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CCRomance / rocfrank 判決

看板L_PTTAvenue作者 (roc_frank)時間10年前 (2013/10/04 12:17), 編輯推噓3(307)
留言10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15 (看更多)
小組長你好: 本人回應 dezuphia 之申訴 一、板主權限 依據板主權力義務規範中 板主擁有權限之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對有違規之文章具有執行板規上之主動舉發權力 不會因當事人有無檢舉不作為而阻卻 舉例來說 若一篇政問無人在檢舉板提出 那板主群是否就不能處理該文章了嗎? 依啃瓜子小組於本人判決 ┌─────────────────────────────────────┐ │ 文章代碼(AID): #1Hkz37eH (L_TalkandCha) [ptt.cc] [宣判] rocfrank 申訴 di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371263175.A.A1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86 Ptt幣 │ └─────────────────────────────────────┘ ● 6355 ! 6/15 GeminiMan □ [宣判] rocfrank 申訴 diefishfish 案 GossipPicket 板檢舉格式錯誤,不代表板主即不能依板主職權主動處理違規行為。 故在使用者 qazijn 以當事人在置底檢舉文提出 其檢舉人資格無誤 即便格式有誤 板主基於事態明顯下 是主動執行審理並判決 二、推文之判定理由 ●14160 m4710/02 rocfrank □ [公告] #1ID3qk2V hateOnas 水桶六個月 ┌─────────────────────────────────────┐ │ 文章代碼(AID): #1IIn4jcA (CCRomance) [ptt.cc] [公告] #1ID3qk2V hateOnas │ │ 本看板目前不提供文章網址 │ │ 這一篇文章值 32 Ptt幣 │ └─────────────────────────────────────┘

10/02 23:34,
這件事目前看來只有hateOnas有影響 扯到所有人
10/02 23:34

10/02 23:36,
目前ROC的判決只有看到hateOnas 那說已經影響所有人
10/02 23:36

10/02 23:36,
過度引申了
10/02 23:36

10/02 23:37,
照這邏輯樓上最愛提的前朝隔空水桶不也只是影響被桶的人?
10/02 23:37

10/02 23:38,
但大家都忿忿不平難道也是過度引申嘛(驚
10/02 23:38
使用者 dezuphia 確有其言

10/02 23:38,
我沒說過本版有隔空的事 所以我也不了解狀況
10/02 23:38

10/02 23:39,
我不知道你的大家是誰 我忿忿不平地有有去申訴
10/02 23:39

10/02 23:40,
歡迎去查我的申訴紀錄 都可以看到
10/02 23:40

10/02 23:40,
你寫東西請不要造謠 拿出證據來
10/02 23:40

10/02 23:42,
看不懂你想表達甚麼耶 意思是說前朝有人被水桶是大家的
10/02 23:42

10/02 23:43,
事可以忿忿不平要改朝換代 現在就只是個案不能過度引申?
10/02 23:43

10/02 23:46,
請你收回我沒有說過"前朝隔空水桶"
10/02 23:46

10/02 23:47,
我判斷就是個案 當然你有你的判斷我尊重
10/02 23:47

10/02 23:48,
我表達我的理由了 接下來就請你收回
10/02 23:48
使用者 qazijn 提出不可擅自捏造他的言論並請對方收回該句

10/02 23:56,
花魁幫都來了喔~?看來是想鬧一下看能否復闢吧
10/02 23:56
路人甲

10/03 00:01,
我只說你愛提前朝,前朝大家最詬病的就是隔空水桶,如果
10/03 00:01

10/03 00:02,
您有所誤解請自行重新閱讀文句,謝謝lol
10/03 00:02

10/03 00:04,
qazijn:前朝隔空水桶為確有其事 此話我個人可以擔保的
10/03 00:04

10/03 00:07,
其實 那也只是誤桶而已 本該桶轉文的卻桶到發原發文的
10/03 00:07
路人乙

10/03 00:08,
ROC我這邊說的重點是 我沒說過的話 D硬栽贓
10/03 00:08

10/03 00:08,
且未道歉 請版主處理一下
10/03 00:08

10/03 00:10,
qazijn:你可以用板規二-6處理
10/03 00:10

10/03 00:12,
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還是要寫申訴信
10/03 00:12

