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公職板gavin79115處分失當(附件1)
※ 引述《gavin79115 (蛤?)》之銘言:
: 標題: Fw: [閒聊] 台灣恐龍法官真多
: 時間: Wed Jun 10 00:07:3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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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轉錄自 gavin79115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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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paris2100 (paris) 看板: PublicServan
: 標題: [閒聊] 台灣恐龍法官真多
: 時間: Mon Apr 13 19:33: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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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板主及網友看一下標題"[閒聊] 台灣恐龍法官真多 "
比較一下公職板"musashi0389君[閒聊] 劉玉婷這種水準的僱員能參與大巨蛋協商"
作者 musashi0389 (龜山老夫郎) 看板 PublicServan
標題 [閒聊] 劉玉婷這種水準的僱員能參與大巨蛋協商..
時間 Sat May 23 08:53:4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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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21/614448/
我覺得現在台北市政府真的問題很大
洪智坤最明顯
只是劉玉婷更突顯了北市府的荒腔走板
我真的不能想像一個公務員會打出這樣的報告
好像把整件事當兒戲一樣
公職板Popoallan君所分享另一則新聞
[新聞] 新竹縣府出「爽官」 252個工作天才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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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板hrma君轉文 轉 [爆卦]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三讀廢止
以後不能開黑機關養黑官了
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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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2行心得
一樣轉貼新聞
是否違反板規,誰是老大,誰說了算?
還是有近視眼呢?
以上公職板眾多網友言論均可檢視
gavin79115判決標準非常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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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413/492180.htm
: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 台中裕毛屋麵包部一名陳姓副組長,稱連續多年來每天工作12至14小時,在102年發現胸痛等症狀,前後3次透過手機通信通訊軟體LINE,向邵姓店長請病假,由於對方均回覆「YES 」,便認為准假了,沒想到第10天卻被公司以曠職逾3天開除。事後他控告解僱不合法,要求支付資遣費、加班費;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用LINE不符規定、曠職無誤,判決僅需付22萬7000餘元的加班費。
: 判決書指出,陳男是在102年7月1日,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心臟科求診,並立即將藥單照片透過LINE,傳給邵姓店長請病假,當時對方回覆他在家好好休息,但因病情沒好轉,同月5、12、17日又到台中醫院看病,同樣再以LINE向店長請假,對方仍回他「YES 」。
: 陳男表示,他之前從未請過假、不清楚流程,再加上邵姓店長都用LINE回YES、在家好好休息,讓他以為已經被准假,甚至17日請邵轉交請假書面資料,給廖姓人事課長和蕭姓經理,對方也無異議。
: 陳男進一步表示,沒想到廖姓人事課長卻在10日,傳簡訊給全體同事聲稱,「他自4日起,連續曠職超過3天,未向公司報備,總經理於今日再度電話連絡,仍未回應,以開除處分,即日起生效。」之後廖又以個人名義,在公司麵包部員工群組的LINE公告此事,但在此之前,他早已經被踢出群組,不知道被開除了。
: 對此,裕毛屋解釋,無論是陳男到中國醫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看診,還是在台中醫院的檢查,均顯示心臟正常、沒有休養必要,可見根本沒有任何理由請假,再加上對方直至18日才轉交請假單,明顯就是曠職。公司還提到,陳其實在7月前就開始籌備烘焙坊,之後甚至自行退出群組、拒接電話,請假只是卸責的藉口,也因此才會在10日發布曠職遭解雇的訊息。
: 台中地院認為,即便陳男稱不瞭解請假規則,但他在1、5和12日都有透過LINE向邵姓店長請假,當下也都有機會詢問,很難推說不知公司請假規則,來免除他沒有依公司請假規定,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的事實,的確已構成曠職,所以判裕毛屋不用給資遣費,僅需支付先前未領的22萬7405元加班費。全案仍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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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網址: 用LINE請假不算數 法官:曠職無誤!免賠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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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主管可以用吩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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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line 請假不算數
:
: 台灣法官 有很多恐龍
心得:
1.讀了這篇新聞個人覺得非常憤慨,如果你的家人受到這樣的對待,你的感想如何呢?
2.柯P可利用line吩咐工作,法官不准勞工利用line請假
(智慧手機,line,facebook,平板,網路,等科技產品的目的在於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不是嗎)
3.3男輪暴無罪,這是怎樣的法律見解呢?如果你是受害者家屬,心情如何呢?
如果你是加害人,心情又如何呢?
引用http://hurt633.pixnet.net/blog/post/28682989-3%E7%94%B7%E8%BC%AA%E6%9A%B4%E7%84%A1%E7%BD%AA---%E8%A2%AB%E5%AE%B3%E5%A5%B3%E5%AD%90%E5%AE%B6%E5%B1%AC%E7%BD%B5%E3%80%8C%E6%81%90%E9%BE%8D%E6%B3%95%E5%AE%98%E3%80%8D
4.2010年9月六歲女童性侵案,因女童未哭叫或反抗,法官認定未違反意願性交
引用https://scitechvista.most.gov.tw/zh-tw/feature/c/0/3/10/4/1571.htm
5.文化國小女童割喉案,加害者在監獄睡大頭覺,而檢察官還要解剖遺體,檢查哪一刀斃命嗎?
對死者及家人而言還要遭法律人員在凌遲一次.你不覺荒謬嗎?人是誰殺不是很清楚嗎?
還是在找法律漏洞呢?
6.廢死團體有言論主張廢死,公職板卻無言論自由發表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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