當然也需要經驗,但卻是法律經驗, 一般民眾認為「該處罰」的,往往是法律「所不想罰」的, 一般民眾認為「賭債亦債」,但法律條文上卻說賭債可以不還,這是為什麼呢? 一般民眾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屆滿消滅時效就能不還,是何道理? 一般民眾認為「犯法就該處刑」,但是不是全部的行為都要與刑罰掛勾呢? 著作權法有刑法規定,各類商事法也或多或少有刑法規定,但事實上需要嗎? 民眾是一群只有「感情」的動物,而沒有真正所謂的「法律經驗」, 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何可以得出「經驗比邏輯重要」的結論呢? 「惡法亦法」是不合理,沒錯!因此不用遵守,就對了嗎? 基本上,惡法應該避免,若民眾因此受到傷害,就該有救濟管道, 那台灣人有沒有管道呢?答案是有!因為還能聲請大法官解釋! 若民眾認為惡法已經真正傷害到民眾權利,譬如遭到處罰或追訴, 此時,民眾可以聲請法官停止訴訟程序要求釋憲,也可以窮盡一切救濟後提請釋憲, 但前者,視法官是否要停止,防止民眾藉機拖延審判程序, 後者則可以依法定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但由於大法官受理案件太多未必能等到你! 因此,救濟程序依然有,只是一般民眾不知道, 而那些所謂的惡法或許根本沒違憲,那憑什麼就說這樣的法是「惡法」? 法律很多時候正式為了要糾正民眾的生活經驗,或者改變民眾習慣而立法, 如果與民眾生活經驗違背,那麼這樣的法是惡法嗎?如果法官依程序法審判能說枉法嗎? 當然,法官若有太離譜的審判,別忘記還有上訴,還有監察院等, 目前台灣上訴機制應該要廢除「民事的金額下限」與「刑事的刑罰下限」, 而要落實「許可制」,讓任何真正有程序上或實體法上真正有瑕疵的能得到救濟, 不是視訴訟標的有多少錢來看到底值不值得,因為現在的小錢可能會是以後的大錢! 好比說,你有一塊錢的損害,但卻因為你只有一塊錢不能上訴到第三審,這不是歧視嗎? 應該要看你是否真的「有法律上的理由」可發覺下級審真的判錯了,而給與救濟呢? 一般人,或許又認為,一塊錢很小,所以沒關係,不必浪費第三審, 但要知道,法院要的是實現法的「正義」與「公平」,否則何必設定法院呢? 憲法是一個國家最根本的法律,國際法也是, 台灣人嚴重缺乏國際法概念,也因此往往聽信在野黨或「有心人士」造成錯覺, 我認為,最應該的是,台灣需要「變法」,而且是「徹底的變法」, 包含整理出「基本法典」,減少民眾訴訟不必要的成本,並建立法院威信, 否則,司法權永遠是被踐踏最慘的一個部門,而司法權卻受美德最高的重視! -- 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意識型態批判的功能:判別事實與價值,防阻學術為政府所濫用 -----吾將永遠謹遵學習人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43.244

03/24 00:30, , 1F
也有國家的民刑是黏合的 但他們仍是先進法治社會啊
03/24 00:30, 1F

03/24 00:31, , 2F
法律本位是一種理想 但其實更侵害人民的自由和意志 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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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00:31, , 3F
這部法律要用在這裡的人民的身上 人民的意志在哪裡也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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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00:32, , 4F
重要的吧 畢竟這部法律所根據的一切都是公民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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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00:34, , 5F
個人並不認為法律上的邏輯都比一般人的邏輯更接近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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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00:35, , 6F
補充我認為台灣缺乏的是一部台灣本位的法典 現在都是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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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00:36, , 7F
學說拼湊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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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25, , 8F
台灣還不夠本位?有各國先進可以參考就好好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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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26, , 9F
只作一半比不作還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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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0:00, , 10F
法律工作者 只有專業邏輯 沒有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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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0:01, , 11F
法律工作者 像是計算機 只提供邏輯服務與便利 不提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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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0:01, , 12F
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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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0:02, , 13F
一個國家 有再多的法律工作者 也不會變得民主或者有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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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0:03, , 14F
指望法律工作者提供良知指引 其實是民主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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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2:53, , 15F
一個民主國家 所謂的良知建立在破壞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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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2:53, , 16F
難怪台灣永遠不是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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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3:49, , 17F
所有的公職人員 不應該談論良知'善,也不應該談論道德'及一切
03/25 13:49, 17F

