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利益衝突是以個人為準,還是事務所?

看板Lawyer作者 (狗狗)時間6年前 (2018/05/10 20:31), 6年前編輯推噓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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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ckurass (我只是想太多罷了)》之銘言: : 故事是這樣的, : 假如a律師承辦某一b案件後,跳槽到另一家事務所,剛好跳槽的事務所是b案件的對造事 : 務所。 : 如果a不承辦b案,也不參與b案的任何討論或作業,a是否仍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跳槽的 : 事務所是否會因為a到職變成有利益衝突? : 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或是有律師/事務所因此被懲戒?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是以律師為主體,例外由第32條擴張於同事務所的律師 本案看起來會該當第30條第1項第1或第2款情形,依第32條擴及同事務所其他律師 因此勢必是a或其同仁需依照第31條終止委任關係 終止委任依律師法第24條應於10日前為之 有沒有解法呢?依照第30條第2項取得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或許可以 但需注意若是訟爭性事件,依照同條第3項則無法以書面解免利衝義務 但是依照您所述內容,關於這種離職前後產生的利衝疑慮,文義上確實有解釋空間 此點在"律師倫理規範逐條釋義"一書第275頁亦有類似案例 還是小心為上吧!現在律師懲戒管很寬 106年律懲字第15號甚至以 "本案被付懲戒人處罰孩子已經逾越適當處罰範圍,進而成為家庭暴力之犯罪行為, 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已如前述。然被付懲戒人雖為不當體罰行為, 但其容有愛之深、責之切潛在心理,爰依律師法第第 39 條第 2 款、第 44 條 第 1 款之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打小孩都會被懲戒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21.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25955463.A.6CE.html

05/10 22:07, 6年前 , 1F
懲戒委員會根本聖人會xDDD
05/10 22:07, 1F

05/10 23:37, 6年前 , 2F
該懲戒案例會成立,是因為苦主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05/10 23:37, 2F

05/10 23:39, 6年前 , 3F
律懲會認為依據律師法第39條第2項,只要律師故意犯罪
05/10 23:39, 3F

05/10 23:40, 6年前 , 4F
被判決有罪,律懲會就一定要懲戒,想放水都不行
05/10 23:40, 4F
不對喔 律師法第39條是應"付"懲戒 不是應懲戒 歷來也有不少送懲戒會但是沒有懲戒處分的 看該案委員有沒有guts啦

05/11 01:50, 6年前 , 5F
打小孩是家務事 跟律師職務沒關聯吧 太扯了
05/11 01:50, 5F

05/11 01:50, 6年前 , 6F
那以後律師外遇被判通姦罪不就也是...
05/11 01:50, 6F
因為是規定故意犯罪,被告公然侮辱確定也會送懲戒喔 ※ 編輯: nicelad (1.200.221.108), 05/11/2018 07:00:06

05/11 09:06, 6年前 , 7F
沒錯律師通姦會被懲戒,86律懲1和86律懲4都警告。
05/11 09:06, 7F

05/11 09:50, 6年前 , 8F
近一點的是105律懲10
05/11 09:50, 8F

05/11 10:28, 6年前 , 9F
應該改成強辯案件才送懲戒
05/11 10:28, 9F
文章代碼(AID): #1Qz3k7RE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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