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諮詢] 關於民事損害賠償請教

看板LawsuitSu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1/16 21:59), 編輯推噓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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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oddov (安安)》之銘言: :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不起訴處分書是102年12月16日,代表他在更早之前就知道這件事。 : 而他現在提告的損害賠償起訴狀日期是105年1月4日,已超過二年。 : 請問我是否能用這條提出抗告呢? 要看他所對您提訴的理由是否為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請看傳票案由) 您還是可以考慮考慮,是否跟原告以精神損失做為求償 若原告明知被告無義務、無理由,卻還提訴 所造成的精神損失耗弱(移轉管轄、準時出庭、等候傳票,對當事人都是精神上折磨) 不妨可以試試請求賠償這些損失 但我比較建議您先趕緊移轉管轄 以民事訴訟以原就被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一條即載明) 移轉完,這些就慢慢來 畢竟在自己所在地法院開庭,可以準備較齊全(包括一想到補充陳述都可以馬上遞交) 後天先趕緊打電話到您所在地法院轉總機,詢問要移轉民事管轄一事 然後請趕緊撥空到您所在地法院遞交民事移轉管轄 一併把我上篇文章所說的資料都送出去給您的法官,既得要影印或留存 到時候移轉到高雄法院時,如果接手承審法官沒資料,還可以再給一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155.59.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452952775.A.1DC.html

01/16 22:53, , 1F
推 感謝您
01/16 22:53, 1F

02/15 11:45, , 2F
侵權行為是可以侵權行為地作為管轄的好嗎......
02/15 11:45, 2F

02/19 17:48, , 3F
我有說侵權行為行為地可以移轉嗎??您哪邊看到我有說??
02/19 17:48, 3F

02/19 18:54, , 4F
妨害名譽就是以原告看到的地點當作侵權行為地阿
02/19 18:54, 4F

02/19 18:54, , 5F
是要移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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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04:24, , 6F
移轉什麼? 那我今天收到移轉高雄法院通知書是怎麼回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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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04:25, , 7F
樓上這麼專業 想必是台北法院搞錯了 不該移轉高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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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0:28, , 8F
當然沒有你的熱心版主專業,專業到侵權行為地也是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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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0:29, , 9F
轄地都不知道,有聲請移轉法院當然很高興轉出去阿,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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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0:29, , 10F
如果對方知道可以抗告,原台北地院其實是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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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0:30, , 11F
這個移轉管轄的裁定還是會被撤銷,你只看到前面就跑來嗆
03/14 10:30, 11F

03/14 10:30, , 12F
會不會太好笑?
03/14 10:30, 12F

03/14 17:47, , 13F
我沒有嗆你啦 我只是說出台北法院就是幫我移轉的事實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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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7:47, , 14F
不小心打到你的臉 我先跟你說聲抱歉 別生氣 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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