03/25 13:49, , 18F
價值
03/25 13:49, 18F

03/25 13:50, , 19F
總統不應該談論任何德, 國會也不應該主張任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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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3:51, , 20F
所有的道德與價值 都不應該來自公職人員, 而應當來自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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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3:51, , 21F
這才是民主 與民主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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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3:52, , 22F
公職人員(包含法體系,法官與律師) 無德即是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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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3:56, , 23F
在上德的世界 沒有惡法的問題 -- '惡法亦法的問題"其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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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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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身有很強「道德意志」, 而且現在社會中法律完全依照民意,這是說空話! 也因此,在判罪時,有所謂的「量刑」,否則只需機器即可! 另外,無德不是上德,請不要搞錯爭點,上德不德是只不說自己是德, 如果沒有合乎「自然法則」,絕對不會是上德,因此你誤會老子的說法! 惡法存在!因為法是人定的會有疏漏,且社會會隨時代改變,因此法有良惡, 一個法律是否真為惡法,端視那個法律是否「合憲」,違憲即是惡法! 要知道,政府會想更改風俗,譬如裹腳,譬如設置紅綠燈,譬如除辮子, 這是不是政府決定呢?凡是人組織的,就有道德評價,不然為何民眾會想組織政府? 所謂民主,不是完全實行民眾意志,那是民粹,只是另一種法西斯主義! 民主必須合憲,憲法必須能隨時代「自動進步」,政府則是實現民主與憲法! 至少,政府不是機器,因為組織他們的,選出他們的,從不是機器專家!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30.221 (03/25 21:09)

03/26 16:17, , 25F
法律的道德意志 只應該來自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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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6:19, , 26F
量刑只應該來自法條邏輯 越是摻涉法律服務人員的意志 越亂
03/26 16:19, 26F

03/26 16:24, , 27F
PS.這裡引進"自然法則"這詞 突兀 再說吧 暫時不談遠了
03/26 16:24, 27F

03/26 16:26, , 28F
後半試圖用"合憲"捍衛 但其實 憲也是來自民意 所以還是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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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6:32, , 29F
PS.提到易俗:政府公務員專斷的善.非善 強制的善.非善
03/26 16:32, 29F

03/26 16:35, , 30F
政府改俗 其實是預設歧視人民沒有評價的能力
03/26 16:35, 30F

03/27 14:02, , 31F
1.肯定並依從人民評價與判斷的能力 比"善行"重要多了
03/27 14:02, 31F

03/27 14:03, , 32F
2.試圖將"憲"凌駕於民意之上 便無法解釋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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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4:04, , 33F
3.現在政府正力推 大家吃瘦肉精 也力推一國兩區
03/27 14:04, 33F

