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TaichungBun版NKB285禁言處分
申訴人:Schaf
被申訴人:NKB285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申訴訴求:
1. 取消板務對本人不適當之禁言。
2. 取消禁言後於TaichungBun版發取消公告並恢復原推文。
3. 現行板規就2.2.12之解釋貧乏,請令發佈判斷標準。
4. 板主本無刪除本人或任何人推文之權利,現行台中版規違法無效。
5. 綜本人行為屬2.2.12,1.10於本案亦無適用
6. 對TaichungBun版主NKB285予以嚴厲懲戒
申訴內容:
1.本案事實部分
本人2015/03/19於 #1L2kN2Js (TaichungBun)(如附件)
推文表示:樓上酸民版主快水桶他。
經TaichungBun版 板主 NKB285 判定符該板板規2.2.12之規定禁言28日(如附件)。
本人不服經與板主 NKB285溝通無效(如附件),提起申訴。
2.理由部分
(1)「樓上酸民版主快水桶他。」為版務適當評論與2.2.12(如附件)無關
A.版主或認為符合引戰sean7073之推文
據本人與N版主溝通之信件,其似認本句推文有引戰問題,
細觀該篇文章,本人推文確係指sean7073無疑,惟依先程序後實體之訴訟原則,
版主於判斷是否屬於2.2.12引戰前當應先有sean7073本人之檢舉,當屬合法,
此觀現行台中版規暨該版主所發佈之
#1Kmstq6N (TaichungBun) [公告] 戰文判斷標準(如附件)可稽。
「基本上接受檢舉分為幾類
接受原po檢舉
引戰、嘲諷、酸文、性騷擾
接受有在該文章推文的人檢舉
引戰、嘲諷、酸文、性騷擾、威脅
接受特定對象當事人檢舉
侮辱、歧視
接受所有人檢舉
西斯、謾罵」
B.版主或認為符合引戰版主之標準
本人觀前推文:「熱心板友都好壞」或有2.2.12可得特定熱心版友之嫌
而有推文提醒版主之舉。版主執行版務當冷靜沉著,又豈有如此即遭引戰疑慮?
另查#1Kmstq6N (TaichungBun) [公告] 戰文判斷標準(如附件),引戰為原PO可提出檢舉
然現行版規檢舉本無強制規定當於檢舉文章(如附件)內推文始得為之之規定,
復該文係屬公告,本屬版務之延伸,版規既無強制規定,本人於該公告推文應無違規
且自該推文,該文長達數小時皆未有其他推文回應,實無法從任何客觀證據上得出
版主所謂引戰之判斷基礎為何,判決顯然違法。
C.小結
本人推文,既不符合對sean7073之引戰程序判斷,又無法客觀判斷符合引戰標準,
版主對本人之禁言當屬違法,應取消板務對本人不適當之禁言。
且查組務#1KxUjH3z (L_TaiwanPlaz)之判決文,文章既可恢復,推文亦應有可得恢復之理
(2)2.2.12判定標準空泛,板眾無以為據
經本人查該板板規 2.2.12、
暨該板板主所發#1Kmstq6N (TaichungBun) [公告] 戰文判斷標準(如附件)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含黨工、領__百(數字也算)、蛆蛆、吱吱、以各種文字暗指他人為某政黨工作人員者
其餘針對部份網路用語,只要符合引戰相關條件並經提起檢舉或板主認定
皆照板規處分,不接受這是句"PTT名言"之類解釋。
又該判斷標準僅有說明1.檢舉適格之主體 2.黨工侮辱之判定方法
板眾實無法於上述規定及補充規則中得知該條所謂嘲諷、酸文、引戰等等其他構成要件之
標準。此情除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外,業易生板主判定之恣意及造成持反對意見之板眾不
利。
又版主既然可對1.檢舉適格之主體 2.黨工侮辱之判定方法
發佈認定標準 #1Kmstq6N (TaichungBun) [公告] 戰文判斷標準,
殊難想像其他構成要件無法做出明確標準,此誠難符合法明確性之要求;
又本人推文係對板務之建議,依#1Kmstq6N檢舉適格為版主本人,倘無標準限制,
實難想像非屬版主恣意判決,用以侵害反對版主執政之工具矣。
故請求組務就此部分令台中版主發佈判斷標準。
(3)板主無權將本人或任何人之推文予以增刪匿飾
本人之推文,遭板主予以刪除。
查該板現行板規:
2.3.4:於推/噓文中違反上述板規者。
-以上推文視板規處罰,板主得視情況刪除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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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既未於使用者條款同意可以刪除「推文」台中板規2.3.4之規定顯然違背法律
