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想請問對於『惡法亦法』的看法?
※ 引述《qqq0426 (Johnny)》之銘言:
: ※ 引述《cop967 (Fred.com)》之銘言:
: : 前文恕刪
: : 上述有提到各種針對主題不同的見解
: : 那想請問一下
: : 我國有哪些改善惡法的機制 ?
: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是在於經驗!
: 用社會大部分人的經驗法則來推論!就是讓社會上
: 那些走在法律邊緣的人得到教訓,使社會的道德倫理向上提升!
: 但是法官的裁量權必須有所限度,以社會上大部分的人的經驗,以提升社會善良風氣為優
: 先!這只是本人初淺的見識,請不要見怪!希望各位也能提供一些好的建議!
經驗,一般人的經驗與法官的經驗,是否會相同呢?
如果相同,為何國內外都傾向要求要當法官必須先有律師或檢察官資格呢?
法律不是只有刑法,還有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甚至憲法、國際條約,
台灣人法治觀點最可怕的就是「民刑不分」與「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分,
一個人犯罪,要處罰的是他的行為,而非他的心理,
既然要處罰他的行為,那就必須要有充足證據,否則就是濫抓!不能算是法治!
法律的基礎在「實踐上」經驗,而靈魂卻是「人性與文化」,
當然,法學家們與司法實務人士重視的點不同,他們都是專業就已經有不同了,
那人民的觀點是否真的能被當作法律觀點呢?還是說只是一種經驗陳述?
法律人需要邏輯,因為必須要組織因果關係,當然也需要經驗,但卻是法律經驗,
一般民眾認為「該處罰」的,往往是法律「所不想罰」的,
一般民眾認為「賭債亦債」,但法律條文上卻說賭債可以不還,這是為什麼呢?
一般民眾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屆滿消滅時效就能不還,是何道理?
一般民眾認為「犯法就該處刑」,但是不是全部的行為都要與刑罰掛勾呢?
著作權法有刑法規定,各類商事法也或多或少有刑法規定,但事實上需要嗎?
民眾是一群只有「感情」的動物,而沒有真正所謂的「法律經驗」,
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何可以得出「經驗比邏輯重要」的結論呢?
「惡法亦法」是不合理,沒錯!因此不用遵守,就對了嗎?
基本上,惡法應該避免,若民眾因此受到傷害,就該有救濟管道,
那台灣人有沒有管道呢?答案是有!因為還能聲請大法官解釋!
若民眾認為惡法已經真正傷害到民眾權利,譬如遭到處罰或追訴,
此時,民眾可以聲請法官停止訴訟程序要求釋憲,也可以窮盡一切救濟後提請釋憲,
但前者,視法官是否要停止,防止民眾藉機拖延審判程序,
後者則可以依法定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但由於大法官受理案件太多未必能等到你!
因此,救濟程序依然有,只是一般民眾不知道,
而那些所謂的惡法或許根本沒違憲,那憑什麼就說這樣的法是「惡法」?
法律很多時候正式為了要糾正民眾的生活經驗,或者改變民眾習慣而立法,
如果與民眾生活經驗違背,那麼這樣的法是惡法嗎?如果法官依程序法審判能說枉法嗎?
當然,法官若有太離譜的審判,別忘記還有上訴,還有監察院等,
目前台灣上訴機制應該要廢除「民事的金額下限」與「刑事的刑罰下限」,
而要落實「許可制」,讓任何真正有程序上或實體法上真正有瑕疵的能得到救濟,
不是視訴訟標的有多少錢來看到底值不值得,因為現在的小錢可能會是以後的大錢!
好比說,你有一塊錢的損害,但卻因為你只有一塊錢不能上訴到第三審,這不是歧視嗎?
應該要看你是否真的「有法律上的理由」可發覺下級審真的判錯了,而給與救濟呢?
一般人,或許又認為,一塊錢很小,所以沒關係,不必浪費第三審,
但要知道,法院要的是實現法的「正義」與「公平」,否則何必設定法院呢?
憲法是一個國家最根本的法律,國際法也是,
台灣人嚴重缺乏國際法概念,也因此往往聽信在野黨或「有心人士」造成錯覺,
我認為,最應該的是,台灣需要「變法」,而且是「徹底的變法」,
包含整理出「基本法典」,減少民眾訴訟不必要的成本,並建立法院威信,
否則,司法權永遠是被踐踏最慘的一個部門,而司法權卻受美德最高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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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意識型態批判的功能:判別事實與價值,防阻學術為政府所濫用
-----吾將永遠謹遵學習人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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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身有很強「道德意志」,
而且現在社會中法律完全依照民意,這是說空話!