03/27 14:05, , 34F
推動吃瘦肉精 與推改裹腳+辮子 相同 : 都是"亂德"
03/27 14:05, 34F

03/28 16:55, , 35F
德...喜歡搞這個時,那麼將是民粹不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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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6:56, , 36F
法治建立在民意之上,但不是事事都需民意,否則為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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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6:56, , 37F
有法律保留呢??若你這麼一說行政命令應該通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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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6:57, , 38F
刑法民法通通依照民意,而無須照顧交易安全或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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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6:57, , 39F
也無須照顧國際潮流,阻隔台灣與國際的合作,這就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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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6:58, , 40F
德??憲法基於民意,但也具有剛性,否則台灣就是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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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6:58, , 41F
而不會是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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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4:49, , 42F
1.有勞定義一下 民粹 一直提到這個 實在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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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4:52, , 43F
若是帽子也需要清楚些
03/29 14:52, 43F
說民粹,或許太現代化了,若用我的語言叫做「仇富、輕貧、怨世道」, 什麼叫民意?凡人民心目中意思的就是民意? 怎麼又叫做依民意制定法律?是不是只要代議士或公投通過即可? 倘若如此,憲法放在何處? 人民有沒有對法的評價能力?答案是有! 但對於他們認為好的法律是否一定罪遵守?答案是未必! 法律具一般化,但民眾卻非如此!人權保障有時候必須犧牲所謂的民意! 看看德國,如果說德國製造輿論,從而服從這些輿論,那麼這些是不是民意? 倘若這些民意,那麼屠殺猶太人,發動二次世界大戰,是不是也是所謂的「善」? 民眾所謂的好,未必真正的好;所認為的不好,也未必真正不好; 在商事法中,法規規定的與實際交易生活所用的,有很多出入, 那麼,民眾可能認為方便,但法院審理的時候是否能夠做出正確判決呢? 政府制定法律,除了依照民意,還需要改變民風,至於改變的有沒有道理端視選舉!

03/29 14:54, , 44F
2.你是說 人民決定 就不會有交易安全或不會合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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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4:55, , 45F
這是歧視? 這結論下得太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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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是歧視,但這樣的歧視是咎由自取, 請問,一個學生不努力讀書,阿諛諂媚教授,考試作弊,只為了期待過關, 這樣的學生誰不會歧視? 去問問,民眾心目中的法,與國際潮流潮流的法,有沒有一樣? 更別提交易安全了,一堆違反票據法而看起來莫名其妙的票據類型, 這是交易安全?這符合國際潮流? 民眾只會當下覺得使用方便,發生糾紛就要求法院要有天眼通、宿命通、他心通, 請問,法官是人還是神?既然要減少糾紛,自然要有法律去阻止這些發生 別的國家,我不想談,光是看到我國法律與民眾實際交易生活、糾紛, 我真心認為,台灣人的法感或國際觀,十分的弱! 自卑到自大的心理,再多一點就是「臭」,尤其是當代社會! 因此,傾聽民意是對的,接受民意監督是對的,但不必要事事都要民意, 這是不可能也不應該作的事

03/29 14:56, , 46F
3.沒剛性 依照民意去修改 憲法就不憲法了?
03/29 14:56, 46F
對,你認為英國的憲法是什麼?有些歐美國家的學者會說:「英國沒有憲法!」 這句話,不只是說英國沒有成文憲法,而是英國也沒有可清楚釐清輪廓的憲法, 當然,有人會說,大憲章、權利法案、權利請願書與一些憲法文件構成憲法, 但是,一部憲法能夠隨時由國會更改,要如何說服大家這是憲法! 不具剛性的憲法,憲法還是憲法嗎?還是說,那不過是法律? 憲法是國家組織法,倘若天天修改,是不是可以隨時變更權力分配呢? 而這些變更,真的符合民意嗎?還是只是為政客背書而已? 看看台灣目前七次修憲,請告訴我,台灣憲法真的是一部憲法嗎? 國家組織動輒可變,試問這種憲法的「穩定性」如何? 沒有人權基礎的民意,不是民意!不合乎憲法基本要求的法律,不是法律! 法律本身就有很強的道德評價,政府也是「人」組成的,自然也有! 想想看,為何會有政府?政黨或利益團體如何產生的? 什麼是民意?能夠站上執政的人就代表民意,接受憲法與民意的監督,就是合法的, 執政者的意志若不合乎民意,就會下臺!除非這不是民主國家! 小結,政府有德,道德經說的十分清楚,合乎自然法則, 在現代化國家中則必須合乎一切的憲政原則, 政府有權改變風俗,但也必須尊重風俗,人身傷殘或基於公益需求可以移風易俗, 譬如裹小腳,譬如一堆亂七八糟的交易與票券,譬如一堆不平等的契約, 政府的首要目的是尊重人權,其次是保護公共利益, 當兩者衝突時,必須取得平衡而非犧牲某一方!但我想,台灣人想不到,也做不到!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03/29 17:36)

