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3] eltonchung 板主不處理公布站內信 (原文)
※ [本文轉錄自 Sijhih 看板 #1afNzacW ]
作者: changyuheng (Johann) 看板: Sijhih
標題: [黑名] mrlex 更換自取免費物品地點的理由很瞎
時間: Wed Jul 5 22:33:59 2023
前幾天 po 贈送文,有註明汐止火車站附近自取,
依來信順序向這位板友接洽後,告知直接至物品所在社區自取即可。
後來對方以社區「跟他有點距離」為由,要求將地點換到火車站。
雖然有特殊原因的話可以商量,但 mrlex 的理由根本就來亂的,
因為他有車開,且物品所在社區和火車站的直線距離不到 60 公尺。
感覺就是想凹我幫他運送。
https://youtube.com/shorts/Qy-6QXS2d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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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原因可以討論呀,但明明就這麼近理由卻是太遠的話,就太瞎了。
這麼近,你還說「因為有點距離所以要改地點」,
所以我的理解是你不想要了但不好意思說。
因此我才直接取消,節省彼此的時間。
另外提醒你一下,在經過寄件人同意前,是不能公開私人信件內容的,這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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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是直線距離;雖然是直線距離,但跟走路的實際里程不會差太多。
汐止站本身就滿大的,挑一個最遠的距離量不合理。
跟「進出站閘門」的距離:享自由水溝旁邊有路,可以直接到刷卡閘門正下方。
https://imgur.com/PjU58pr
跟站體「出入口大門」的距離,西出口:
https://imgur.com/VBXFmeD
就算是你貼的離我最遠的東出口廣場好了,走路也才 5 分鐘,
你不想走這段路,那就是要我走囉?你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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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說你會開車來,我是說你有車開,因為你的名片寫了有在做包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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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公開社區名稱,但是每位回信我都是直接約社區大門,在此之前從沒遇過問題。
而且這個距離完全符合火車站附近吧?
再更近一點就不算「附近」而是火車站本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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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到尾,mrlex 你都沒有就是否想凹我運送作回應,
反而一再強調指定地點與火車站的距離,
意圖把話題引導到「附近」這個描述是否合理。
其心可誅,更加說明我沒有黑錯人。
認真做了以上的回覆,從篇幅長度也說明了為什麼我選擇直接取消。
因為真的要解釋的話,有滿多可以說的。
但我只是送個東西,不想花這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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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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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說的這張圖,走到車站的路程跟直線距離差不多喔!
我一開始就是說直線距離,因為我也不知道實際路程多少,
只是從 Google Maps 上大略量。
不然這樣,加上一些 overhead,你可以來我們社區,
我們一起量從我家社區車道口走路到火車站站體任一屋簷下方,
有沒有超過 80 公尺。
就算超過一些好了,本來就是說車站附近了,
伸手拿東西還嫌別人的附近不夠近,是不是有什麼問題?
就算是東出口廣場,走路也沒五分鐘,有什麼好嫌遠的?
再說,請問下,我窗戶打開都能跟月臺上的人喊著對話了,
還有哪裡可以比我所在的這個附近更近?
要多近才能說是附近?還是我不能講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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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實在話嗎?
我回信時都是寫明地點的。
我是不知道你覺得原文有多不清楚,但是我面交這麼多次,都是公開說明寫車站附近,
真的要約地點時才提供社區名稱。第一次遇到這個問題。
而且應該不是我表達不清楚,因為我描述的本來就是一個範圍;
就跟 Airbnb 提供的地點參考一樣,有確定要來後,才會得到更精確的位置。
你看過的都……
最近的五篇贈送文裡,就有一篇也是跟我一樣說附近的。
怎麼好意思說自己講話實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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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把「送」換成「拿」就合理多了。你應該是打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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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不說是 mrlex 凹我幫他外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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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是這樣想的,也沒有改口。
我沒有預期對方會怎麼來。
但通常覺得遠,就會自己想辦法使用交通工具。
而從對方的名片可以判斷,他應是有車開的。
→ 《ID暱稱》mrlex (LEX先生)
→ 你好 我是可樂
→ 提供台灣包車服務
→ 電話是 0973325010
→ line帳號:taiwankele
都有車可以開了,車站跟我家就在旁邊而已,哪有什麼遠不遠問題。
就算真的走路好了,車站到我家實際走路應該也沒有 80 公尺。
你可以來走走看啊。
如果是腳受傷、不方便移動的話,我們可以改地點,溝通有誠意的話,我去寄都可以,
但如果是有時間爭哪個點比較近卻懶得走一段路的話,我覺得我完全有條件可以生氣。
而且真的很遠的,通常應該是會主動放棄,而不是要別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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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只是問問看而不是想凹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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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覺得這不是有沒有說清楚的問題而是對方想凹我運送,不過好累算了。
另外,從我向 mrlex 提出抗議到現在已經超過四天,他都不回應也不處理,
寄信請您處理也已超過三天,
可以麻煩板主處理一下 mrlex 未經同意公開站內信的問題嗎?
即便 mrlex 有需要舉證,亦可以用文字描述的方式,或者來信討論。
雖然您可能覺得那不是什麼重要的內容,不過私人信件畢竟屬於秘密文件,
重要與否應該由寄件人認定。
且這個行為違反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中的
看板違規行為: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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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屬於違法行為:https://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3577
※ 編輯: changyuheng (1.169.65.179 臺灣), 07/11/2023 13:27:3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hangyuheng (1.169.65.179 臺灣), 07/13/2023 18:3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