也因此,在判罪時,有所謂的「量刑」,否則只需機器即可!
另外,無德不是上德,請不要搞錯爭點,上德不德是只不說自己是德,
如果沒有合乎「自然法則」,絕對不會是上德,因此你誤會老子的說法!
惡法存在!因為法是人定的會有疏漏,且社會會隨時代改變,因此法有良惡,
一個法律是否真為惡法,端視那個法律是否「合憲」,違憲即是惡法!
要知道,政府會想更改風俗,譬如裹腳,譬如設置紅綠燈,譬如除辮子,
這是不是政府決定呢?凡是人組織的,就有道德評價,不然為何民眾會想組織政府?
所謂民主,不是完全實行民眾意志,那是民粹,只是另一種法西斯主義!
民主必須合憲,憲法必須能隨時代「自動進步」,政府則是實現民主與憲法!
至少,政府不是機器,因為組織他們的,選出他們的,從不是機器專家!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30.221 (03/25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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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民粹,或許太現代化了,若用我的語言叫做「仇富、輕貧、怨世道」,
什麼叫民意?凡人民心目中意思的就是民意?
怎麼又叫做依民意制定法律?是不是只要代議士或公投通過即可?
倘若如此,憲法放在何處?
人民有沒有對法的評價能力?答案是有!
但對於他們認為好的法律是否一定罪遵守?答案是未必!
法律具一般化,但民眾卻非如此!人權保障有時候必須犧牲所謂的民意!
看看德國,如果說德國製造輿論,從而服從這些輿論,那麼這些是不是民意?
倘若這些民意,那麼屠殺猶太人,發動二次世界大戰,是不是也是所謂的「善」?
民眾所謂的好,未必真正的好;所認為的不好,也未必真正不好;
在商事法中,法規規定的與實際交易生活所用的,有很多出入,
那麼,民眾可能認為方便,但法院審理的時候是否能夠做出正確判決呢?
政府制定法律,除了依照民意,還需要改變民風,至於改變的有沒有道理端視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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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是歧視,但這樣的歧視是咎由自取,
請問,一個學生不努力讀書,阿諛諂媚教授,考試作弊,只為了期待過關,
這樣的學生誰不會歧視?
去問問,民眾心目中的法,與國際潮流潮流的法,有沒有一樣?
更別提交易安全了,一堆違反票據法而看起來莫名其妙的票據類型,
這是交易安全?這符合國際潮流?
民眾只會當下覺得使用方便,發生糾紛就要求法院要有天眼通、宿命通、他心通,
請問,法官是人還是神?既然要減少糾紛,自然要有法律去阻止這些發生
別的國家,我不想談,光是看到我國法律與民眾實際交易生活、糾紛,
我真心認為,台灣人的法感或國際觀,十分的弱!
自卑到自大的心理,再多一點就是「臭」,尤其是當代社會!
因此,傾聽民意是對的,接受民意監督是對的,但不必要事事都要民意,
這是不可能也不應該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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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你認為英國的憲法是什麼?有些歐美國家的學者會說:「英國沒有憲法!」
這句話,不只是說英國沒有成文憲法,而是英國也沒有可清楚釐清輪廓的憲法,
當然,有人會說,大憲章、權利法案、權利請願書與一些憲法文件構成憲法,
但是,一部憲法能夠隨時由國會更改,要如何說服大家這是憲法!
不具剛性的憲法,憲法還是憲法嗎?還是說,那不過是法律?
憲法是國家組織法,倘若天天修改,是不是可以隨時變更權力分配呢?
而這些變更,真的符合民意嗎?還是只是為政客背書而已?
看看台灣目前七次修憲,請告訴我,台灣憲法真的是一部憲法嗎?
國家組織動輒可變,試問這種憲法的「穩定性」如何?
沒有人權基礎的民意,不是民意!不合乎憲法基本要求的法律,不是法律!
法律本身就有很強的道德評價,政府也是「人」組成的,自然也有!
想想看,為何會有政府?政黨或利益團體如何產生的?
什麼是民意?能夠站上執政的人就代表民意,接受憲法與民意的監督,就是合法的,
執政者的意志若不合乎民意,就會下臺!除非這不是民主國家!
小結,政府有德,道德經說的十分清楚,合乎自然法則,
在現代化國家中則必須合乎一切的憲政原則,
政府有權改變風俗,但也必須尊重風俗,人身傷殘或基於公益需求可以移風易俗,
譬如裹小腳,譬如一堆亂七八糟的交易與票券,譬如一堆不平等的契約,
政府的首要目的是尊重人權,其次是保護公共利益,
當兩者衝突時,必須取得平衡而非犧牲某一方!但我想,台灣人想不到,也做不到!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03/29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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