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檢舉 MOONY135, s89227 二位版主失職

看板L_LifeJob作者 (nay)時間3年前 (2020/09/06 02:24),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本文轉錄自 May75504 信箱] 作者: s89227 (Kei) 標題: Re: (MOONY135) Re: [公告] 本板板規 2017/4/10更新 (fwd) 時間: Sat Jul 25 13:40:47 2020 你好, 另一位板主應已向你說明立場及處理原則, 要檢舉瀆職請去小組板。 ※ 引述《May75504 (nay)》之銘言: : 基於武器平等原則,不僅 BBS 站的板主有刪除不當言論的權力, : 網友也有主動請求板主刪除對其構成污辱、誹謗或侵權的不當言論之權利。 : 某大學學生甲在 BBS 站上,稱該校校長乙是哈巴狗。丙是該校 BBS 站的管理人, : 丙雖然已經知曉甲的行為,但礙於與甲的同班交情並未立即除去該資料, : 此時乙是否得將丙與甲列為公然侮辱罪共同被告? 在本例中,甲 刊登 辱罵他人 文章 : 可能構成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比較沒有爭議,但丙之不移除資料行為 : 是否構成甲所犯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不作為幫助犯?此問題之前提是, : 丙( BBS 站長)對他人名譽陷於危險狀態是否具有防止名譽損害發生之保證人義務 : 依據監督(特定的風險源與危險源)保證人義務理論, : 丙提供場所供不特定公眾發表意見,如果該場所內有危害他人名譽之資訊出現, : 而丙又知情,則丙有防止結果發生義務。在本例中,由於丙已知情,但丙未消除資料, : 所以,有違反刑法第 15 條保證人義務之疑慮。 : 該不作為對正犯之公然侮辱行為有提高風險行為,而又有幫助故意,所以, : 構成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幫助犯。 : https://depart.moe.edu.tw/ED2700/News_Content.aspx?n=C33446B58525618B : 你放任黑函流竄陷害別人 : 影響別人團隊的發展 造成別人公司的恐慌 : 你擔任版主有責任管理 你瀆職不管理 : 裝睡的人叫不醒 你繼續裝睡吧 : ※ 引述《s89227 (Kei)》之銘言: : : 沒有居心, : : 我只是一介板主, : : 我只是一介板主, : : 不是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8.255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May75504 (161.117.41.5 新加坡), 09/06/2020 02:24:43
文章代碼(AID): #1VKzViTa (L_LifeJob)
文章代碼(AID): #1VKzViTa (L_Life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