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詢問小組:關於非本人申訴的問題
你的問題要分兩個方向來談,
一、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
二、不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
先從『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來談,如下:
一、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http://bit.ly/2JHGDYi
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
程序,提出申訴。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
認定不服者,亦同。
第三編 第十三條(得申訴事項)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評:涉及特定個人權利的檢舉,被檢舉人(違規者)被處分,如果不服,
可以提出申訴。
而檢舉人不服(檢舉後認定不違規、認定處分太輕、認定有問題等等
)也可以提出申訴。
簡單來說,對於涉及個人權利的檢舉,檢舉人、被檢舉人只要不服,
都可以對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提出申訴。
換言之,涉及個人權利的檢舉,路人甲乙丙丁就算不服認定權人的認
定,也不能提案申訴。
前版務站長 okcool 之判例:https://bit.ly/3b2G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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