請宣告無效後定期改善。
(4)1.10之雙倍禁言不適用於2.2.12之情形
本人依2.2.12僅需處14日禁言,惟板主引用1.10之規定處以兩倍應屬違法:
1.10:違規事項如懲處需以禁言+退文處置者,而無文可退時,以雙倍禁言懲處之。
A.需以禁言+退文處置者,該板板規皆以 退文+禁言N日予以表示
此查該板板規(下僅列數條)可稽:
2.1.11.10 [合購]開放合購,唯僅接受從合購板BuyTogether轉文過來,且必須是合購主
轉文後3日內文章未遭合購板依各種原因判違規即為合格合購文
如該文在3日內被合購板判違規或自刪,則屬違規合購文。違者退文+14日。
2.1.11.13 單一帳號十日內限發一篇交易文,第二篇以後則全部交易文視
同手動置底禁言30日+退文。
2.4.3 手動置底
交易類別於15天內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者禁言30天+退文。
B.2.2.12僅以退文,禁言14日予以表示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該條不但未以1.10所示「懲處需以禁言+退文處置者」外,
依中文邏輯如標點符號表達「且」之意思應使用為「、」,
「,」則屬前後之分段而為「或」。該板板規應無不清楚之處,
TaichungBun版主NKB285錯誤引用法條造成本人權利、名譽受損,執法嚴重有誤。
(5)請對TaichungBun版主NKB285予以嚴厲懲戒
查該版主遭組務警告後#1KUIOjXp (L_TaiwanPlaz)仍未有改善,
於執行板務上多有偏頗且屢屢為錯誤判決既以未來法規禁言現行文章之板眾,
顯有不適任之虞,此觀本版針對該版主自上任來申訴案之多自上任(2014/10/27)
來達12次,且多有針對性判決如:
#1L1JHZqT (L_TaiwanPlaz) 主動處理板眾轉錄申訴勝訴文卻被動處理其他標題違規文
#1KupvSlZ (L_TaiwanPlaz) 適當版務評論卻被認為屬於嘲諷版主
#1KiXC7-L (L_TaiwanPlaz) 判罰不一任意執行凌駕於站內法規之違法規定
又觀此篇處分文章,該版主於文章內表示:
「以上皆由熱心板友於 #1KpvpWkm (TaichungBun)檢舉
請大家給予掌聲感謝其熱心
在此附上部分違規文章標題
希望違規之板友以後注意 熱心板友不樂見各位發表這類文章故檢舉
希望以下板友 引以為戒」
從 「以上部分」、「置底檢舉」等句可輕易判定版主所指「熱心版友」為何
又其後段表示「熱心板友不樂見各位發表這類文章故檢舉,希望以下板友 引以為戒」
似認板眾檢舉違規情形為不良、不當、找麻煩之舉。
然版主主動針對勝訴文之標題而被動處理其他標題違規之情形已有前述
該版主於之前其他使用人有大量檢舉情形時亦未有如此「善意提醒」板眾之舉動,
足見該版主品性顯有瑕疵,認事用法多有不公,判決時有針對個人流於恣意,
請組務定奪,給予該版主嚴厲之懲戒,以彰組規。
(6)結論
A.本人推文屬於適法板務評論,實與板主所謂2.2.12無關,判決違法
B.現行板規就2.2.12之解釋貧乏,板眾無以為據,流於板主恣意之工具,執法不當
C.板主本無刪除本人或任何人推文之權利,執法不當
D.綜本人行為屬2.2.12,1.10於本案亦無適用,判決違法
E.版主執法顯然有嚴重瑕疵,請求嚴懲。
3.證據部分
處分文章 #1L2kN2Js (TaichungBun) 乙 份
禁言公告 #1L3ZVeah (TaichungBun) 乙 份
禁言通知 乙 份
溝通信件 乙 份
現行台中板規 乙 份
#1Kmstq6N (TaichungBun) [公告] 戰文判斷標準 乙 份
置底檢舉 乙 份
此致
L_TaiwanPlaz 台灣遊園地組務板 公鑒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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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22.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27083486.A.B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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