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Stock板板主laptic濫用板主職權

看板Law-Service作者 (安)時間1年前 (2023/04/08 15:49), 1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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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致組務、申訴人,謹此回應如下: : 甲:程序部分 : 一、按原檢舉文訴求之標的,應係申訴人認板主公告的部分內容有違反板規之可能,然而 :   因在「申訴制度變更」一文(註一)中,已明確表示「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   ,小組長代為處理」,因此本應待申訴人修正錯誤部分(註二)後才受理,但在避免 :   「自審自判」的前提下,才決定直接不受理該案件,並請申訴人逕往組務板提案。 : 二、至於「非案件當事人無對該案申訴檢舉的權利」、「再有類似行為將退文」一節,經 :   查申訴人已多次以本身非權利關係人的個案,作為申訴、檢舉標的,並多次意圖質疑 :   板主的判案標準或要求改判(註三);又經組務一再提醒「應依程序提出」後,仍拒 :   絕改善其作為(註四),佐以過去曾有經組務附帶「以過往言論強加於原先檢舉的言 :   詞之上」等理由決議「維持原判」的案件(註五),因此認定有濫訴之傾向、才作該 :   宣告。而是否需按股票板板規 3-10 拒絕受理其案件,現階段暫先不論。 對版規解釋有問題,為什麼不能提出? laptic所寫備註內容違反該看板規定 甚至是使用者條款與相關法律,為什麼不能檢舉? laptic是忘記小組長會說直接申訴違反司法程序了吧。 laptic所寫的公告違反PTT使用者條款,laptic卻說該條款是備用板規??? : 乙:實體部分 : 針對申訴人在檢舉中,表示「使用錯誤法規水桶使用者」、「違規處置包含『不實訊息』 : ,有違反刑法嫌疑」等事,在此逐一反駁如下: : 一、在所附檢舉文(註六)中,原案檢舉人已表示「台灣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   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此事實據查係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的內容 :   為準繩,然而經板主事後重新審視該法規,認為有錯誤解讀之處。在未顧及尚有第三 :   十二條就「加班時間」作進一步的說明的情況下即處分,已有標準過於嚴苛的情事, :   因此在稍早前(註七)修正判決並撤銷該處分。 : 二、板規 4-11 所列「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實屬備用板規,在其他條文無法處 :   分違規人、且有確定終局判決的情況下才得使用。又,此類實質法律之解釋權,應洽 :   警政單位尋求處理,而非由板務、組務或其他管理人員決斷。再者,「不實訊息」係 :   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所規範,而非《刑法》中的任何條文,故申訴人執 :   此而為置辯應無理由。 laptic, 你所違反的,是使用者條款,不是什麼備用板規。 我所檢舉的,是你的公告內容錯誤,嚴重誤導本版使用者對工時上限的認知。 參照股檢原檢舉文、與小組檢舉文,皆有提出相關刑事責任問題,具體如下: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根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11-05-03 假新聞追追追-論散佈假消息之刑事責任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955639/post 對 『謠言』或『不實訊息』的解釋 四、法律要件的解釋 (一)「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 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 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7號刑事判決)。 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 (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 (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 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 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的必要性。 故laptic所指 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所規範, 而非《刑法》中的任何條文 。 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刑事責任解釋不符。 : 以上說明,供小組備查。 : 註一:#1CLXxDNX (SYSOP) : 註二:按股檢板板規 2-1-1,「格式不符者將在板主提醒後,給予四十八小時時限進行修 :    正,未修正者恕不受理。」在原檢舉文中,申訴人將被「被檢舉人ID」載列於「檢 :    舉文章代碼」中,雖然有後附文章網址,但仍屬違規。 laptic 你就是拿錯誤法律來水桶使用者的; 現在反而說 「實質法律之解釋權」不是PTT版主可以處理的, 那laptic 你的水桶判決是在做啥? : 註三:#1ZaS0JrI (StockPicket) :    #1ZjvJSsU (StockPicket) :    #1ZmEpGle (StockPicket) 針對註三 提出版規詢問,請問當時版主群回應改善了什麼? 衍生的問題 1. 板規解釋: 實習版主有不同意見 本看板並無對實習版主群持有不同意見時,有合適通用的處理程序 僅以本詢問為例,不應等其他使用者違規了才能合理申訴 2. laptic 對市場交易的熟悉程度,是否勝任看板管理,令人起疑 如詢問中所提,正常使用者交易,是以券商提供軟體/APP等方式下單交易 不論申購抽籤借還券等,都是如此 質疑laptic 根本不熟悉台灣股票交易制度 僅有洗文數量,但不具管理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板主資格 總結兩點 1. laptic 無法依照常理解釋板規 : 實習版主 laptic 對使用者具體提出的問題,無法以板規合理解釋 2. laptic 不熟悉台灣股票交易制度問題 根據 [公告]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ver 20220801 三、國家研究院公權資格 2. 擔任板主資格 b. 