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學界:心理師考照 資格限定碩士
※ 引述《volkov (台北小律師)》之銘言:
: 現在碩士這麼多,為了律師專業化
: 大家應該比照心理師,提倡之後的律師,必須是碩士
: 這樣董保成可以將錄取率提高到30%,隨便他
: 也達到律師專業化的目的
: 順便解決無薪實習的問題
: 功德圓滿
: 不過律師界,有像心理師與醫師那樣團結嗎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2thAlw ]
: 作者: gn03052560 (菊花台開滿了菊花)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學界:心理師考照 資格限定碩士
: 時間: Tue Feb 25 01:00:55 2014
: 1.媒體來源:
: 台灣醒報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學界:心理師考照 資格限定碩士
: 台灣醒報 – 2014年2月24日 下午8:46
: 【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心理師面對的是『人』,不能因為大學生有需求,就
: 犧牲被照顧者的權益,所以我反對放寬心理師考照資格。」針對立委提案,擬下修心理師
: 考照資格,臨床心理學會理事長、成大行為醫學所副教授郭乃文與多數學者都表示,心理
: 師與其他專業技師及醫護人員工作性質不同,需要更嚴謹的教育及實習訓練,因此仍應限
: 制碩士才具備報考資格。
: 【心理師工作特殊】 「心理師是個『助人』的職業,」台師大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教授
: 林家興表示,限制心理師應考資格的原因在於,該職業需要更成熟的人格及身心狀況;成
: 大心理系主任蕭富仁解釋,包括醫技、職治、物治等醫事專業技師都開放大學畢業生報考
: ,是因為這些工作多屬「技術」導向,而非「以人為本」。
: 立委蘇清泉等人提議開放學士報考心理師的考量之一,在於若相關科系大學生已具備執業
: 所需技能與知識,就不應該以學歷「逼退」有志從事心理師行業的年輕人;政大心理系主
: 任許文耀指出,他曾詢問該校大一新生及參與營隊的高中生,對下修報考資格的想法,意
: 外發現學生都以臨床工作需要更進階的訓練為由,反對放寬資格。
: 【碩、學士差異】 一名已在東吳大學兼任13年講師的「現役」政大心理所博士生也提出
: 類似的調查結果,他在網路上號召千餘名東吳及政大學生投票,其中93%的學生反對下修
: 資格,「我自己當過學士、碩士及心理師,我知道碩士與學士『差很大』。」嘉大輔導與
: 諮商學系主任曾迎新認為,下修心理師資格勢必伴隨整體素質下降,「目前流行的『行動
: 諮商師』,只怕未來都變成『流浪諮商師』。」
: 「大學生不是不能從事心理諮商相關工作,」曾迎新建議,可採「分級制」,讓大學生擔
: 任類似「助理心理師」的職務,既能改善人力不足問題,也不至於降低心理師水平。近年
: 前往中國教授心理師臨床實務的前新竹教大教育心理與諮商系主任王文秀指出,中國採分
: 級制,其中第2級心理師多在補習後考取資格,幾無實習經驗,「醫院不敢用,他們自己
: 也沒信心,放寬資格實應三思。」
: 【政策影響教學】 許文耀表示,各大學部心理系的走向,並非要讓所有畢業生都朝臨床
: 發展;諮商心理師公會公共政策與法務委員會召集人侯南隆解釋,各行業都需要具有心理
: 背景的員工,但「考試會領導教學」,下修報考資格勢必造成各校課程變動,恐致未來大
: 學生都以考取心理師為目標,忽略心理系的多元發展,且一旦通過修法,是否溯及既往,
: 全面開放大學畢業生考照,也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 3.新聞連結:
: http://ppt.cc/jXPK
: 4.備註:
: 我身為心理系學生也反對降低門檻
其實這個意見非常好,我也非常支持學士後法律制度
特別是跨領域人才的整合,將有更助於臺灣法律服務水準的提高
但前提是其目的是為了提昇法律服務水準
而不是製造市場進入障礙
圖利特定族群
所以必需比照中醫師考試的方試式
要求現已取得律師執照者必需在一定年限內取得法碩資格
否則不得繼續職業
這才是符合真正的公平原則
另外提醒你一點
關於學士後法律制度
十年前在呂秀蓮當副總統的時候就有立法委員提出來了
只可惜引起各大學法律系教授的反對
還一起連名投書各大報張媒體
表達反對意見
所以你要推行此項制度
要說服的不是立法委員或考試院長
而是現行各大學院校的法律系教授
這可是一項漫長的路途
看看二十年會不會有成
--
posted from android bbs reader on my Sony C6802
https://market.android.com/details?id=com.bbs.read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215.84.27
→
02/25 14:36, , 1F
02/25 14:36, 1F
推
02/25 14:43, , 2F
02/25 14:43, 2F
→
02/25 14:44, , 3F
02/25 14:44, 3F
→
02/25 14:44, , 4F
02/25 14:44, 4F
推
02/25 15:20, , 5F
02/25 15:20, 5F
推
02/25 15:24, , 6F
02/25 15:24, 6F
→
02/25 15:25, , 7F
02/25 15:25, 7F
→
02/25 15:27, , 8F
02/25 15:27, 8F
→
02/25 15:29, , 9F
02/25 15:29, 9F
→
02/25 15:30, , 10F
02/25 15:30, 10F
→
02/25 15:32, , 11F
02/25 15:32, 11F
→
02/25 15:34, , 12F
02/25 15:34, 12F
→
02/25 15:34, , 13F
02/25 15:34, 13F
→
02/25 15:40, , 14F
02/25 15:40, 14F
→
02/25 15:42, , 15F
02/25 15:42, 15F
→
02/25 15:44, , 16F
02/25 15:44, 16F
→
02/25 15:46, , 17F
02/25 15:46, 17F
→
02/25 15:46, , 18F
02/25 15:46, 18F
→
02/25 15:48, , 19F
02/25 15:48, 19F
→
02/25 15:49, , 20F
02/25 15:49, 20F
→
02/25 15:54, , 21F
02/25 15:54, 21F
→
02/25 15:55, , 22F
02/25 15:55, 22F
→
02/25 15:56, , 23F
02/25 15:56, 23F
→
02/25 15:57, , 24F
02/25 15:57, 24F
→
02/25 15:58, , 25F
02/25 15:58, 25F
→
02/25 15:59, , 26F
02/25 15:59, 26F
→
02/25 16:02, , 27F
02/25 16:02, 27F
→
02/25 16:03, , 28F
02/25 16:03, 28F
→
02/25 16:14, , 29F
02/25 16:14, 29F
→
02/25 16:15, , 30F
02/25 16:15, 30F
→
02/25 16:36, , 31F
02/25 16:36, 31F
→
02/25 16:36, , 32F
02/25 16:36, 32F
推
02/25 17:51, , 33F
02/25 17:51, 33F
→
02/25 17:59, , 34F
02/25 17:59, 34F
→
02/26 09:51, , 35F
02/26 09:51, 35F
推
02/26 21:07, , 36F
02/26 21:07, 36F
→
02/26 21:07, , 37F
02/26 21:07, 37F
→
02/26 21:08, , 38F
02/26 21:08, 38F
→
02/26 21:09, , 39F
02/26 21:09, 3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