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Car 版主Kamiyu 處分不當

看板L_RelaxEnjoy作者 (同天內只計一次)時間6年前 (2018/01/23 17:15), 6年前編輯推噓11(11015)
留言26則, 2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2/5 (看更多)
你的違規推文如下

01/17 21:26,
馬自達就是垃圾
01/17 21:26
如果要批評品牌,也請言之有物,你的推文流於無意義謾罵,此為不當言論 如果你能明白說出為什麼這個品牌是垃圾,且言之有理,那就不算是違規 我已與 DanteTwins 板主討論過,我們的執行標準會一致 以上說明 ※ 引述《wn7158 (楊梅小諸葛)》之銘言: : 看板名稱: : CAR : 1. 板友被判決處罰的公告 : 文章懲處代碼:#1QOXOakm (car) : 懲處事由: : 馬自達就是垃圾 : 懲處判決原因: : 推文內容,針對特定族群之不當言論,以板規3處 : 2. 與板主溝通證據 : 以下是寄信給版主溝通信,但版主一直都未回覆,也未在公告懲處說明標準: : 你用版規3水桶我,說我針對特定族群? : 我批評的是馬自達這個品牌,不是針對使用馬自達的族群。 : 如果我針對馬自達被水準,那以相同標準,批評納牌,T牌,F牌的人,是否往後也該用此 : 標準版規水桶呢? : 還是標準就是,只有針對馬自達這單一品牌,批評的人水桶呢? : 希望能說明,此次水桶的標準是什麼? : 3. 板友認為不該被這樣處罰的說明 認為板主處理不當的說明 : 上訴理由: : 我是針對馬自達這個品牌批評,非馬自達使用族群,馬自達這個品牌是事物非人,不屬於 : 族群. : 另外在這篇推文中,也很多人對版主懲處有疑問。因為車班規3標準,一直都是懲處對人 : 批評而不是對車批評。 : 如果是以此標準,那所有批評各廠牌的人都應適用此版規,而非只單一針對馬自達這品牌 : . : 所以綜合以上所述,版主在懲處上,並無事先把條件列入版規,懲處不宜。要求撤銷判決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70.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RelaxEnjoy/M.1516698936.A.7E8.html

01/23 23:46, 6年前 , 1F
你看清楚你的判決“針對特定族群“
01/23 23:46, 1F

01/23 23:47, 6年前 , 2F
自己去看我水桶那篇,其他人的推文。你要用版規3,一直以
01/23 23:47, 2F

01/23 23:47, 6年前 , 3F
來都是針對人不是針對品牌事物在懲處
01/23 23:47, 3F

01/23 23:49, 6年前 , 4F
你今天如果要更改標準,應該要事先公告給大家。版規3,從
01/23 23:49, 4F

01/23 23:49, 6年前 , 5F
今而後是只要”不當言論”就適用。不只侷限“特定族群”
01/23 23:49, 5F

01/23 23:51, 6年前 , 6F
你今天的懲處是程序完全相反。你應該要,先和你們自己版
01/23 23:51, 6F

01/23 23:51, 6年前 , 7F
的版主討論完標準,然後公告新的標準版規,違法者水桶。
01/23 23:51, 7F

01/23 23:52, 6年前 , 8F
而不是先水桶完,再討論你們的標準。
01/23 23:52, 8F

01/23 23:56, 6年前 , 9F
我支持你更改你水桶的標準,但你應該先上版公告懲處標準,
01/23 23:56, 9F

01/23 23:56, 6年前 , 10F
在公告說明後有違法的就水桶。
01/23 23:56, 10F

01/23 23:58, 6年前 , 11F
在公告說明前的就不溯及既往。
01/23 23:58, 11F

01/24 00:00, 6年前 , 12F
不然如果沒溯及既往,我這篇前同樣批評廠牌的要一視同仁,
01/24 00:00, 12F

01/24 00:00, 6年前 , 13F
一樣標準水桶嗎?
01/24 00:00, 13F

01/24 00:02, 6年前 , 14F
任何所有大版的版規標準變動,都是會正大光明,先公告給
01/24 00:02, 14F

01/24 00:02, 6年前 , 15F
使用者了解適應的。
01/24 00:02, 15F

01/24 00:03, 6年前 , 16F
以上表達完,交由小組長裁示,希望能恢復我基本使用權利。
01/24 00:03, 16F
補充說明:那一條板規的部分基本上是以不告不理為原則, 之前沒有水桶謾罵品牌的,是因為沒有人檢舉, 這次因為有人檢舉,所以才做了水桶處理

01/24 17:34, 6年前 , 17F
我支持被水桶的人,無限上綱不適合的版規阿???
01/24 17:34, 17F
※ 編輯: Kamiyu (114.42.70.89), 01/25/2018 21:14:09

01/28 00:18, 6年前 , 18F
不要再亂凹了,你自己看一下你判決的理由“推文內容,針
01/28 00:18, 18F

01/28 00:18, 6年前 , 19F
對特定族群之不當言論,以板規3處“
01/28 00:18, 19F

01/28 00:20, 6年前 , 20F
馬自達是事物,不是人物族群。今天你要突然變更,擴大解
01/28 00:20, 20F

01/28 00:20, 6年前 , 21F
釋廣義,本來就要公告
01/28 00:20, 21F

01/28 00:21, 6年前 , 22F
除非你在今天判決前,都要用此條判罰的依據往例。
01/28 00:21, 22F

01/28 00:24, 6年前 , 23F
既然你無所謂溯及既往,那就是判決沒時間點。那我往前或
01/28 00:24, 23F

01/28 00:24, 6年前 , 24F
往後”檢舉”,所有批評品牌的推文和文章,也適用你的標
01/28 00:24, 24F

01/28 00:24, 6年前 , 25F
準嗎?
01/28 00:24, 25F

02/07 15:08, 6年前 , 26F
組長都公告了,為何版主還不更改,影響我的權益。
02/07 15:08, 26F
文章代碼(AID): #1QPlquVe (L_RelaxEnjoy)
文章代碼(AID): #1QPlquVe (L_RelaxEnjo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