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政黑板IBIZA 判決不公

看板L_SecretGard作者 (dk)時間15年前 (2008/10/21 16:24),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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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過。 若對板主解釋不服或板主3天以上都不理會,再使用本申訴管道。 請申訴者於申訴文內提出明確的溝通證據,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 一、申訴人ID:purmac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olitics/IBIZA 三、申訴事由:判決不公 四、檢附證據: 文章#18_MLOyL之判決 首先,IBIZA板主說我群體攻擊,水桶十天,不過我把政黑板規 反反覆覆看了幾遍,都不見群體攻擊的相關法條,後來,本人去信詢問I板主 確切違反原因,他說違反板規2-7條 7.故意使用讓多數板友不舒服的文字,或故意竄改引用文章或是刪除與竄改推文紀錄者。 (西斯語、大量髒話、惡意抹黑、歧視、造謠、扭曲事實等。) 在這裡的歧視,並沒有只特定群體歧視,但板主擴大解釋為群體歧視 這沒關係,如果你要擴大解釋,也要說出你的群體定義的標準 在政黑這種版面上,DPP KMT算不算群體,我想當然算,不過政黑板面上可以公開攻擊 對方政黨,也就是說可以公開攻擊群體,或者更精確的說可以攻擊特定群體,吱吱蛆蛆 算不算群體,算,可不可以攻擊,可以,因為大部人都認同吱吱是泛綠,蛆蛆為泛藍, 問題來了,北部人南部人的認知問題,我想大部人都認同南部人挺綠較多,北部人挺藍 較多吧,在版面上我們常常可以看見,你們南部吱吱如何,柴山吱吱,台北國如何這樣 的論述。 所以我在版面上說南部人沒有水準,指的是南部泛綠民眾沒有水準,並不是針對全部人, 我想再這種政治類版面是可以理解的,但板主卻以此原因來判定我針對特定族群歧 視,我實在不能服氣。 如果板主執意要以此為依據水桶本人,可以,不過 1. 請板主修改板規,將群體歧視加入板規之中 2. 請板主定義群體在政黑之範圍,以免有人像本人一樣妄自推論,誤觸板主天威 以上,請求裁示 與I板主信件記錄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標題 Re: 劣文退回(不當用辭)[台肯] 得證 時間 Tue Oct 21 13:21:02 2008 ─────────────────────────────────────── ※ 引述《purmac (dk)》之銘言: : 請你講一下我違反板規哪一條哪一項 : ok? 板上有公告 族群攻擊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標題 Re: 劣文退回(不當用辭)[台肯] 得證 時間 Tue Oct 21 13:22:59 2008 ─────────────────────────────────────── ※ 引述《purmac (dk)》之銘言: : 我再版規理 : 沒有看到 : 族群攻擊的相關法條也 : 請問這是你自己創的嘛 版規2-7的歧視, 指的就是族群歧視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標題 Re: 劣文退回(不當用辭)[台肯] 得證 時間 Tue Oct 21 13:27:13 2008 ─────────────────────────────────────── ※ 引述《purmac (dk)》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版規2-7的歧視, 指的就是族群歧視 : 這算什麼 : 隨便你自己說嘛 : 你又沒有明確指定說族群 : 那KMT 說 DPP事暴力黨 : 板上很多哭杯外省人的文 : 是不是也事族群歧視 攻擊黨派不算族群攻擊 至於針對外省人辱罵的, 有很多水桶的前例 可以自己去翻閱公告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標題 Re: 劣文退回(不當用辭)[台肯] 得證 時間 Tue Oct 21 13:31:43 2008 ─────────────────────────────────────── ※ 引述《purmac (dk)》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攻擊黨派不算族群攻擊 : : 至於針對外省人辱罵的, 有很多水桶的前例 : : 可以自己去翻閱公告 : 所以就是隨你們說嚕 : 我實在很難認同你們所謂族群的定義 族群 (人類社會)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人類社會中的族群(英語:Ethnic group或ethnicity,也稱作人群或民族) 是指一群基於血緣或世系而相互認同的群體[1]。或是一群基於文化、語言、 宗教、行為、生物特徵[1][2],而與其他族群有所區別的群體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14.180

10/21 16:25, , 1F
煩請檢附一下溝通過程
10/21 16:25, 1F
※ 編輯: purmac 來自: 61.60.14.180 (10/21 16:32)

10/21 16:33, , 2F
以附上,請裁示,本人覺得最後一封信最好笑
10/21 16:33, 2F

10/21 19:02, , 3F
判例有喔 以往都是這樣判定的
10/21 19:02, 3F

10/21 19:08, , 4F
給我判我也會做同樣的判決 因為發這種
10/21 19:08, 4F

10/21 19:09, , 5F
文章很容易引戰
10/21 19:09, 5F

10/21 20:53, , 6F
請問判例在哪
10/21 20:53, 6F
文章代碼(AID): #18_P6eMF (L_SecretG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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