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得] 司法權強屁!!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暴君)時間12年前 (2011/12/29 17:52), 編輯推噓-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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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1E_34xjV ] 作者: 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心得] 司法權強屁!! 時間: Thu Dec 29 17:21:55 2011 ※ 引述《seirios (手又廢了...走了)》之銘言: : 所以你洋洋灑灑的寫了這麼多 : 對於該事件 你的意見到底是如何? : 是 : 1.要軍方直接上膛對空鳴槍後對已經衝進營區的歹徒還擊 : 且開槍後死活不論 : 並且不管事後有多少立委多少輿論多少閒雜人等大鳴大放事後馬後砲 : 要OOXX部長下台負責 : 也不管會不會有家屬抬棺抗議 : 更不用管所謂的人權鬥士有沒有拉白布條抗議 : 而且長官還不需要寫檢討報告 不會被調職 不用開人評會 : 不用上軍事法庭等等拉裡拉雜的東西 : 還要被記功嘉獎 甚至光榮升官 : 2.還是要那些阿兵哥拿警棍跟對方拼個你死我活 : 不管是歹徒被不小心打死了 還是阿兵哥被歹徒打死了 : 都沒關係 因為當兵的本來就會隨時都有生命危險 : 或是3.......(你自己寫) : 請說說看你的意見吧...... 會講這種話,就表示你還在「關鍵字」查詢, 首先,要先清楚一件事, 就刑法上,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還是「非法」行為, 但是衡量到刑事審判無法立即讓當事人得到救濟, 因此給予當事人一些「自我救濟」的方式,這是「特許合法」的權利 我不知版上到底多少人讀過刑法,哪怕事最最基本的刑法原理, 都會寫到犯罪三段論或犯罪兩段論:    不      →→→ 構成要件該當性      罪      刑    法                   →→→    →→→    行      →→→ 違法性          責      罰    為 所謂兩段論法,就是將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結合為「不法內涵」加上「罪責」, 所謂三段論法,就是將不法內涵分為上述兩者,加上罪責, 只有當既是「刑事上的不法」行為,且同時行為人應當負責,才能處以刑罰, 譬如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殺人者就是構成要件,那何謂殺人?因為法條沒寫就靠法理與經驗法則補充, 一般來說,構成要件有分「主觀」構成要件與「客觀」構成要件, 當行為人是屬於自然人,且有殺人的行為,最後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就是符合「客觀上」的構成要件,但「未必」構成殺人罪, 因為行為人或許未必具有主觀構成要件,及是否有殺人的「知」與「欲」, 要知道,殺人罪是屬於故意行為,因此要具備「知」與「欲」才是故意, 否則不符合殺人罪構成要件,那麼不成立殺人罪 但不代表,不構成殺人罪,就沒有罪,畢竟行為人致人於死, 所以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或者可能有「傷害致死罪」、「重傷致死罪」等 然而,某些犯罪行為的主觀要件有所謂的「不法意圖」,譬如財產犯罪, 此時則必須有「不法之所有」意圖,才算是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因此,刑法上就竊盜罪而言,就不處罰「使用竊盜」,因為欠缺意圖(但視個案) 倘若,很不幸的,行為人構成了「殺人罪」的要件,原則上就是「不法行為」, 那麼法官必須進一步問: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呢? 譬如: 1.正當防衛、 2.緊急避難、 3.依法令之行為、 4.公務員依上級命令之行為、 5.依職務之正當行為 如果有上述「事由」其中之一就是阻卻違法的合法行為,如果欠缺就仍是不法行為, 要知道,只是因為當下行為或迫於無奈,或早已合法,或職務上必然行為, 所以法律上,應該給予保障,否則「民安所措其所足」? 但是,要知道凡是有權利,就有「權利濫用」的問題,因此法律禁止 譬如,正當防衛是當下面臨「他人不法」侵害,因此可以抵抗防止自己受傷, 但當對方已經喪失還擊能力了,或自己已經脫離不法侵害了,就無法繼續主張, 就好比,別人揍你一拳,你能把對方拿刀刺死,後跟別人說我正當防衛嘛? 如果可以,那麼別人也可以這麼對你,以後私鬥就行了, 緊急避難則是當下緊急事件,換言之你受到的侵害不是他人不法侵害, 譬如你在爬山被老虎追,你跑到鄰近獵戶家中躲,是緊急避難不構成侵入住宅, 但是,你可以在老虎走後依然佔著不走?還是把他家小孩當肉餌嗎? 罪責,就不要我多說了吧! 當你觸犯不法構成要件,又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就是違法, 此時,就依責任能力進行追究罪責,但依然有阻卻或減免罪責事由, 譬如,未滿十四歲免罪責,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或超過八十歲減免罪責, 行為「當下」依心智喪失的程度可以免除或減免罪責.... 當然,還有「原因自由行為」的問題,那涉及更多法理論問題, 我大致舉例:喝酒後家暴或喝酒後撞傷人,是否構成刑法上不法呢?