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Lifeismoney板板主finhisky判決
主文:申訴案駁回
說明:
一、
依申訴案 #1c6lsJJY (L_LifePlan) 辦理。
二、
違規當下所適用的板規 #1c7H7HM9 (L_LifePlan)
「1-10 推薦碼(包含分享碼、組隊碼等類似的碼,但不包含連結)
推薦碼僅開放推文,且須遵守以下全部規定;
違規者,第一次禁言1年以下,第二次禁言永久以下:
3.發文者不得於文章中張貼推薦碼或明示、暗示徵求推薦碼,
且發文者須於發文後12小時,始得推文推薦碼或徵求推薦碼。 」
三、
判決說明
1.
違規當下所適用板規
「推薦碼僅開放推文」
「發文者不得於文章中張貼推薦碼或明示、暗示徵求推薦碼,
且發文者須於發文後12小時,始得推文推薦碼或徵求推薦碼」
申訴人共發表兩篇文章,
第一篇 #1c7XR3-7 (L_LifePlan) 於 2024.04.12 06:08發文,
而在 2024.04.13 07:15 於內文編修可以站內信索取推薦碼的資訊。
第二篇 #1c6ltE5q (L_LifePlan) 於 2024.04.13 06:02發文,
發文當下,內文已經有可索取推薦碼的資訊。
兩篇文章出現推薦碼資訊方式,皆是以內文形式出現,
明確違反板規。
2.
依申訴人信件 #1c6luh9A (L_LifePlan) 敘述
「我並沒有向別人徵求推薦碼,推薦碼是我的,
我是由私信給予推薦碼,也不是徵推薦碼 」
組務以為申訴人應是針對板規這一句片面誤解:
「發文者不得於文章中張貼推薦碼或明示、暗示徵求推薦碼」,
申訴人認為自己是提供推薦碼,並沒有徵求。
這其實有點文字遊戲,單就這句,申訴人沒有徵求。
但按板規邏輯,
板規應解讀:「發文者不得於文章中張貼推薦碼或明示、暗示徵求或分享推薦碼」
退一步說,即使該條板規不夠完善,
但該句板規也只提到不能「明示暗示徵求推薦碼」,
並也不代表申訴人可以直接於文章「分享」推薦碼,
而直接忽略板規1-10 一開始的第一句 「推薦碼僅開放推文」
及後面的板規「發文者須於發文後12小時,始得推文推薦碼或徵求推薦碼」
申訴人文章中的確以「(編輯)文章」方式提供推薦碼相關資訊,
違反「推薦碼僅開放推文」「發文者須於發文後12小時,始得推文推薦碼或徵求推薦碼」
兩篇文章違規事實明確。
3.
板主於 #1c7LSTM8 (L_LifePlan) 說明原處分以及減輕處分之緣由,
從原本水桶 2年 及退文 2篇 ,減輕為水桶1年,退文1篇。
小組認為申訴人違規事實明確,板主考量及處分並無不妥。
綜合上述,故裁定申訴案駁回。
4.
提醒板主 finhisky,
日後有設定水桶與解除水桶,請記得公告。
另外,本案中板主已於 #1c7LZkeA (ID_Problem) 提出消除退文申請。
因為 ID_Problem 發文格式已經變更一陣子了,而板主申請文中的格式仍是舊的。
請板主盡量避免直接複製之前文章,或是發文前可以先確認格式是否有異動,
並請修正該篇文章以及該板之前的相關申請案,
避免因為格式問題,而超過退文時效、或是增加作業時程,影響板務及使用者權益。
本文於文章發出後,轉寄給板主 finhisky。
※ 引述《ruye ( )》之銘言:
: 申訴人:ruye
: 看板板名:Lifeismoney
: 被申訴人:Lifeismoney板板主finhisky
: 申訴訴求:
: https://i.imgur.com/lEFrxpg.jpeg
: 由Lifeismoney板板規(113.4.5修訂)中,
: 板規1-10-3
: 3.發文者不得於文章中張貼推薦碼或明示、暗示徵求推薦碼,且發文者須於發文後12小時
: ,始得推文推薦碼或徵求推薦碼。
: 申訴內容:
: 我沒有徵推薦碼,是我4/12發第一篇Line Mobile心得分析文,
: 在一天內有好多人自願來站內信想索取後,
: 我在4/13第二篇補充回覆文公開回覆(之後同步增補於第一篇):
: 若網友鄉民看得起我且有需要,我願提供,可來信私我。
: 推薦碼是我的,
: 且我回覆可在私信中「提供、給予」推薦碼,也不是「徵求」推薦碼,
: 也沒有「張貼」推薦碼,也沒有「徵求」推薦碼。
: 且板主在意時間點
: 4/12早上6點第一篇心得分析文後,隔天4/13早上6點第二篇補充回覆文。
: ==============================================================================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註]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申訴者,
: 申訴案不予受理。
:
: [註] 受板主處分者得於本組提出申訴,申訴需檢附以下文件,檢附要件缺少者,將
: 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申訴:
: [證01]一、被處分文章備份。
: [證02]二、板主公告。
: [證03]三、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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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212.1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Plan/M.1713291154.A.4FE.html
※ 編輯: jasome (42.75.222.195 臺灣), 04/17/2024 03: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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