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罪刑法定主義與其他條款的矛盾
※ 引述《ennaevolw (Delete)》之銘言:
: ※ 引述《meblessme (123)》之銘言:
可能是我舉例不夠準確,
所謂的其他條款,
並非僅是"其他符合"
而是散見於所有條文中的種種"其他"
通常用於舉例各種"行為身分"、"行為方式"、
"行為工具"、"行為對象"、"行為條件"時時。
譬如
除了你的例子之外,
刑221"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 : 想請教各位先進:
: : 根據罪刑法定主義,任何罪刑,
: : 都必需經法律規定,才能進行裁罰;
: : 可是在許多條款中,常常也在最後附帶了一項"其他條款":
: : 這個條款不就等於可以直接基於原條款進行擴張性解釋嗎?
: : 這樣會不會與罪刑法定主義產生矛盾呢?
: : 謝謝!
: 有個有趣的問題,我不太記得有哪幾條刑法的規定用到"其他條款"這四個字。
: 我也稍微用法規系統的檢索去搜索,只發現刑法第74條第五款: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所以我想問一下,
: 你所謂的許多條款中常常最後也附帶一項其他條款云云所據何來?
: 假如你是說民法的規定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有用到其他條款這樣的用法。
: 那得先釐清你所認知的罪刑法定主義中,所謂的罪、所謂的刑,你的認知與意識是怎樣的
: 定義與範圍,才有辦法進展討論到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
: 另外,罪刑法定主義援引我國刑法第一條為: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 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 姑且不論此條的修正在學說上引起的爭議問題,條文前段是學習刑法一開始常說的罪刑法
: 定主義的依據,並且會討論派生原則。
: 所以你的問題一切得回到你對罪刑法定主義的認知與意識,才有辦法繼續討論。
: 因為你的提問,似乎是涉及其他非刑事法的規定。
: 另外回答你的提問,若刑法中真有條文規定要依其他條文或法規做為構成要件的依據,那
: 麼必然那些其他條款就以被涵括在那,所生問題不是牴不牴觸罪刑法定主義,而是解釋與
: 適用上的困難。
: PS:我打到這裡,覺得你比較像是在說民法中的規定。像是民法125條一般消滅時效最後說
: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38.197
推
03/30 03:19, , 1F
03/30 03:19, 1F
將某種具有或類似某些相同條件的事物 以此條件將事物設定為同樣的東西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83.91 (03/30 05:59)
→
03/30 09:00, , 2F
03/30 09:00, 2F
→
03/30 09:06, , 3F
03/30 09:06, 3F
→
03/30 09:08, , 4F
03/30 09:08, 4F
→
03/30 09:09, , 5F
03/30 09:09, 5F
→
03/30 10:20, , 6F
03/30 10:20, 6F
→
03/30 10:21, , 7F
03/30 10:21, 7F
→
04/01 10:34, , 8F
04/01 10:34, 8F
噓
04/01 17:58, , 9F
04/01 17:58, 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