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異議] Eng-Class板板主pierse罷免無效
現行罷免所謂雙二一 投票率50% 贊成50%
後者已經符合 我就不再贅述
至於前者 你定義投票率的方式卻殊為可笑
"從開版至今所有發文、推文者"當作基數來計算
這就好像許多人曾經居住在某地 但許多人戶籍都遷走了
戶籍既然遷走了 自然就失去了該區的投票權
就好像板主做得太差 許多人都走了 再也不去英文版了
縱然過去曾推發文 也早就許久不曾再看板了
這類人很可能連罷免活動的資訊都沒有收到 遑論投票
如今卻把這些對Eng板失望而離開的人 算做"未投贊成票"的基數裡
這邏輯真是可笑的不行
也從沒聽說過有人板規是這樣設計的
倒是以板上的人氣來做為參考標準才比較符合"現在住在這裡的人"數
以這種方式來說 組長第二次的統計有25有效贊成票 反對只有3票
而英文版平常人氣不過區區10人
我相信即使不做精準計算 投票率是超過50%沒有問題的
你可以對目前有在看板的人數做更精準的統計 如果你有更好的方法
但無論如何 用"從開版至今所有發文、推文者"當作基數是可笑至極的
※ 引述《scju (QQ)》之銘言:
: TouchAgain您好,回應一下您的意見。
: → TouchAgain: 重點是40人的規定 也未必合理 現實中只要選舉已開始 11/05 23:54
: → TouchAgain: 就是以多數決 多數決本身並不需要門檻的 11/05 23:55
: → TouchAgain: 你們僅憑3票 卻依靠著組規而獲勝 這是很弔詭的一件事 11/05 23:57
: 推 TouchAgain: 就算是現實中的罷免 夠嚴格了吧 也只有規定投票人數 11/06 00:33
: → TouchAgain: 的投票率 並沒有要求贊成票高過幾票 只要高過反對就行 11/06 00:36
: → TouchAgain: 現在的標準 對某些板來說不算什麼 但對某些人少的板 11/06 00:37
: → TouchAgain: 來說 是比台灣罷免立委的條件還要嚴格的 11/06 00:38
: 根據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
: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
: 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 講得很清楚了,「罷免」並不是您前面所說的「就是以多數決、多數決本身並不需要門檻
: 」。誠然,如果您指的是一般選舉,確實是多數決,但本案是罷免,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 ,這段話也是完全離題。
: 當然,您後面有說「現實中的罷免,夠嚴格了吧,也只有規定投票人數的投票率 並沒有
: 要求贊成票高過幾票,只要高過反對就行。」
: 關於這點,如果以目前的法令來類比,罷免案要通過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2選舉人投票
: ,1/2有效票。
: 從目前罷免案的結果來看,只符合後者而已。
: 要符合前者,則是「從開版至今所有發文、推文者,至少1/2有參與投票」
: (也就是符合資格的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 目前的投票總數25(贊成)+3(反對)=28
: 從開版到現在,所有發文、推文者的總人數不會只有56人吧?(如果滿足1/2選舉人投票
: 的情況)
: 因此,您說現行罷免規定「對某些人少的板來說 是比台灣罷免立委的條件還要嚴格的」
: ,但遺憾的是,就算拿您認為「比較寬鬆」的「現行法律罷免的要件」來看,此案的結果
: 依然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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