算! 如在喝酒以前已有要家暴的意圖,或知道自己會家暴,仍喝酒並家暴了,就是故意犯, 如在喝酒以前沒有要傷害某人,但上路後卻把人撞傷,就是過失犯, 這就是刑法上原因自由行為 而還有個客觀處罰條件,則是要有刑法規定的結果才處罰, 譬如聚眾鬥毆罪中「致他人死王或重傷」的用字,就被歸類為這一類的 好了,說了這麼多,問題在什麼? 到底主觀構成要件有沒有符合?那就是法官依證據與自由心證去推斷了, 要知道,正當防衛也好,緊急避難也好,你當下的行為是「特許合法」, 一旦你敢濫用,就請你自己負責,就是所謂「過當」行為, 行政機關不適用刑法,但是用其「各職權法」並依法行政, 但要知道,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就已經在侵犯我們的人權, 只是基於公益,立法機關立法給予他們這樣的權力,即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機關在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下,必須做出最有效率的手段,這就是民主政府, 軍隊行為也是如此,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嘛?有遵守比例原則嘛? 當外來侵犯時,軍隊為何不能反抗?當然可以!因為民眾已經衝撞了公權力了! 當下不做抵抗時,請問軍隊長官是否立即上報請示,以及是否請「有權限者」出來處理? 今天,這樣的問題到底是軍隊問題,無關人權問題! 若真要說,那是媒體的問題與民眾觀感!與司法權無關! 倘若板友堅持將之視為人權問題,那麼請注意「權利濫用」與「比例原則」, 前者是民眾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後者是政府機關不能濫用自己的職權, 司法機關從來就沒說人權可以無限上綱,否則之前板上的集遊法也不用吵, 因為集會遊行是集體的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集會遊行自由, 所以可以天天讓大家道路上隨便走走、遊行,當自己家!法院有這樣說? 不要把問題丟給人權與司法,是那些愚民自以為媒體所說為真, 要知道,不滿行政機關可以陳情,可以抗議,可以集會遊行,那是人權保障言論自由, 但是,是否濫用人權,是否行政機關執法過當,那是法律與證據問題, 有人拿最高法院決議來說話,可以啊!煩請好好看看判決如何適用那些決議? 目前,我還真很少看過有人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成功的(完全免責), 不要把一個個案當成通案,要注意每一個個案的事件, 台灣的法官權力很小,不然怎會一堆人抱怨恐龍法官? 還是那句老話,人權之間一定會有衝突,人權與公權力也一定會有衝突, 沒有誰大誰小的問題,只有誰是誰非、誰先誰後的問題(上面推文我打太快), 人權之間的衝突,誰接近人性尊嚴或基本權核心,誰就優先, 人權與公權力之間發生衝突,誰濫用誰弱後,倘若公益優先也須給予適當補償, 不要拿「沒有國哪有家」當藉口,為何不拿「民為重,社稷次之,君為輕」當標準? 檯棺抗議是民眾表達自由,質疑軍隊行為是否過當是立委職權所在, 軍隊抵抗外來侵犯也是其職權所在,沒有任何一方誰大誰小,只有誰先誰後,誰是誰非, 怎沒有人質疑媒體:為何不報某立委無知亂說話,只會空穴來風,不禁查證拼命報料, 卻不斷的把他們的內容放到媒體版面,讓大家信以為真,誰錯?人權還是媒體? 如果還是認為人權,那麼我沒異議了隨便囉, 如果認為是媒體,那麼請好好思考為何媒體總愛這麼報導? 不要一直問這麼「極端」的問題,或學只信媒體的愚民問這麼「無知」的問題, 自己學過憲法、行政法或刑法的人,都能知道這樣的問題,從不是人權或法律問題, 是新聞問題與政治問題,以及社會風氣的問題,學法律的只說條文法理與證據! 我知道,講這麼多法理,一般民眾根本不想看,也不想懂, 只會相信「自我感覺」或媒體的「道聽塗說」, 但當一個學法律的人看到某新聞台在底下格子裡寫主刑與從刑, 把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當成主刑,把罰金、拘役當成從刑時, 而且格子上方還寫著「刑法小辭典」時,應該就再也不會相信新聞了 就是有愚民會相信,他們寫的是對的,還在那邊沾沾自喜的認為:自己又學到了 愚民可以繼續問那些「不該問」的問題,然後自詡為是正義的化身, 殊不知,那是新聞媒體「故意扭曲」的語言, 去過佛陀紀念館落成典禮第一天的人,就會知道: 明明星雲大師是說,感謝馬總統選戰百忙之中抽空來這裡,希望佛祖會加持你, 然後呢?因為最後說「希望佛祖會加持你」就是挺馬語言? 某些頻道說「星雲大師公開支持馬英九」,落成典禮是「挺馬大會」,是亂說的! 當然,沒去的人可以繼續這麼以為,星雲大師就是說過這樣的話...... 某些媒體白目,某些媒體白賊,不論何者都是因為「愚民愛看而不去懂」 我只能說,希望佛祖加持你....阿彌陀佛 --  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識,依義不依語,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 -----------佛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36.2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12/29 17:27)

12/29 17:31, , 1F
你什麼時候要正面回答別人的問題啊 @@a"
12/29 17:31, 1F
