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得] 司法權強屁!!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暴君)時間12年前 (2011/12/29 17:51),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1E-_7qqG ] 作者: 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 politics 標題: [心得] 司法權強屁!! 時間: Thu Dec 29 12:51:55 2011 司法權強屁!! 司法機關要遵守法律,要遵守憲法,要遵守法理與習慣, 要建立一個民主法治的法秩序,讓政府與人民得以遵守, 哪像行政與立法,只要說自己有民意基礎,自己符合公益, 什麼人權,什麼法律,通通可以踐踏在腳底下,司法權強屁!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是刑法讓人民可以立即性的自我救助, 這是人民權利行使的方法,但是所有權利都不該亂用, 正當防衛本來就是一種類似「刑罰」的自我防禦手段, 要知道正當防衛下,民眾可以用各種攻擊或防禦手段阻止立即性不法侵害, 但要注意不能對付沒持武器的孩童與老人,且在侵害停止後就要結束, 然而,民眾不懂所謂的正當防衛就以為這是權利,就能濫用, 這樣就是違反權利濫用原則,刑法也是禁止的 緊急避難也是,只是他的不法反擊性不那麼的強,必須要特別注意是否侵害他人, 譬如,你在山上遇到一頭老虎要吃你,你跑到山中某獵戶家打破他家窗戶進去避難, 你受到的侵害是老虎,而非獵戶,因此不是正當防衛而是緊急避難, 兩者強度並不相同,所謂「過當」定義也不同 然而,真要去區分過當與否真的是「自由心證」與「證據」的問題, 就算有決議,也只是構成要件的解釋及自由心證要注意的原則, 那也要個別法官就個案處理之 行政機關執行勤務,軍警執行勤務、司法判決也是如此, 是不是行政機關只要說依據為了公益,可以把你們的房子直接徵走? 是不是行政機關可以不斷的罰錢而不要去管不法利益是否早有課完? 是不是警察只要發現路上有人可疑可以立刻要求開你車廂,不服就揍你, 沒發現任何贓物說他在執行勤務而免責? 是不是軍隊每天把人搞丟,或者把人搞到殘廢,家屬都不能哭著要陪, 因為這是訓練必然發生的結果,連賠償與慰問都不用? 是不是當有人基於良心與宗教理由而逃避兩年兵役,結果被關了10年, 還認為本該如此呢?因為這就是義務?是嗎? 「比例原則」是所有政府機關執行公務,乃至法院判決都必須遵守的, 簡言之,不能拿「大炮打小鳥」 為何?因為公權力的強制性永遠高於民眾,最容易侵犯人權與憲政, 就是會有人以為行政機關既然不能「免除責任」那麼就擺爛或裝清高, 很好啊,那麼就是內部應變問題,以及根本沒資格說遵守法律賦予他們的義務, 就是懈怠職務,不管是基於公務員內部規章,還是陸海空刑法,就該被處罰, 這放到軍隊,就是軍紀問題,上級沒有制度與發布正確的命令,下級無法應變, 在打仗時,早就被人打癱了,然後輸了在說:沒啊,我們不忍心 奇也怪哉,這是真的不忍心?都有人說要讓行政機關灑水敢人了還不忍心? 這到底是不知所措,還是不忍心?這就是軍紀問題! 有人說擔心媒體與輿論怎樣,更是好笑,就已經有網友們這麼激憤, 為何還有人會相信媒體與輿論是對的?就是代表更多人會信愛看! 媒體也是個自利廠商,當然為了或許最大利潤而報導人民感興趣的話題, 如果人們不愛看政府出糗,如果不愛看八卦新聞,不愛看某某藝人與富商結婚, 那到底誰是社會亂源?就是那些不去管事件本質、邏輯與證據而把訊息當真的愚民 司法權很強?強屁!強在哪? 上有上級法院,沒證據,沒理由,要被上級法院駁回, 外有輿論,沒符合觀感,沒符合輿論,要被民眾與新聞咒罵, 大法官說了多少次,人權與公益的權衡?說了多少次要遵守權力分立? 說了多少次行政機關的職權必須遵守合法的程序? 誰聽?誰信?誰理會?司法權不過就是一個屁! 明明是讓人生活更自由的空氣,卻被嫌得像屁一樣 既然網友們這麼強,這麼奮慨,來考法官啊, 只要大學畢業且修滿7科(每科至多承認3學分)共20個以上法律學分就能去考, 不是覺得法官很好做?不是覺得法官領這麼多錢,又可以肆無忌憚的判,很爽? 試試看咩,監督司法程序、調查證據真偽、形成自由心證,寫下判決理由, 一堆人不懂法理,不懂法律,不懂憲法,左一句恐龍法官,右一句太照顧人權, 恐龍法官是多數如此嗎?還是少數特例? 如果是多數如此,那是整個司法制度的問題,請立法院解決, 如果是少數如此,那是人為疏失,請司法院內部與監察院處理, 一個判決下來,不是只有輿論為依歸,還有證據、法論理,不是選舉投票! 在選舉投票問每個選民為何投誰時,誰能舉出證據證明你說的理由是對的? --  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識,依義不依語,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 -----------佛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49.5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tevegreat08 (180.218.36.2), 時間: 12/29/2011 17:51:40
文章代碼(AID): #1E_3Wk5s (LegalTheory)
文章代碼(AID): #1E_3Wk5s (Legal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