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law版版主showeig 違反站規 已刪文

看板Law-Service作者 (巧)時間4年前 (2019/07/17 20:27), 編輯推噓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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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anLi (IanLi)》之銘言: : 請時任 law板主 showeig於72小時內至組務板 Law-Service說明 : 理由或答辯。 : 本文同步轉發至 showeig板主信箱內。 : 以上 依帳號部判決內容,請求於時限後予以答辯 #1TBlKGvu (ID_Finance) 若為本處之處分執行後才發生之小組組務案件, 並因處分導致無法進行答辯, 自可於復權後持本處判決向小組長說明無法答辯之原因。 : ※ 引述《hateOnas (△怕老婆△怕老婆)》之銘言: : : 1.被檢舉人:law / showeig : : 2.檢舉人:hateonas : : 3.違反板規、站規: : :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 :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 :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 : 4.違規證據、內容: : : ┌─────────────────────────────────────┐ : : │ 文章代碼(AID): #1T6U_ErR (LAW) [ptt.cc] Re: [問題] 我愛hateOnas │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1980878.A.D5B.html │ : : │ 這一篇文章值 261 Ptt幣 │ : : └─────────────────────────────────────┘ : : 如果願意,全權授予hateOnas利用各種方式調查, : : 不管在本版使用何種調查手段,無論是陷害教唆或誘捕偵查,都不會給予任何處分。 誘捕方式之辦案可區分為兩種,一為創造犯意型誘捕,一為提供機會型誘捕。前者,又稱 為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意思,因受他人(如便衣警察或受警方唆使之人)之引誘 ,始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 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 之維護並無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後者,又稱為機會教唆, 係指行為人元本即有犯罪之意思,其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犯意,並非他人所創造,警 察或受其唆使之人,僅係利用機會加以誘捕,此乃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原則上並非無 證據能力。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 ,使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 ,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再蒐集犯罪證據,予以逮捕偵辦,手段 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 並無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至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 」,則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 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之所謂「釣魚」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 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 ,非無證據能力。 請教版友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的點在哪裡? 又想請教版友,這篇推文內容意思為何? https://www.ptt.cc/bbs/LAW/M.1561774899.A.023.html → QQKKQKQK: 阿雞,你484想釣他推文回你,然後你去組務申訴他呀?! : : 5.文章代碼: : : #1T6U_ErR (LA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30.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563366474.A.C5E.html

07/17 21:09, 4年前 , 1F
請問是裁決還是可以答辯?
07/17 21:09, 1F

07/18 10:36, 4年前 , 2F
陷害教唆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
07/18 10:36, 2F

07/18 10:38, 4年前 , 3F
可是我記得前版主showeig於law版6/12有
07/18 10:38, 3F

07/18 10:38, 4年前 , 4F
公告本版禁止鼓吹任何違法之言論哦。
07/18 10:38, 4F

07/18 14:06, 4年前 , 5F
這麼簡單的涵攝還會出錯XD
07/18 14:06, 5F

07/18 14:06, 4年前 , 6F
你真的應該慶幸當初沒選念這一科
07/18 14:06, 6F

07/18 15:32, 4年前 , 7F
挑釁的推文。不予回應。
07/18 15:32, 7F

07/18 17:25, 4年前 , 8F
Hermess,記得截圖給您的承辦
07/18 17:25, 8F

07/18 18:31, 4年前 , 9F
ok,順便可以給他,你指稱我是訟棍的圖唷
07/18 18:31, 9F

07/18 20:00, 4年前 , 10F
第二次出庭跟檢察官說不就好了,幹嘛還要告
07/18 20:00, 10F

07/18 20:00, 4年前 , 11F
訴人給檢察官= =
07/18 20:00, 11F

07/18 21:31, 4年前 , 12F
你之前也說我官司纏身,我也有截圖哦
07/18 21:31, 12F

07/18 22:00, 4年前 , 13F
你截圖啊,我又沒差,我是真的看見傳票,你
07/18 22:00, 13F

07/18 22:00, 4年前 , 14F
也真的沒出庭。你要不要跟說約炮當事人私信
07/18 22:00, 14F

07/18 22:01, 4年前 , 15F
,看看是不是已經開過庭?
07/18 22:01, 15F

07/18 22:02, 4年前 , 16F
如果你註冊資料是假的,就是從發函給電信業
07/18 22:02, 16F

07/18 22:02, 4年前 , 17F
者取得資料,說你有官司還當我開玩笑,怎麼
07/18 22:02, 17F

07/18 22:02, 4年前 , 18F
不跟當事人聯繫看看傳票?
07/18 22:02, 18F

07/18 22:05, 4年前 , 19F
你跟a 求助吧,到時候看她能不能撰狀刑事訴
07/18 22:05, 19F

07/18 22:05, 4年前 , 20F
訟狀,就知道她是不是律師了
07/18 22:05, 20F
文章代碼(AID): #1TBnHAnU (Law-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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