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黑心律師的告白:如何幫打死小偷的勇

看板Lawyer作者 (府城賈文和)時間7年前 (2016/09/17 12:38), 編輯推噓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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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年台上字第1423號判例 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上訴意旨,雖謂伊等在第二審業已爭執係屬搶奪罪名,即得提起第三 審上訴云云,惟查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判決,為求自己利益 起見請求救濟者,始得為之,原審認屬罪名較輕之竊盜,上訴人主張為較 ^^^^^^^^^^^^^^^^ ^^^^^^^^^^^^^^ 重之搶奪,顯於為自己利益請求救濟之旨相違,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 回。 ========== 該判例之判決全文沒找到,不過被告會上訴,應該也是拼無罪,為了躲過 刑訴 376,以搶奪罪上訴(二審判竊盜),然後最高院認為這樣上訴不合法 另參45 年台上 字第 1275 號 自訴人以不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提起自訴,經該管第二審法院變更起 訴法條改以同條之罪判決者,被告主張應受無罪之宣告,對於第二審判決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至於主張勇夫案非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之見解,無非引30年上字第2227號 判例,不過綜合前引二判例,我個人認為勇夫案以二審用錯法條理由不備 為由上訴最高院並不樂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85.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74087080.A.674.html

09/17 12:51, , 1F
為什麼要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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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4:19, , 2F
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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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4:24, , 3F
推準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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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4:48, , 4F
他原文有講說上訴理由不是重罪云云 看起來像排骨酥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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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4:48, , 5F
板的實體不服說 要怎麼繞過本判例 還是很好奇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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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23:04, , 6F
30上2227謂不以G2判決為唯一依據,是因為起訴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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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23:05, , 7F
以上判決判例並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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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23:08, , 8F
另外,判例使用當事人之字眼,已包含檢察官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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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7:19, , 9F
我覺得楊先生的見解比較像是在學術討論,文義上的確有
09/18 17:19, 9F

09/18 17:19, , 10F
其操作空間,只是實務目前至少是認為不可行的,而把純
09/18 17:19, 10F

09/18 17:19, , 11F
學術討論硬要說成實務上可以這麼做,只讓我覺得是在打
09/18 17:19, 11F

09/18 17:19, , 12F
廣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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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7:00, , 13F
律師不就半個商人
09/21 17:00, 13F
文章代碼(AID): #1NtCYePq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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