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對Assisi於檢舉案#1Zg6gcV4(股檢版)異議

看板Law-Service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1年前 (2023/01/28 21: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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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組務推文,謹補充回覆如下: 一、自「累犯」相關規定於二零二零年修訂以來,對類似情形有判例者鮮少存在,且也因   當時沒有板務看板的關係、導致累進制度參差不齊(部分違規人有未受「累犯」罰則   之狀況),所以現時僅能按補述說明(註一),自行理解、判定是否應處更長時間之   水桶。 二、承前,目前個人的研判標準如下:(以出桶後一年內為界)   ┌───────┬───────┬───────┐   │ 是否曾受水桶是否違反同條是否應累進 │   │ 處分 板規 (結論) │   ├───────┼───────┼───────┤   │ 是 │ 是 │ 是 │   ├───────┼───────┼───────┤   │ 是 │ 否 │ 處與前次相同 │   │ │ │ 之罰則 │   ├───────┼───────┼───────┤   │ 否 │ 是 │ 視情節判定是 │   │ │ │ 否加重 │   ├───────┼───────┼───────┤   │ 否 │ 否 │ 否 │   └───────┴───────┴───────┘   *「加重」是指根據板規 4-0,認定是否直接累進一個層級 三、回到最初的原案,個人認為受處分人之罰則,假如按照前一段之詮釋而論,應是「水   桶三十天」;而目前該使用者已經出桶,因此倘若組務認定應予改判,則需追加處分   「水桶二十三天」之不變期間。   然而,由於意見上有不同之處,因此建請組務協調解釋,該板規的使用方式,俾利未   來板務處理,謝謝。 註一:即板規四總則內容 #1ZPrS5nc (Stock)    「一、本板累進加重原則為一案一罰,       在處置當下若先前在板上一年內有處分之公告,依本原則累進之。     二、若處置當下有多項待處分違規,       且先前沒有違規處分紀錄,以處分較重者計。     三、處份累進原則意旨為加重刑責,       若累犯之刑責低於本刑,本原則不得適用。」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70.1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674913206.A.9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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