這是選擇題? 我已經說了,這次事件就是軍隊自己問題 因為不能拿媒體輿論或立委等,當成自己拒絕執行勤務的理由,這是不作為違憲 但是也不能拿因為執行勤務,就開始開槍掃射人,這是職權濫用 我學法律,當然認為一切依法,法律怎麼說,軍隊內部怎麼教,那就怎麼作 人權問題是法律問題,如果因為這樣而造成立委、媒體或當地民眾責難, 我們自己有一把尺可以衡量,也可以自己去想前因後果, 為何要完全相信他們的說法? 我最後一段已經說媒體所有關於法理的報導我通通存疑 輿論是外在的,意見是自己的, 人權之間,或人權與公益之間沒有誰大誰小,只有誰是誰非,誰對誰錯的問題 你告訴我,他給的選項,哪一個有我認為的最適解? 所以我自己選第三個選項,不然I大請依我意見開第四個選項!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12/29 17:38)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12/29 17:42)

12/29 17:51, , 2F
理論跟實務就是會有差距
12/29 17:51, 2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tevegreat08 (180.218.36.2), 時間: 12/29/2011 17:52:12

01/15 16:37, , 3F
原POST 是對的 [本篇才是觀念錯誤吧
01/15 16:37, 3F

01/15 16:38, , 4F
再 台灣 絕大多數 認定 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則非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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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一個人要有罪 要 行為造成傷害 加上 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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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16:41, , 6F
這個想法不論是你三段論 兩段論 一段論 四段論 都依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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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 是讓你在客觀的行為認定這樣是沒有傷害的
01/15 16:42,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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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罪責是讓你在主觀的心認定是沒有惡意的
01/15 16:43,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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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只是名詞而已,本篇作者批原PO說法學只到查關鍵字
01/15 16:44,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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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難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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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16:45, , 11F
考試如果考試非題 大家記得要答 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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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 等等等 要選擇其行為 無 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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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16:45, , 13F
無不法 當然是合法 懂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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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_3XE3u (Legal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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