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TaichungBun版NKB285禁言處分

看板L_TaiwanPlaz作者 (羊兒)時間9年前 (2015/01/31 14:55), 9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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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Schaf 被申訴人:NKB285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申訴訴求: 1. 取消板務對本人不適當之禁言。 2. 取消禁言後於TaichungBun版另發取消公告並道歉。 3. 對TaichungBun版主NKB285予以相當之懲戒 申訴內容: 1.本案事實部分 本人於2015/01/30於 #1Kov9L7- (TaichungBun) 推文表示:板主出來限制言論自由了 經TaichungBun版 板主 NKB285 判定符該板板規2.2.12之規定禁言28日。 本人不服經與板主 NKB285溝通無效(如附件),提起申訴。 2.理由部分 (1)限制言論自由屬中性言論與2.2.12(如附件)無關 蓋板主於30日先鎖定該文#1Kov9L7- (TaichungBun) (如附件), 復又針對該文部分推文予以刪除;板眾推文表示意見本屬我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 又板主對推文之鎖定、刪除為對言表示意見之限制 故板主鎖文、刪推之行為當屬對於板眾言論自由之限制無疑。 復板主對文章鎖定、刪推,本屬板務可受公評之事,豈有不得於推文表示之理? 板主先限制本人言論自由,而又據認本人板務推文屬2.2.12之嘲諷,判決當屬違法。 (2)2.2.12判定標準空泛,板眾無以為據 經本人查該板板規 2.2.12、既該板板主所發#1Kmstq6N (TaichungBun) [公告] 戰文判斷 標準(如附件)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含黨工、領__百(數字也算)、蛆蛆、吱吱、以各種文字暗指他人為某政黨工作人員者 其餘針對部份網路用語,只要符合引戰相關條件並經提起檢舉或板主認定 皆照板規處分,不接受這是句"PTT名言"之類解釋。 又該判斷標準僅有說明1.檢舉適格之主體 2.黨工侮辱之判定方法 板眾實無法於上述規定及補充規則中得知該條所謂嘲諷、酸文、威脅等等其他構成要件之 標準 此情除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外, 業易生板主判定之恣意及造成持反對意見之板眾不利,以上查遭刪推文皆屬反對該板主之 意見可稽 (3)板主無權將本人或任何人之推文予以增刪匿飾 本人與其他數位板友之推文,遭板主予以刪除。經本人與板主溝通後,板主僅回覆:1.2 查該板現行板規: 1.2: 板主對違反板規的文章有修改標題或刪除文章的權力。 發文者請標題與內容一致,如標題使用錯誤板主有權強制修改或刪除。 以上規定實無法做為板主刪除本人推文之授權,應為濫權無疑。 又板友之文章、推文當受憲法言論自由、著作權法之保障, 依憲法二十三條之規定,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限制並符合比例原則,台中板規1.2之規 定顯然違背法律 請宣告無效後定期改善。 (4)1.10之雙倍禁言不適用於2.2.12之情形 本人依2.2.12經需處14日禁言,惟板主引用1.10之規定處以兩倍應屬違法: 1.10:違規事項如懲處需以禁言+退文處置者,而無文可退時,以雙倍禁言懲處之。 A.需以禁言+退文處置者,該板板規皆以 退文+禁言N日予以表示 此查該板板規(下僅列數條)可稽: 2.1.11.10 [合購]開放合購,唯僅接受從合購板BuyTogether轉文過來,且必須是合購主 轉文後3日內文章未遭合購板依各種原因判違規即為合格合購文 如該文在3日內被合購板判違規或自刪,則屬違規合購文。違者退文+14日。 2.1.11.13 單一帳號十日內限發一篇交易文,第二篇以後則全部交易文視 同手動置底禁言30日+退文。 2.4.3 手動置底 交易類別於15天內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者禁言30天+退文。 B.2.2.12僅以退文,禁言14日予以表示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該條不但未以1.10所示「懲處需以禁言+退文處置者」外, 依中文邏輯如標點符號表達「且」之意思應使用為「、」,「,」則屬前後之分段而為「 或」 該板板規應無不清楚之處,TaichungBun版主NKB285錯誤引用法條造成本人權利、名譽受 損,執法嚴重有誤 (5)結論 A.本人推文屬於適法中性評論,實與板主所謂2.2.12無關,判決違法 B.現行板規就2.2.12之解釋貧乏,板眾無以為據,流於板主恣意之工具,執法不當 C.板主本無刪除本人或任何人推文之權利,執法不當 D.綜本人行為屬2.2.12,1.10於本案亦無適用,判決違法 該板主於執行板務上多有偏頗且屢屢為錯誤判決既以未來法規禁言現行文章之板眾,顯有 不適任之虞 此觀本版針對台中板主申訴案之多可稽,希 准予本人請求並予以該板主嚴懲。 3.證據部分 處分文章 #1Kov9L7- (TaichungBun) 乙 份 溝通信件 兩 份 現行台中板規 乙 份 #1Kmstq6N (TaichungBun) [公告] 戰文判斷標準 乙 份 此致 L_TaiwanPlaz 台灣遊園地組務板 公鑒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22.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22687306.A.30D.html ※ 編輯: Schaf (122.117.22.73), 01/31/2015 15:19:39
文章代碼(AID): #1Kp7nACD (L_TaiwanPl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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