經小組長認定具管理該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或文章發表數 200 篇以上。 laptic 僅有洗文數量,但不具管理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板主資格 才會將 股票交易相關事務或交易策略, 如: 資券回補、斷頭或除權息、申購處理 相關的股票出借交易事務: 過往成功出借,不明原因無法再度出借,且詢問營業員也無答案 認定為 「特定券商」 視作詢問「交割異常」 且將相關詢問、版務視為 文章內容批鬥、自行結案 因此申訴至小組,要求 實習版主 laptic 提出合理解釋 不適任管理專業看板的問題,則由小組判斷 : 註四:#1ZNgDMpk (Law-Service) :    #1ZiJY8TX (Law-Service) :    #1ZoHhTWO (Law-Service) 我詢問板規解釋、版務 被無回應結案 ,且 實習版主拒絕與使用者溝通。 以後沒水桶到自己頭上,通通不能發詢問跟版務問板規,目前相關文章仍為海釣場。 但版主不會給予回覆也不能申訴,因為根本沒有版規解釋及版務相關申訴流程, laptic 你是這個意思對吧。 : 註五:#1YyeccET (Law-Service) :    #1Yzz0MpV (Law-Service) :    #1Z0wBgJG (Law-Service) 這篇申訴,不就是當時版主群見解不一嗎 沒一個搞得懂 股檢版 與 股版之間規則是如何連動 : 註六:#1a1joIMT (StockPicket) : 註七:即「一一二年股簡字第四零三號」公告(#1aCBBO3H (Stock) laptic 你若自認沒錯, 何必要將公告從4-8 處分,兩度下修至另發公告被檢舉人所言工時上限無錯誤? laptic 你最早的備註寫的是 【 備註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      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由此可證其所言為虛,且有影響股市走向之意      圖。 】 到現在更正為 21. 違規人 :yesonline 違規文章:#1a1gVILt (Stock) 檢舉文章:#1a1joIMT (StockPicket) 違規條目:4-8 罰則  :無違規 理由  :經重新調查,《勞動基準法》中「加班時數」的規範按第三十二條為主,且即      使有指明錯誤時數之處,如要以「不實言論」並「影響市場交易」等明文之標      準辦理處分,亦有過重之虞,因此即刻起撤銷處分。已受到的錯誤處分期間則      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謹此向當事人致歉。 先不提目前公告版本 甚至與原申訴文、上方轉錄證據都不一致了 laptic 你之前於本版答辯申訴文是採用 罪疑唯輕原則 ? 但從一開始公告所言 【可證其所言為虛,且有影響股市走向之意 】 到 文章代碼(AID): #1aCBBO3H (Stock) https://www.pttweb.cc/bbs/Stock/M.1680913112.A.0D1 2023/04/08 08:18 【 如要以「不實言論」並「影響市場交易」等明文之標準辦理處分,亦有過重之虞, 因此即刻起撤銷處分。 已受到的錯誤處分期間則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謹此向當事人致歉。 】 翻閱股版版規 請問哪條版規給予laptic 你的權力,可以使用錯誤處分期間則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 再到自審「不實言論」「影響市場交易」等, 回到 乙:實體部分 此類實質法律之解釋權, laptic你拿著錯誤工時判,到目前不斷修改相關水桶與解釋; 被檢舉了反要求檢舉人自行尋求警政單位處理你的「不實言論」。 身為版主,多重標準判決版務,且與實務不符。 導致後續多次修正水桶內容 ,已妨礙學術看板正常討論交流。 對於本申訴文開頭所言, 身為版主且帶頭於公告中將錯誤訊息散布於眾,限制學術看板正常討論,行為不當。 推文 恐嚇檢舉者並非當事人不得檢舉錯誤公告內容。 包含恐嚇揚言 「再有類似行為將依 4-0 退文」方式處分本人。 公告與推文 皆違反使用者條款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法之行為 這是學術看板,laptic 你身為板主卻引用錯誤法規限制看板正常交流討論。 被檢舉錯誤工時上限,恐嚇將退文本人類似發言。 另一頭反手不斷修正公告內容,那laptic 你的 「罪疑唯輕原則」 都跑哪去了? 股板為使用者眾多的學術看板,laptic 你自辯所言極長,但實際有無符合下列規定: 1. 股票板板規。 4-0. 4-1至4-10規範為初犯之裁量標準,當板主主觀判定為鬧板、 惡劣行逕或一年內多次違反板規板主得直接刪文、退文並加重處分。 4-8. 造謠、不實言論者,水桶七日。 發表與事實不符之言論致使他人誤會市場動向者。 嚴重者以4-0加重處份。 同時請注意言論適法性,於盤中造謠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4-11. 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水桶一月。 違規與否,以板主群多數決為準。 提出檢舉時,應具體列明違反之站規、刑法內容,否則恕不受理。 2. PTT 使用者條款。 使用者條款 2.0.1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法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c)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d)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e)從事不法交易行為。 (f)濫發廣告郵件及張貼廣告文章。 (g)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3. 正確傳達工時相關 與 防止『謠言』或『不實訊息』散布於眾等相關法律。 如同上述所言,若你是正確方,怎會不斷改寫相關備註、水桶時間, 甚至使用股版現行版規並無提及的錯誤處分 : 「 可以使用錯誤處分期間則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 」 還請laptic詳細解釋 相關行為是否不當、有無限制學術看板正常討論 及 侵害他人權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67.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680940158.A.26D.html 編輯內文、補充相關法律說明 ※ 編輯: towe77 (122.100.67.150 臺灣), 04/08/2023 16: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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