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罪刑法定主義與其他條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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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8推 0噓 11→)留言1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nnaevolw (Delete)時間15年前 (2010/03/27 17:0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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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得視條文來做具體闡述。. 你舉的刑221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整體條文觀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是屬於概括條款,因為採列舉方式會有掛一漏萬問題,就保護法益目的觀看並無不當。. 明白點講,這是立法形
(還有592個字)

推噓0(1推 1噓 7→)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eblessme (123)時間15年前 (2010/03/27 16:4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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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我舉例不夠準確,. 所謂的其他條款,. 並非僅是"其他符合". 而是散見於所有條文中的種種"其他". 通常用於舉例各種"行為身分"、"行為方式"、. "行為工具"、"行為對象"、"行為條件"時時。. 譬如. 除了你的例子之外,. 刑221"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 發信站: 批踢踢實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nnaevolw (Delete)時間15年前 (2010/03/27 02:5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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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有趣的問題,我不太記得有哪幾條刑法的規定用到"其他條款"這四個字。. 我也稍微用法規系統的檢索去搜索,只發現刑法第74條第五款:.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所以我想問一下,. 你所謂的許
(還有36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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