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高市議長賄選案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你今天TSAO了嗎?)時間21年前 (2003/08/02 08:02),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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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濟)》之銘言: : 有沒有搞錯? : 收受賄款竟然可以被判緩刑,繼續服公職。 : 我不懂法律,也許這個判決背後有什麼高深學問與理論基礎, : 但「配合偵辦(可獲緩刑)的社會利益」會大於 : 「解除這些人公職所帶來的社會利益」嗎? : 此例一開是否將會鼓勵未來更多的賄賂? : 不知從法理學角度如何去看待? 1.我對於這個新聞不是很關心,但是應該還沒有判刑吧 不過重點是在於所謂的「社會利益」上。 其實我覺得,賄選罪根本就應該「除罪化」 因為一個選民接受買票,也不代表他一定會投給賄選的候選人。 一個公務員收受賄賂,也不代表他一定會違背職務。 當然後者的因果關係比較不容易被斬斷。尤其是公務員有行政裁量權的時候。 賄賂的「習性」會造成很大的麻煩。 可是相對的,一個候選人買票,為了什麼,為了當選。 但是,一個候選人為了當選,無疑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宣傳也是,開支票也是。 重點在於,一個候選人買票,所以「他以後就會違法吸金」這種因果關係是有問題的。 1。他可以不買票,但是還是有可能會綁標收賄,但是因為他沒有買票,所以法律不能處 罰他當選以後的違法行為? 當然會。 2。那有沒有可能一個人很有錢很有錢,他想從政,只是為了權力的欲望,而非為了吸金。 他也不接受賄賂會綁標,因為他有的是錢,含著金xx出身(我沒有在影射誰) 有可能。 3。如果一個人不買票,而且以後也不綁標吸金。 4。如果一個人又買票,以買票作為他以後當選吸更多金的手段。 我們可以看出,買票與違反職務的排列組合如上,而買票很明顯考量的僅僅是第四種 情況。並且也沒有足夠的數據可以證明兩種行為之間具有強烈的因果關係。 更重要的是,綁標吸金違反職務的行為,是應該被處罰也有處罰的法文,並且這種行為 並不具有立即的急迫性。 如果把買票定位為違反職務的「危險犯」,不盡合理。與其在買票罪上下功夫,還不如 對於實際上造成法益侵害的違法職務來作密度更高的監督。 另外一個角度,是單純把買票視為「侵害選舉公平性」的行為。 但是,如果買票會由於資力上的差異而造成不公平的現象,那麼知名度、政黨支持、 新聞性、頭腦、年紀、性別難道不是一種差異? 簡單的例子,請問一下大家知道,這次花蓮縣長的補選,有幾個候選人? 處罰買票,只是因為買票會使他當選,但是使他當選的責任並不在於候選人,而是在接 受買票而投他的選民本身,不過這並不是法律責任。 通常犯罪者是可以掌控整個結果的歷程,一個人放火後走掉,被放火的房子通常就會燒 起來,如果我開槍殺人,通常我如果瞄得準,開槍的同時我的犯罪行為已經完成,而犯 罪結果就會發生。 但是買票不太一樣,特別像是地方選民這種「不計名的多數人」,即使收了買票費用, 選民還是有很大的自由來決定「要不要投他」。同時這由於這種契約不可能被承認。 (亦即,如果選民不投候選人,他也不能請求不當得利或什麼的) 一個簡單的例子,台北市這十年來,說是用現金買票,實際上的案例非常少,我幾乎沒 聽說過,這代表台北市的候選人不想當選? 不,這代表在因果關係被斬斷的情況下,買台北市民的票幾乎不能得到什麼效益。 而對候選人而言,這遠比買票有沒有罪更為重要。 最後,希望我也可以收到買票錢(不過沒收過),因為這對於財富重分配來講,也是很有 用的啊。(笑) -- 「我從高中時代就沒有不推倒蘿莉反被推倒的經驗,如果有,那一定是歐巴, 但卻被他人判定是蘿莉。」 http://tw.user.bid.yahoo.com/tw/booth/panhsuanw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4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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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好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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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81.131.105.219 08/03, , 2F
很有道理,我準備要改變我對買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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