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有關以法扶保證書代擔保之問題
※ 引述《akila21 (akila21)》之銘言:
: 各位道長大家好,想請問有關假處分強制執行的問題,詳情如下:
: 法院准許當事人以法扶出具的保證書代擔保,所以天真的我就想,
: 只要把法扶的保證書當作強制執行聲請狀的附件就可以了,
: 殊不知司法事務官發了一個函,內容是要求我們必須依照「法院
: 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
: 的規定,向民事庭原承辦法官聲請核准後再釋明。
: 請問有道長寫過這種聲請狀嗎?聲明應該要怎麼寫呢?
: 我看這個注意事項裡面有附擔保聲請書的格式,還是我應該要按照
: 這個格式寫一式三份送到原裁定的法官那邊去?
: 我看事務所以前的案子都是直接把保證書附在強制執行聲請狀後面
: 就可以了,我還以為依樣畫葫蘆就可以了,哎
一個基本的概念
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處分之聲請執行
必須具備以下文件:
1.假處分裁定
2.擔保提存書收執聯
缺一不可
如果你要銀行或其他法律允許之單位之保證書替代擔保提存書時
那你就必須依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將該保證書及聲請書提送原假處分裁定法院審核
取得該法院之批核後
將該批核文件連同原假處分裁定向執行處聲請執行
所以你現在要作的是向原假處分裁定法官聲請
請他核準你用法扶出具的保證書代擔保
(這時候保證書法院會收走,該批核書就等於你的收據
以後要領回保證書時須出具該批核書)
而不是向執行處聲請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
七、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如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以供
擔保為條件者,須債權人證明已向提存所合法辦理提存,始得執行
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二、當事人提出保證書代擔保時,不另分案,由原承辦法官審核。
三、法院辦理當事人提出以保證書代擔保時,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擔保聲請書一式三份(如附式一)。
(二)聲請人之身分證件。
(三)裁判書影本。
(四)保證書一份。
(五)代理人辦理者,其委任狀一份。
五、法官於審核第三點所列文件後,認須補正者,應即通知聲請人補正;
其應予准許者,於批核後將所有文件送交保管單位辦理保管事宜。
不應准許者,另以裁定駁回之。
八、保管人員收到法官核准之文件後,應加以編號載入登記簿(如附式二)連同聲
請書存根聯放置保險箱中保管,並於聲請書之收據聯蓋用保管單位章戳後
,送達聲請人收執。
前項登記簿如以電腦記載者,應列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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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要點裡有
三、法院辦理當事人提出以保證書代擔保時,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擔保聲請書一式三份(如附式一)。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showmaster02.jsp?LawID=A060020001017600-20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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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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