10/03 00:14,
qazijn:我現在動輒得咎 被盯的很緊 你知道的 =_=
10/03 00:14

10/03 00:16,
那我明天請K判好了
10/03 00:16

10/03 00:44,
我已經表達過我並沒有栽贓,因為我的是q某愛提前朝,不是
10/03 00:44

10/03 00:44,
q某愛提前朝隔空水桶。經過解釋還看不懂中文不是我的問題
10/03 00:44

10/03 00:44,
,如果這樣被水桶我必定申訴,就這樣。
10/03 00:44
使用者 dezuphia 已知 qazijn 會有申訴動作 且有回應說明之 三、 判決不成立需使用者 dezuphia 自行提出所言為實 即檢舉人 qazijn 確實有說過該句 但往來信件中 亦未見有證據說明以自清(這是其義務) 故仍維持原判決 在本人多次信件中說明 無奈申訴者 dezuphia 拘泥條文而溝通無效 其早有執意上訴之心 本人言盡於此 ※ 引述《dezuphia (泣離)》之銘言: : (1) 看板英文名稱:CCRomance : (2) 申訴人ID:dezuphia : (3) 被申訴板主ID:rocfrank : (4) 申訴事由:不服rocfrank 判決水桶,應撤銷 : (5) 檢附證據: : [事由內容] : 本人被使用者qazijn以版規二.5於置底檢舉公告中檢舉,內容如下: : : 推 qazijn:#1IIn4jcA dezuphia 二.5.2 他捏造不實言論 影響我 10/03 : 版主於推文中回覆檢舉不成立,但自行以版規二.6進行裁判 : : → rocfrank:qazijn:二-5僅能是原發文者提出檢舉 故不成立 但既已提出 10/03 : : → rocfrank:將以二-6判定 10/03 : 而版規二.6之條文如下: : 二、發文規範 : 6. 文章、推文中意圖引起紛爭、對立。檢舉人需為當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 被檢舉人(檢舉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被檢舉人若兩天內無主動以信件 : 說明回應板主群,板主群可逕行判決或情節明顯亦可) : 違者判處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 [申訴內容] : 依據版規內文,可知版規二.6該條文成立之要件如下: : 1.檢舉人需為當事人 : 2.須以信件通知版主群及被檢舉人,且若當事人兩天內無回說明, : 或情節嚴重,則版主可於不待當事人回應逕行判決。 : 3.被檢舉人推文中意圖引起紛爭、對立 : 並且由於二.6的內容使用之構成要件,其構成之條件使用之判准為「需為當事人 : ....(後略)」因此就版規條文而,並沒有被解釋為「不須符合要件」或「僅需部 : 分符合」即可進行裁判的空間。因此以下分別說明此三項要件皆不成立的原因, : 並且要求撤銷原裁判。 : =1.檢舉人需為當事人 = : 使用者qazijn並沒有以版規二.6檢舉本人,而是以版規二.5進行檢舉,並且已遭 : 板主於原檢舉推文下判定不成立。換言之,版規二.6既規定需有當事人告發作為 : 構成要件,意即本條在構成要件最基本的申告對象中,即包含不告不理之當事人 : 進行主義原則,因此並沒有給予版主能「主動舉發」或「逕行判決」之權力。 : 雖然版主rocfrank在回覆本人的申訴信件中說明: : : 其上(版規二.6)僅為完成板主群可逕行判決要件之一 : : 並不妨礙板主群對看板違規事件可主動舉發判定 : : 此案為後者 或情節明顯亦可 : : 板主群可逕行判決或情節明顯亦可 : 但此說法很明顯與版規二.6中「檢舉人需為當事人」之構成要件相牴觸,換言之版 : 主並沒有主動舉發之權利。 : 而雖然rocfrank於水桶公告中持續說明: : : 但考量慮到新板規初制定 使用者對適用法條不熟悉 將改以二-6判定 : : 使用者如有檢舉 所列條目不符下 若違規情形嚴重或明顯 板主群將協助予以改判 : : 而公告文之原發文者為板主群 將以間接關係人身份以板規二-6直接提起 : 但查CCRomance版規,並沒有任何條文賦予版主自行更改使用者檢舉條目、自為 : 判決之相關權力,又查過往之版主發文紀錄,也並沒有任何公告提及與版主於 : 所謂「新版規初制定的期間」可憑空幫使用者改變申訴條文、或「主動判定」 : 需當事人檢舉方才受理之版規,版規二.6的條文中更無所謂「間接關係人」可 : 提出檢舉之相關規定。 : 因此版主並無在使用者未申訴二.6的前提下協助改判之權力,故版主行使之判 : 決行為無效。 : =2.須以信件通知版主群及被檢舉= : 本人並未收到信件通知。版主也表明並有收到檢附說明原委之信件。因此此要件同樣不 : 成立。雖然rocfrank於後續信件中說明: : : 看板檢舉方式在本板採用兩種 信件檢舉和置底檢舉 有同樣效力 : : 而信件檢舉需通知被檢舉人之意在於 : : 有些『意圖引起紛爭、對立』情況複雜及或為檢舉 : : 方其主觀認定 也不適用板規二-5-2 板主群需要參照兩造之證詞上論點之因果邏輯 : : 信件通知在避免一方認為無傷大雅 : : 而卻恐被另一方主觀認定上成立而提出檢舉後不得而知 : 但此解釋與二.6的規定「需以信件通知版主及被檢舉人」相牴觸。固然CCRomance : 版有「信件檢舉和置底檢舉有同樣效力」之規範,因此在條文沒有明確界定檢舉 : 方式時,固然可適用此條文以推文進行檢舉。但因二.6有明文規定檢舉形式,因 : 此若非版規之間存在相互矛盾,即是二.6有特殊之檢舉規範。而就算推文檢舉成 : 立,也不抵銷「需以信件通知被檢舉人」之構成要件。而版主亦在後續之回信中 : 承認版規有需要改善之處: : : 你在文義上的新意 本人會虛心參考以備日後修正板規之完善 : =3.被檢舉人推文中意圖引起紛爭、對立= : 在版主的判決公告中,僅引用本人與qazijn推文討論之部分內容如下: : : 推 dezuphia:照這邏輯樓上最愛提的前朝隔空水桶不也只是影響被桶的人? 10/02 : : → dezuphia:但大家都忿忿不平難道也是過度引申嘛(驚 10/02 : : 推 dezuphia:我只說你愛提前朝,前朝大家最詬病的就是隔空水桶,如果 10/03 : : → dezuphia:您有所誤解請自行重新閱讀文句,謝謝lol 10/03 : qazijn並於推文中表示自己並沒有「愛提前朝隔空水桶」一事: : : → qazijn:我沒說過本版有隔空的事 所以我也不了解狀況 10/03 : 但於受檢舉的文章中,本人也同樣說明本人推文文意並非指控q某愛提前朝 : 隔空水桶,而是指q某愛提前朝,而q某愛提前朝此事有諸多相關推文作為 : 事實(如需要本人可檢附),而本人也對此已清晰推文說明: : : 推 dezuphia:我已經表達過我並沒有栽贓,因為我的是q某愛提前朝,不是 10/03 : : → dezuphia:q某愛提前朝隔空水桶。經過解釋還看不懂中文不是我的問題 10/03 : 由上述推文,顯見本人為清楚表達自身意見已做了額外澄清,因此已盡理性 : 討論版務之義務。並且在q某並沒有愛提前朝隔空水桶一事上與本人已達成 : 共識。但該說明推文卻被rocfrank版主忽略,在水桶公告中僅刻意擷取本人 : 說明文意前之部分推文作為依據,逕行判決本人有惡意攻訐言論,對此本人 : 無法接受。 : 以上 : PS.前兩封本人去信之申訴信件忘了留底,內文可見rocfrank版主回信中 : 引述之部分。 ※ 引述《dezuphia (泣離)》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dezuphia 信箱] :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 標題: Re: [申訴] 撤銷水桶 : 時間: Thu Oct 3 22:05:25 2013 : 你好: : 檢舉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 : 其上僅為完成板主群可逕行判決要件之一 : 並不妨礙板主群對看板違規事件可主動舉發判定 : 此案為後者 或情節明顯亦可 : 板主群可逕行判決或情節明顯亦可 : ※ 引述《dezuphia (泣離)》之銘言: : : A. 原使用者檢舉之情形如下 : : 推 qazijn:#1IIn4jcA dezuphia 二.5.2 他捏造不實言論 影響我 10/03 20:37 : : → rocfrank:qazijn:二-5僅能是原發文者提出檢舉 故不成立 但既已提出 10/03 20:50 : : → rocfrank:將以二-6判定 10/03 20:50 : : B. 申訴理由 : : 根據CCRomance版規: : : 二、發文規範 : : 6. 文章、推文中意圖引起紛爭、對立。檢舉人需為當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 : 被檢舉人(檢舉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被檢舉人若兩天內無主動以信件 : : 說明回應板主群,板主群可逕行判決或情節明顯亦可) : : 違者判處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 : 可知檢舉的構成要件為 1.當事人檢舉 : : 2.須以信件通知版主群即被檢舉人 : : 3.需附說明原委。 : : 但使用者qazijn並沒有以版規2-6檢舉本人,換言之版主自行以2-6進行裁判並不符合 : : 該版規之構成要件中當事人檢舉之部分。另本人也並未收到信件通知。也請版主舉證 : : 有收到檢附說明原委之信件,否則三要件皆不成立。 : : 因此要求撤銷水桶。 : : 以上。 -- 真 愛 無 國 界 Welcome to CCR enjoy more fu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50.140.143

