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CCRomance / rocfrank 判決

看板L_PTTAvenue作者 (泣離)時間10年前 (2013/10/04 16:39),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15 (看更多)
依小組長表示本人再次說明,並基於閱讀通順恕刪部分rocfrank 版主回應中無關緊要之部分。 : 一、板主權限 : 依據板主權力義務規範中 板主擁有權限之看板文章管理權 : 板主對有違規之文章具有執行板規上之主動舉發權力 不會因當事人有無檢舉不作為而阻卻 : 舉例來說 若一篇政問無人在檢舉板提出 那板主群是否就不能處理該文章了嗎? : 依啃瓜子小組於本人判決 : 故在使用者 qazijn 以當事人在置底檢舉文提出 其檢舉人資格無誤 : 即便格式有誤 板主基於事態明顯下 是主動執行審理並判決 首先,我必須很不客氣地直言,版主rocfrank從來沒有搞清 楚過究竟自己能擅自以二.6判決的理由是甚麼,並且說詞反 覆的情形十分嚴重。 在回應本人第一封申訴信的回覆中,閣下表示: : 其上僅為完成板主群可逕行判決要件之一 : 並不妨礙板主群對看板違規事件可主動舉發判定 在此,版主認定自己的判決是基於版主身分「主動舉發」, 換言之檢舉人為版主rocfrank。 但版規二.6已寫明「需為當事人檢舉」,因此固然版主群可 對看板違規事件主動舉發。但若使用二.6,明顯與版規矛盾 。版規二.6既明定須由當事人舉發,意即縮限版主主動處理 相關違規之權力。 用更白話的說法,就是版主當然應該主動管理版面文章,但 不可能在沒有人申訴二.6的情形下就用二.6進行裁判。閣下 所舉之八卦版政問文的例子,並沒有所謂須由當事人檢舉的 規定,政問文本身也不會有所謂當事人。閣下在此想藉由能 被主動處理政問文,來類比需當事人檢舉才構成申訴的二.6 ,此比喻完全不倫不類。 更矛盾且說詞混亂的是,在水桶公告以及回覆組務之說明中 ,閣下提及: : 但考量慮到新板規初制定 使用者對適用法條不熟悉 將改以二-6判定 : 故在使用者 qazijn 以當事人在置底檢舉文提出 其檢舉人資格無誤 那麼請問閣下究竟是以版主身分身兼舉發和裁判人,還是舉 發人仍然為qazijn,只是版主逕行改變qazijn的申訴內容? 更重要的是,到底閣下是哪條版規、哪種版主權力義務規範 ,認定版主可以「主動處理需要當事人申訴的二.6」、或者 「主動更改使用者的申訴內容」?請明示。 另外提醒您不要再重彈版主有義務主動管理版面之老調。本 人已敘明無論閣下要怎麼管理,都不是用二.6。 二、三之推文內容是否屬實之判定一事,則一併回應於下。 : 三、 : 判決不成立需使用者 dezuphia 自行提出所言為實 即檢舉人 qazijn 確實有說過該句 : 但往來信件中 亦未見有證據說明以自清(這是其義務) 故仍維持原判決 : 在本人多次信件中說明 無奈申訴者 dezuphia 拘泥條文而溝通無效 : 其早有執意上訴之心 : 本人言盡於此 對於信件說明的部分,閣下在最初回應本人的說法中,表示 若違規情節明顯,申訴人是否有寄信給當事人不是檢舉是否 成立之要件: : 其上僅為完成板主群可逕行判決要件之一 : 並不妨礙板主群對看板違規事件可主動舉發判定 : 此案為後者 或情節明顯亦可 姑且不論閣下對版規從來沒有前述但書一事毫無回應,閣下 在後來對小組長的回應中,又表示: : 往來信件中 亦未見有證據說明以自清(這是其義務) 故仍維持原判決 但本人與閣下往來之信件為本人主動申訴,閣下也從來沒有 要求本人提供任何對於被檢舉推文內容之說明。換言之,閣 下既認事實明確沒有額外要求說明之必要,卻又在判決後表 示本人有義務提出說明來自清,那麼請問當初事實明確的判 準從何而來? 並且,本人多次於與閣下往返的信件中、以及對小組長的申 訴中,都提出本人在原推文下方有說明推文。但閣下已經回 覆本人三封信件、回復組務一次,卻依然不見閣下對此事有 任何後續解釋,依然一而再、再而三只援引本人的部分推文 進行裁判和說明。不知道這是某種耍賴的表現,或是某種賭 氣的舉動。 最後,從閣下口中說出「拘泥版規」四字,本人實在只能 以嗤之以鼻回應。前任CCRomance版主因為不按版規行事 而受到罷職,板皇之聲歷歷在耳,但閣下上任之後卻改弦 更張認為版主行使權力不需要「拘泥版規」,此種換了位 置就換了腦袋的舉措實在令人感到頗為莞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80.222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20.126.80.222 (10/04 16:39)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20.126.80.222 (10/04 16:39)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20.126.80.222 (10/04 16:42)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20.126.80.222 (10/04 16:44)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20.126.80.222 (10/04 16:47)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20.126.80.222 (10/04 16:50)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20.126.80.222 (10/04 16:58)

10/04 21:32, , 1F
真是太佩服你的推論了
10/04 21:32, 1F
文章代碼(AID): #1IJdwk2N (L_PTTAvenu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IJdwk2N (L_PTTAven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