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庭

看板Lawyer作者 (longsong)時間15年前 (2009/07/02 13:50), 編輯推噓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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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dadi (林林總總拎拎走)》之銘言: : : 所有被告被訴共同傷害致死 : 然後所有律師急著跟我抗辯說被告們並無致死的犯意聯絡 : : 你說這能不槓起來嗎 : : 還說這是實務見解 我想這是律師實務吧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36.142.219 : 推 Roawen:客觀推定主觀...多數檢察官或法官還是希望律師從客觀要件 07/02 09:31 : → Roawen:去作推翻主觀要件的論證吧? 僅在那邊抗辯無主觀犯意聯絡 07/02 09:32 : → Roawen:大概也沒辦法影響法官什麼心證.. 07/02 09:32 滴答滴檢座 美麗與智慧兼具 理論與實務皆通 代替月亮賞善罰惡 她的心境轉折應該沒有上面這位道長所想的那麼複雜... : 推 timetrave1er:沒當過律師..但傷害致死的致死不是不用犯意聯絡嗎? 07/02 10:55 : → timetrave1er:只要就致死部份有過失即可 無犯意聯絡的抗辯似乎並無 07/02 10:56 : → timetrave1er:重要性 會不會有點防禦方向上的偏差? 07/02 10:58 : 推 ingridliu:推timetraveler大大!! XD 07/02 11:54 : → Snoopy1111:無犯意聯絡,所以不是共同正犯,是個別的單獨正犯? 07/02 12:23 : → Snoopy1111:好像真的沒有意義耶.... 07/02 12:24 雖然刑法是離我遙遠一些些 但我想 t大說的應該就是正解了 檢座起訴複數被告共同傷害致死 係論複數被告有共同違犯傷害罪之故意並分擔傷害行為之實施 並發生致死之加重結果  就致死結果 被告雖有預見而未注意防止 仍係出於過失心態  既無致死故意 本無致死之犯意聯絡可言 (若有致死之犯意聯絡 那代誌就大條了) 再者 既論共同傷害致死 雖於致死之加重結果無犯意聯絡  仍屬共同正犯 而非個別的單獨正犯 雖然刑法是離我遙遠一些些 還是試著對症抓藥: 被告可否認有傷害行為 被告可否認有傷害故意 被告可否認彼此間有傷害的共同犯意聯絡 被告可否認彼此間有傷害的共同行為分擔 被告可否認伊能預見致死結果之發生 被告可否認伊有避免致死結果發生之注意義務 被告可否認其傷害行為與致死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被告可請求轉成污點證人:P ......... 等著去採購申訴調解前 略陳淺見如上 -- 可以讓我一起玩Wii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4.128

07/02 16:02, , 1F
可以一起玩wii啊 不過你嘴巴太甜感覺有詐 XD
07/02 16:02, 1F

07/02 20:55, , 2F
本版禁止聯誼!!!!!!!!!!
07/02 20:55, 2F

07/02 20:56, , 3F
討論串要導向聯誼這邊了嗎 ?? XDD
07/02 20:56, 3F

07/02 21:43, , 4F
二樓ID我本來很想要的說 @@
07/02 21:43, 4F

07/02 22:21, , 5F
那就來聯誼吧 哈哈哈
07/02 22:21, 5F

07/02 23:13, , 6F
推2樓,禁止聯誼....
07/02 23:13, 6F

07/03 01:09, , 7F
喔 我懂了 原來如此 太奧妙了!!
07/03 01:09, 7F

07/06 20:36, , 8F
W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
07/06 20:36, 8F
文章代碼(AID): #1AJ4gzcA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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