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利益衝突是以個人為準,還是事務所?
※ 引述《suckurass (我只是想太多罷了)》之銘言:
: 故事是這樣的,
: 假如a律師承辦某一b案件後,跳槽到另一家事務所,剛好跳槽的事務所是b案件的對造事
: 務所。
: 如果a不承辦b案,也不參與b案的任何討論或作業,a是否仍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跳槽的
: 事務所是否會因為a到職變成有利益衝突?
: 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或是有律師/事務所因此被懲戒?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是以律師為主體,例外由第32條擴張於同事務所的律師
本案看起來會該當第30條第1項第1或第2款情形,依第32條擴及同事務所其他律師
因此勢必是a或其同仁需依照第31條終止委任關係
終止委任依律師法第24條應於10日前為之
有沒有解法呢?依照第30條第2項取得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或許可以
但需注意若是訟爭性事件,依照同條第3項則無法以書面解免利衝義務
但是依照您所述內容,關於這種離職前後產生的利衝疑慮,文義上確實有解釋空間
此點在"律師倫理規範逐條釋義"一書第275頁亦有類似案例
還是小心為上吧!現在律師懲戒管很寬
106年律懲字第15號甚至以
"本案被付懲戒人處罰孩子已經逾越適當處罰範圍,進而成為家庭暴力之犯罪行為,
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已如前述。然被付懲戒人雖為不當體罰行為,
但其容有愛之深、責之切潛在心理,爰依律師法第第 39 條第 2 款、第 44 條
第 1 款之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打小孩都會被懲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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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喔
律師法第39條是應"付"懲戒
不是應懲戒
歷來也有不少送懲戒會但是沒有懲戒處分的
看該案委員有沒有guts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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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規定故意犯罪,被告公然侮辱確定也會送懲戒喔
※ 編輯: nicelad (1.200.221.108), 05/11/2018 07: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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