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股票板板主rayccccc未依板規刪我文章

看板Law-Service作者 (IanLi)時間3月前 (2024/02/12 07: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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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Stock板板主laptic與rayccccc與 aloness於72小 時內至組務板 Law-Service說明對申訴文 #1bjI0Y7W (StockPicket)支持或反對原判決的理由。 本文同步轉發至laptic/ rayccccc/ aloness信箱內。 以上 ※ 引述《ader888 (ㄚ德)》之銘言: : 申訴失敗文章代碼:#1bjI0Y7W (StockPicket) : 申訴人 :ader888 : 看板板名:Stock : 被申訴人:laptic rayccccc : 申訴訴求:板主刪文請依據板規明文規定內容,而非自行任意解釋 : 申訴事由: : 我於股票板po的情報文(原文已被刪除,id #1bgWAIEg (Stock)) : 被判定違反板規4-1而刪除 : 但我詳閱了板規4-1和相關的情報文規範不下10次後 : 仍看不出究竟哪裡違反了4-1,故寫了申訴文 #1bjI0Y7W (StockPicket) : 板主群給的回覆只有以下兩句和我申訴的主題,我究竟哪裡違反4-1有關 : laptic: 但問題在於,請問有來源網址嗎? : laptic: 單純圖片不視作有效來源,還請理解 : 其他皆是在告訴我「其他分類較情報文適合」,而非「我哪裡違反情報文規定」 : 但《1-5[情報]分類說明》中,並沒有明確定義所謂「有效來源」的合規依據 : 而因為我提供的是非公開資訊,很自然就將券商提供的文件做為「來源」提供,不知 : laptic板主所謂「單純圖片不視作有效來源」的法理依據為何? : 客觀而言,我提供的照片能佐證我所言不假,且也有板友在底下推文討論、甚至私訊請益 : 我想這已經滿足所謂「情報」的普世認定標準了才是 : PS 這篇情報文 #1bfVFTIu (Stock) 也是只有截圖的連結,但我認為也完全達成「情報」 : 文的目的,有何不可呢? : 感謝小組長的時間,祝新年快樂 : 以下節錄股板《板規4-1》和《1-5[情報]分類說明》 : 4-1. 未依文章格式及分類相關規定、未排板致使閱讀困難者、 : 轉錄他板文章未移除推文者,刪文。 : 依文章格式發文為一看板之基礎要求,排板則是為使閱讀者方便閱讀, : 移除推文是表示尊重各板不同板風之意,若連這些都不願意做到,何必發文佔用版面。 : 1-5[情報]分類說明 : 範例格式 : 1. 標題: : 2. 來源: : 3. 內文: : 說明與發文規範: : 1-5-1.本分類適用所有股票相關重大資訊整理或轉發之文章。 : 1-5-2.每日法人買賣超、每日融資融券、證券交易所公告、上市上櫃發布、 : 營收、季報年報、股東會、除權息、法說會等消息及整理。 : 1-5-3.範例格式於內文可做變形,項目皆包含即可,不符合格式與以上規定者刪文處分。 : 1-5-4.來源須有報刊、網站名稱或網址,務求內容正確,如錯誤者,依板規4相關條款處分 : 1-5-5.不得轉載不具國內外上市櫃公司董監資格之人員的社群媒體貼文,違者板規4-1 : 處分,嚴重者以板規4-3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11.1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707695588.A.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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