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rocfrank當選無效

看板L_PTTAvenue作者 (以津真天)時間10年前 (2013/09/14 14:48), 編輯推噓-5(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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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板英文名稱:CCromance (2) 被檢舉板主ID:rocfrank (3) 檢舉事由:申請程序不合法 當選無效 (4) 檢附證據: 一、按《生活娛樂館組規》二、新增/刪除板主2.:「若該板無板主,可由小組長辦理遴 選作業,或至LifeNewboard板提出連署。1>連署時間發起後滿三天方得於小組事務板 提出申請。」復按同規則六、注意事項3.:「小組長及板主可視情況經上一層主管同 意後訂定組規、板規,但不得和站規或生活娛樂館組規抵觸。」又按《群組長權力義 務規範》二、權利:(1)群組組規制定權:「群組長擁有決定整個群組之群組規範,包 含連署標準、申訴流程及其他特殊需要之群組規範,但是不得與本國法律與全站站規 牴觸,牴觸者無效。」又按《民法》第 119 條:「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 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本站對期間並未設特別規定,應 回歸民法之規定。故可知所謂連署時間發起後「滿三天」之文義依合法性解釋需符合 民法,否則系爭規定因違反法律而無效。 二、按《民法》第 120 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同 法第 121 條第1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 終止。」rocfrank於2013年9月8日16:57開始連署,其始日不算入,故期間自2013年9 月9日00:00至2013年9月11日24:00方「滿三天」。查rocfrank申請新增板主時間為 2013年9月11日19:19,自不符合新增板主之規定。 三、rocfrank申請新增板主不符申請程序,小組長本應於程序上直接駁回,竟疏未注意而 逕予審核連署票數,違反「先程序,後實體」之法則,明顯具有重大瑕疵,rocfrank 當選自始無效,故請求予以更正,迅速解除rocfrank之職權以正綱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46.208

09/14 14:55, , 1F
聽起來滿有一回事的喔X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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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4:59, , 2F
聽起來挺像SYSOP層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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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5:01, , 3F
我可以期待有人搬中央法規標準法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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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5:11, , 4F
民法搬出來了 憲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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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21, , 5F
o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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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25, , 6F
免洗帳號 這種小咖的崩潰不用理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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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38, , 7F
開本尊出來吧...分身發文真沒有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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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39, , 8F
所有人都是版眾不是嗎 怎麼可以因為發文數少就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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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40, , 9F
他發表意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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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40, , 10F
不懂民主自由的真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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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42, , 11F
那幹嘛不用本尊? 合理懷疑就是心虛怕被桶或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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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45, , 12F
請定義何謂本尊?要上站100次、1000次還是100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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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46, , 13F
還是要發文100篇?1000篇?10000篇?如果一個人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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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47, , 14F
一個帳號,只因為少上站就被指為分身,那請問本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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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48, , 15F
誰?沒有本尊何來分身?本尊分身是你個人直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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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來上站不到3000次都不是本尊,請說我本尊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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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49, , 17F
洗勿再推文。這樣說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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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50, , 18F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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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53, , 19F
三天跟三日好像是不一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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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6:54, , 20F
三天跟三日不一樣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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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7:01, , 21F
你怎麼會覺得一樣 字不一樣的東西在法律上就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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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7:01, , 22F
不然立法院在立法的時候幹嘛逐字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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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7:01, , 23F
如果你要說他一樣的話麻煩提出法條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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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7:02, , 24F
否則這天跟日這兩個字就是不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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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7:02, , 25F
同樣的你的說法也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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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7:02, , 26F
是你要證明不一樣吧~舉證責任分配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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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7:06, , 27F
難道這兩個字長一樣嗎 不一樣的字當然就會有不同意思
09/14 17:06, 27F
G5aknaR: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9/14 17:49
文章代碼(AID): #1ID0RH5i (L_PTT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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