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請小組長申請站方log檔
※ 引述《CrazyMarc (人民就該和執政者作對)》之銘言:
: ※ 引述《dielie (DIELIE)》之銘言:
: : 原來漏打字可以當做呈堂證供哦?
: 以下以代號C:代表本人
: D:代表dielie
: C:湮滅證據
: 事實:確有修改紀錄
修改文章人人有權,這樣就叫湮滅證據?又在跳躍式邏輯。
: D:漏打字
: 無庸舉證???
: 還嚴謹法律訓練咧
: 無視舉證責任分配還敢提法律
: 民事訴訟法明文:主張有利自己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
你在政黑說我自白,那真好笑,自白不能做為證據,又要我教法律?
何況我不過是漏打字,是自什麼白,要負什麼舉證責任?
你根本沒舉出有利的積極直接證據證明我是分身,
我何須主張什麼有利不有利去反駁?誰無聊陪你瞎起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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