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主持律師被懲戒VS受僱律師執行職務?
※ 引述《POPSTAR5566 (流行至尊5566)》之銘言:
: ※ 引述《ps5566 (ps)》之銘言:
: : 針對推文有人說
: : 被停止執行職務=非律師=不能開事務所=受雇律師去開庭涉及違法
: : 我覺得上面推論是錯的
: : 律師到法院訴訟=律師資格(律師證照)+有執業資格(執業證照.登錄法院.加入公會)
: : 一個律師被停止執行職務 應該是後者被"暫停"
: : 既然暫停 表示不符上面第二個資格 所以不能到法院訴訟
: : 但對其本身具有律師資格沒有影響吧(例如有些有律師資格的跑去當法官.公務員等等)
: : 但仍具有開事務所的資格吧
: : (當然接受客戶諮詢 是違法的)
: : (當然法官 公務員不能開律師事務所的)
: : 既然該受停止職務的律師 並未喪失律師資格
: : 事務所應屬合法存在
: : 所以我覺得沒有啥變更負責人的問題
: : 因此受雇律師沒有違法的問題
: 剛好相反。上面1026篇有個律師被懲戒停止執行職務。
: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baseSearch.asp
: 他的名字已經查不到了。
: 這個網查到的律師上面寫著"律師資格資料"。
: 所以停止執行職務的人不具備律師資格。
台北地院97自150刑事判決
經查:(一)本件自訴人乙○○對被告甲○○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
(二)又查自訴人固曾具有律師資格,惟經本院向法務部查覆結果,自訴人尚
未經廢止命其停止執行職務之行政處分,不能執行律師職務,有法務部
97年12月16日法檢決字第09708044812號回函可憑,足認自訴人未選任
自訴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式仍屬未備;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第六、七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玖、自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無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本法雖無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於第三審上訴採強制律師代理
制,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據此法理,亦
應為同一解釋。
所以被停止執行職務,就不具律師資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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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0/25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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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0.1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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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01:3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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