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三段論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急急迫降山這邊冰河鑿痕)時間21年前 (2003/06/22 10: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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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ans (燄陽高照大豆好)》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燄陽高照大豆好)》之銘言: : : 因為你把三段論和適用法律搞混了。 : : 三段論只是邏輯上的推演,並不是真正的適用法律過程。 : : 或著這樣講好了,法官要先知道事實是什麼之後,再進行三段論的推演。 : 我在想啦,雖然我沒有實務的經驗,不過應該是這樣。 : 今天有一個case上來,首先法官要確定事實是什麼,然後再適用法律 : 怎麼適用法律呢? 理論上應該一條一條翻。 : 比如說刑事庭好了,今天有個人被控殺人,當確定這個殺人的事實存在以後, : 法官開始翻刑法法典,從內亂外患罪開始翻。一條一條對作三段論的推演。 : 但是實際上法官對於法典的使用已經很熟悉了,所以其他的法條會很快的被排除掉。 : 只留下殺人罪,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死等等,之後在作三段論的推演來確認。 去參觀法院的時候 可以感覺民刑庭在這點上很不同 我想這是受當事人與職權主義區分之影響 民事庭 受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範圍拘束 法官認定事實 該套看看哪些法條 心裡已經先有個底 徘徊於這些構成要件 和一些輔助條文的解釋適用 即使是實務上較少見的新訴訟標的理論之訴狀 一般也很容易就該事件想到用哪幾條 所以我的感覺是 民庭法官是先法條在手 再來看事實是否符合這些條文的構成要件 刑事庭 法官有澄清義務 只受檢察官起訴事實同一性之範圍拘束 檢察官的起訴法條 可以說只是參考用 假如你去刑庭旁聽 法官問的是全盤事實描述 也只是我個人的感覺 法官在問問題的時候 內心沒有先既定在哪幾條條文 刑庭法官是先求摸清事實在手 才來下法律評價 就事實來看該當哪些法條 -- 那位某某未來式醫師現在式同學,麻煩去把病人的排泄物清一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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