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高雄板camry2006 濫權
請小組長重新審理此檢舉案
理由如下:
一.根據高雄板規 3-5.1是依附3-5,而3-5是加重處分的條款,
意即3-5.1和3-5.2皆是處以加重情況。
為何加重,是以A帳號+B帳號雙重累加水桶的關係。
使用加重處分附條3-5.1敘述陳送多重帳號查詢不合理,
加重處分前提在A帳號+B帳號雙重累加。
<3-5.1 3-5.2中的例子已列舉違規適用狀況>
高雄板規
3-5 分身帳號處理辦法
主帳號與分身帳號視為同一使用者處理,並延長水桶時間。
3-5.1 主帳號已受處罰之分身規避情形處置方式
主帳號水桶期間之確定使用之分身帳號(由帳號部判定),視為同一使用者,板
主可斟酌情形及嚴重性處以與主帳號同樣期限之水桶。若於主帳號水桶期間確
定使用分身帳號再次觸犯板規者,主帳號得以延長分身所應處分之水桶期限,
並將綜合之水桶時間加長一倍,其分身帳號並處以與主帳號同樣期限水桶。
ex. a帳號受水桶公告後,同一人使用的分身帳號b同時水桶。
3-5.2 利用多重帳號規避板規判罰者
經其他使用者檢舉 IP 相似,可能為同一人者規避板規的各項情事,雖嫌疑帳
號皆尚未被判罰,但是仍可在此狀況下逕送小組協助帳號部門判定,經帳號部
判定後,所有帳號皆得同等的處分,且相互累加。
ex. a帳號與b帳號輪流在十天內張貼買賣文,檢附證據經帳號部查明為分身
則a帳號與b帳號皆觸犯該款,各得水桶一個月,且因是同一人持有,
則a帳號與b帳號都得到水桶1+1個月之處分
3-5.1的標準流程:A帳號水桶+B帳號水桶=>依據3-5.1送出查詢=>判決加重處分。
故3-5.1依附於3-5的加重處分附條款,B帳號水桶是其加重處分的必要條件。
#1IKJAfx5 (L_TaiwanPlaz)在此多重帳號查詢案,A帳號水桶,B帳號無違規鬧版,
此案流程:A帳號水桶+B帳號疑似分身=>依據3-5.1送出查詢=>判決B帳號水桶
=>3-5加重處分
依據3-5.1送出查詢,這表示已成立3-5(因為3-5.1是3.5附款),
送出查詢之原因是為了確認B帳號違反3-5的加重處分。
故依據3-5.1送出查詢,實為不合法之依據。
(二)#1IKiBIyJ (L_TaiwanPlaz)此文內文,有其瑕庛如下:
1."A 帳號若違規被處分水桶一個月,在該期間若 B 帳號又違規被處分水桶兩週"
多重帳號案的查詢依據是加重處分之附條3-5.1中的段落陳送,
A帳號水桶加重處分的依據是多重帳號查詢案,此不是很奇怪嗎?
3-5.1=>支持多重查詢案=>查詢目的為了判決板規3-5
查詢理由跟查詢目的都是板規3-5(3-5.1)。
2."板主在有證據懷疑 A 和 B 為多重帳號且送帳號部確認後,A 帳號可以
再延長處分水桶兩週的意思。"
由高雄板規3-5.1之規定得知:
若於主帳號水桶期間確定使用分身帳號再次觸犯板規者,
主帳號得以延長分身所應處分之水桶期限,並將綜合之水桶
時間加長一倍,其分身帳號並處以與主帳號同樣期限水桶。
(此段為以下主文之補充說明,亦是必要條件,
故分身帳號再次觸犯板規是必要條件。)
主帳號水桶期間之確定使用之分身帳號(由帳號部判定),視為
同一使用者板主可斟酌情形及嚴重性處以與主帳號同樣期限之水桶。
並非延長處分水桶兩週而已,而是加重處分,
A帳號跟B帳號處分兩個月四周的處分。
依據加重處分板規3-5.1加上IP位置等證據,送審帳號,
但是 B帳號沒違規水桶,再依據多重帳號判決板規3-5,
處分B帳號水桶,然後A帳號和B帳號一起加重處分延長
一倍的水桶,這樣子合理嗎??
那不管B帳號有無違規水桶,都可以處以加重處分,這樣子合理嗎??
故此多重帳號申請依據缺少B帳號違規必要之構成要件,此申請上有其明確瑕疵。
二.#1IKJAfx5 (L_TaiwanPlaz)在此申請案之證據是否足以構成板規3-5之成立??
(證一)A帳號水桶<非鬧版>
(證二)IP位置
(證三)分身推文
1.本人詳閱高雄板規,並無本尊帳號水桶,分身帳號不得推文之規定,
2.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怎麼會用light6930(無違規水桶),來推定
規避aarist之罰則。
3.板規3-5是加重處分,缺乏必要之構成要件,(證三)條件不足。
以上可見,此多重帳號查詢案已無法可循。
三.本人針對檢舉案文中的"多次"跟"刻意"修正,是本人繕打錯誤誤用,在此道歉。
再者,一次誤用仍是誤用,
關於"送審資格",本人提出異議,如文章以上之陳述
請小組長重新審理此檢舉案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104.247
→
10/08 22:01, , 1F
10/08 22:01, 1F
※ light6930: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10/09 19:02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