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金法律群組開版原則 - 第一稿

看板Law-Service作者 (silent all the years)時間15年前 (2009/04/17 13: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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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使用者針對以下內容提出討論. 謝謝. ninmit 財金法律群組開版原則 2009年xx月xx日修訂 第一章 資格 第 1 條 連署人須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時間達12個月以上,上站次數200次以上, 文章篇數200篇以上,劣文篇數3篇以下。 第 2 條 申請人於連署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新增看板連署。 第 3 條 申請人需同時為版主候選人之一,否則連署無效。 第 4 條 申請人及共同連署之版主候選人皆需符合連署人資格,若無符合則連署無效。 第 5 條 申請人及共同連署之版主候選人不可同時兼任2個 (含) 以上之本小組板主。 申請人及共同連署之版主候選人不可同時兼任5個 (含) 以上之本站板主。 本條之本小組板主與本站板主,不包括組務,站務,學校群組等看板。 第二章 程序與時間 第 1 條 申請人自行確認資格符合後,請於 Law-Service 版發表連署文章並進行連署。 第 2 條 申請人需於申請政見中詳填新增看板理由及討論主題。 小組長若對該項說明有所疑義,應於 Law-Service 版提出疑問並限一定時間請申請人 回應。 若申請人無回應與說明,小組長於 Law-Service 版可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若申請人之回應與說明經小組長與群組長討論後認為無效,小組長須於 Law-Service 版 宣布連署無效並說明無效理由。 若申請人之回應與說明經小組長與群組長討論後認為有效,小組長須於 Law-Service 版 宣布連署有效。 第 3 條 連署時間有效期間為自申請人發表連署文章之次日起30日內。 連署時間有效期間不包括前條之疑義,回應與說明所占用之時間。 第三章 人數與審核 第 1 條 各新成立看版之連署門檻為贊成者扣除反對者之人數大於等於40人。 第 2 條 發起人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之後,須於連署時間有效期間次日起5日內依填妥新增看板 表格於 Law-Service 版發表。若無執行以上動作,小組長不受理該連署事宜。 第四章 試閱 第 1 條 達連署門檻後,經小組審核無誤,則新增試閱看板,類別為試閱。 第 2 條 試閱期間為30日。 試閱期間結束之此日起5日內,小組長將提出試閱投票於 Law-Service 版,投票期間為 5日,投票人為本組內之各板主及本組所屬群組長。 投票選項分為贊成、反對、無意見。 凡投贊成者、反對者須在留言時寫明理由,否則視為廢票。 若投票最終結果為贊成與無意見之票數小於等於反對之票數,小組長收回試閱看版。 若投票最終結果為贊成與無意見之票數大於反對之票數,小組長於5日內更改該看版 為原申請類別。 第五章 新增看板表格 文章標題 : [申請新板] ???板 內 文 :         申請新板        (1)新板之英文板名:        (2)新板之中文板名:        (3)新板的看板位置:國家研究院/法律財金群組        (4)申請板主者帳號:       (5)經營方向與目標:           (6)連署結果:(請複製連署結果於此之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79.51 ※ 編輯: ninmit 來自: 218.168.79.51 (04/17 13:16) ※ 編輯: ninmit 來自: 58.39.92.102 (05/27 01:15)
文章代碼(AID): #19w0_Ot- (Law-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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