10/04 12:22, , 1F
請問小組長本人是否要回覆此篇版主之說詞?
10/04 12:22, 1F

10/04 12:25, , 2F
而且不知道為什麼版主一再忽視本人後續說明之推文。
10/04 12:25, 2F

10/04 12:35, , 3F
在此建議小組長日後若有需板主回應 請以信件通知以免
10/04 12:35, 3F

10/04 12:36, , 4F
遺漏
10/04 12:36, 4F

10/04 12:37, , 5F
不查下有所遺漏 小組長辛苦了 謝謝!
10/04 12:37, 5F

10/04 13:53, , 6F
附帶一提,來往信件中版主也未要求本人進行任何說明
10/04 13:53, 6F

10/04 13:54, , 7F
連申訴也是本人主動提起,要說本人應主動解釋於CCR版
10/04 13:54, 7F

10/04 13:56, , 8F
規二.6根本站不住腳。對於版主屢次以邏輯不通之說詞
10/04 13:56, 8F

10/04 13:56, , 9F
推諉,本人已漸感不耐。但為避免CCR版再步版主專斷之
10/04 13:56, 9F

10/04 13:57, , 10F
覆轍,因此仍願意繼續敘明版主回覆謬誤之處。
10/04 13:57, 10F
文章代碼(AID): #1IJa5Rj2 (L_PTT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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