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認識過失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法律不是工具)時間22年前 (2003/12/06 08: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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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大家覺得有認識過失的意義為何?有沒有現實符應的情況。 行為人預見實害發生可能性 但經評估後覺得不會發生而作為或不作為 (不作為部分須具保證人地位) 造成實害結果 這類的例證很多 例如馬戲團射飛鏢的特技師 他知道飛鏢射出去是有可能射到人頭而不是蘋果 但認為憑自己的技術不可能射不中蘋果 所以還是射了 結果卻射中了人頭造成死亡 這就是有認識過失 以上見解建立在必須維持有認識過失的前提下 如果撇開實定法規定 有認識過失跟無認識過失的區別也許存在上有意義 但有無實益或規範效果 就是另一個議題了 -- 粗淺之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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