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不服上述判決
※ 引述《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之銘言:
: 不是我要替板主護航,但我確實有寫明板主可提抗告。
: 至於你們雙方對於板規有何見解屬板務範疇,組務不介入,
我們雙方對於法律有何見解屬學理範疇,為何組務就介入?
: 判決板主勝訴原因乃板主方提出明確之法律條文作為依證,如此而已。
請問小組長是司法官嗎?不然審視法律條文是你的權責範圍嗎?
那我申訴方在 #1I0xhnWD 提出明確之站規條文作為依證,
為何真正才是你業務範圍的卻未受關注?
: 你要提抗告也是可以,但須載明板主引用之板規不正確才行,
問題是我在 #1I0xhnWD 早也明確提出板主根本沒有載明引用任何板規啊!
現在反而是要我如何無中生有?
組務也很神奇,在「無字天(判決)書」的虛幻情形下,
也能判斷出板主載明引用之板規正確而裁定維持從未現身過的「原判」…
: 當初你所申訴的,是要求板主返還文章,而非要求組務徹查板主是否失職,
: 在這種情況下,組務僅就「是否送還文章」一事做出裁決,
我在「申訴補充理由狀」#1I0xhnWD 已提出板主之處置違反站規而自始無效,
將文章回復於板面之非法處置前的初始狀態亦為返還文章之一種方式,
失職(身為管理職卻不了解並遵守站規)與否是判斷的必要過程,而非主要訴求。
: 對於你們雙方在板上如何攻防,一概不問。
你明明就只聞問板主方在板上的攻防而判我敗訴不是嗎?
真的一概不問,又何必讓他可提抗告來攻防?
你原始判決應歸還文章之部分才真正是聚焦在爭點,
因為就算文章嚴重違規而該當劣退,程式也會主動發還文章到信箱,
依法理之舉重明輕原則,情節較輕只需刪除之文章更是可以發還不是嗎?
即便是補劣退,比照原程式補發還文章到信箱也是合情合理啊!
本就很簡單的一件事,板主有必要這樣為難板友,自己才浪費站務組務司法資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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