04/05 15:52, , 47F
提到殺猶太人:當然也要看猶太人的民意,不只看日爾曼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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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5:53, , 48F
民意或者民主 都不保證沒有戰爭,不保證沒有殺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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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5:54, , 49F
狀況會是這樣的:當日爾曼人想殺猶太人。猶太人就被迫團結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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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5:54, , 50F
然後讓兩個族群去互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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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5:55, , 51F
並不是讓日爾曼人遂其民意去單方面的殺猶太人,不應該這樣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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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6:06, , 52F
2.政府改民風-事後再選舉。何不先溝通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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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6:06, , 53F
其實溝通比改了什麼風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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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6:11, , 54F
3.公部門別處去抄來一個規則,然後要人民遵循,很難;不如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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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6:12, , 55F
民間既存的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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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憲法隨時由人民修改,更能說服大家這是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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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6:15, , 57F
5.'政府有權改變風俗,但也必須尊重風俗' 這是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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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6:16, , 58F
當掌權者有權改俗時,他不會尊重任何人或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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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00:32, , 59F
憲法隨時由人民修改那是法律不是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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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00:32, , 60F
至於其他都是我懶得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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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5:18, , 61F
憲法隨時讓人民修改 如何說就是法律了,不是憲法了?
04/06 15:18, 61F

04/06 15:21, , 62F
憲法時常受人民的矯正,才能更強化憲法的說服力或代表性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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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1:39, , 63F
憲法如果能隨時修正,那麼何必訂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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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1:39, , 64F
用一堆組織法不就可以處理了?今天某黨上台吵一下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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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1:40, , 65F
一個制度多方便啊!因此憲法必須具備剛性與原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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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1:40, , 66F
連憲政秩序都動搖了,那法秩序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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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1:40, , 67F
一部動輒可變的憲法,我拒把它當成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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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5:27, , 68F
不讓人民改 才會動搖憲政秩序 ; 時常依循民意 才會堅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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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6:43, , 69F
PS:類似婚姻;有隨時離婚權 更能稱為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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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2:07, , 70F
既然如此不如不要結婚 既然憲法沒有剛性與最高性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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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2:07, , 71F
不要制憲 直接學英國 英國從來沒有一部最高法律
04/08 02:07, 71F

04/08 02:08, , 72F
國會想改就可以改 但英國踐行快700年,請問哪個國家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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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2:08, , 73F
政發展如英國?? 民主素養與風度如英國??
04/08 02:08, 73F

04/08 02:09, , 74F
你如果能說服德國 美國能隨時改變憲法 我就承認能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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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2:09, , 75F
時改變憲法的憲法是真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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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07:51, , 76F
邏輯也是一種經驗
04/18 07:51, 76F

04/18 07:52, , 77F
你說一塊錢不能上三審是歧視 我幫你想到一個解決的方法
04/18 07:52, 77F

04/18 07:55, , 78F
建立額外付費制度(給國家錢)
04/18 07:55, 78F

06/19 02:20, , 79F
你誤會我意思,因為依然保留許可制,換言之只問程序是
06/19 02:20, 79F

06/19 02:20, , 80F
否有問題,而不問金額,這才是我的觀點!!
06/19 02:20, 80F

12/19 13:03, , 81F
RIFF大,要小心多數暴力,團體盲思的缺點,亞羅不可能定理
12/19 13:03, 81F

12/19 13:04, , 82F
譬如最多數人民選出來的總統就是最好的嗎!?689萬多數暴力
12/19 13:04, 82F

12/19 13:04, , 83F
民意是可以被有心政客操弄的!多數民意不代表符合道德真裡!
12/19 13:04, 83F

12/19 13:05, , 84F
全國人民都贊成廢除所得稅制度 都不納稅 你說這樣好不好><
12/19 13:05, 84F
文章代碼(AID): #1FQv8RIg (Legal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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