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股票板主未依照版規執行 包庇違規者
2-2 [申訴]:使用者不服板主判決時,得於Stock 看板判決公
告發表時間72小時內,於 StockPicket 看板提起申訴。
經查因#1bVHC-yM (StockPicket)並未成立,因此亦無 Stock
看板判決公告時間點可查,不認為適用 2-2申訴時間限制。
請 Stock板板主laptic與rayccccc與 aloness於72小時內至組
務板 Law-Service說明對申訴文#1bYa_yFT (StockPicket) 支
持或反對原判決的理由。
本文同步轉發至laptic/ rayccccc/ aloness信箱內。
以上
※ 引述《kindred2348 (kindred2348)》之銘言:
: 申訴人 :kindred2348
: 看板板名:Stock
: 被申訴人:aloness/rayccccc
: 申訴訴求:應依版規4-6-1執行
: 申訴事由:
: 檢舉文章
: #1bVHC-yM (StockPicket)
: 申訴文章
: #1bYa_yFT (StockPicket)
: 違反版規4-6-1
: 查別的版友只要推文提到政治人物或者相關政治用詞 就構成違規
: 但此違規很明顯跟股票沒關係的推文 觸犯版規
: 然而版主卻保庇這種行為 ?
: 故申訴請小組長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237.2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704821697.A.D42.htm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