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marvel板板主Jaies以個人標準解釋板規

看板L_HappyLivin作者 (米直)時間9年前 (2014/07/27 20:39), 9年前編輯推噓43(4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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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7/22張貼了一篇鬼故事徵文比賽的訊息 下為全文 作者: e1q3z9c7 (米直) 看板: marvel 標題: [其它] 大家來說鬼 首獎五千元 時間: Tue Jul 22 22:42:08 2014 http://www.ettoday.net/events/ghost2014/index.htm 活動辦法 2014《ETtoday東森新聞雲》大家來說鬼大賽 說出毛骨悚然的鬼故事, 就有機會獲得現金大獎! 一、【2014大家來說鬼】活動時間: 活動投稿時間: 103年7月22日(二)12:00起 至 103年8月25日(一)23:59止 得獎名單公布: 103年9月19日(五) 二、【2014大家來說鬼】投稿辦法: 三種寫作格式: ①300字以上長文; ②鬼照片; ③一句話鬼故事(65字以內)。 三種投稿方式: ①本活動網頁; ②《大家來說鬼》臉書粉絲團活動頁; ③微博話題頁。 請寫下你所「創作」或是「聽過」的鬼故事和靈異事件,甚至是親身經歷過、無法用科學 解釋的狀況,都期待您的分享。 三、【2014大家來說鬼】評選辦法: 「說鬼大賽」純屬娛樂、非關新聞,但獎金優渥、獎品豐富,還有機會可登上《ETtoday 新聞雲》的名家專欄,跨出成為小說家的第一步。 主辦單位經篩選將稿件放到《ETtoday東森新聞雲》網站,藉此評比人氣;此次比賽評選 標準有二,50%是《ETtoday新聞雲》本網的點閱及內文按讚數,另50%則由內部編輯與第 三方評審共同評選。 四、【2014大家來說鬼】活動相關規範及注意事項: 1. 每人投稿篇數不限,但最多僅有2個得獎機會。 2. 已投稿過第一屆2012、第二屆2013年「大家來說鬼」活動之文章,不列入參賽資格。 3. 主辦單位將以Email通知得獎者,若在期限內未回覆正確聯絡資料者,視同放棄中獎資 格。 4. 若因中獎人提供的地址或資料錯誤而導致無法收件或其他問題,主辦單位將不重寄也 不負擔相關責任,如有不便尚請見諒。 5. 獎品以實物為準,不得折換現金。如遇產品缺貨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獎品內容變更 ,主辦單位有權變更贈品,改由其他等值商品取代之,得獎者不得異議。且主辦與活動單 位不負贈品之任何維護或保固責任。 6.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機會中獎之獎項價值超過新臺幣(以下同) 20,000 元以上,需 預先扣繳 10% 稅款(外籍人士需扣繳 20%),中獎贈品或獎金價值1,000以下者,得免計 入申報所得稅,超過者,本公司會將填發扣(免)繳憑單予中獎人,中獎人於年度報稅時 必須計入個人所得合併申報。若中獎人未能依法繳納扣繳稅款,即視為喪失得獎資格。 7. 主辦單位寄發領獎通知時,將於信件中附上「兌獎收據予得獎人填寫,得獎人需檢附 身份証正反面影本供申報個人年度所得,並於截止日回傳,逾期則視同放棄中獎資格。中 獎人若為未成年人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身份証正反面影本,方可領獎。 8. 參賽者參加本活動所提供之所有稿件內容,其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ETtoday東森新聞 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主辦單位有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公開發表、散布之權利,且不 另支付參賽者稿費。 9. 若因抄襲、節錄、或以其他類似方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而涉訟者,參賽者必須自行 解決,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參賽或獲獎資格,所獲頒之獎金、獎品資格應立即取銷。 10. 主辦單位保有修正、暫停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 11. 在活動過程如有任何疑問,請寄信到ETtoday客服信箱:service@ettoday.net,與活 動單位聯絡。 板主於7/24公告其屬於廣告文,並劣退+水桶一週 作者 Jaies (傑斯) 站內 marvel 標題 [公告] e1q3z9c7廣告文 水桶一週+惡退 時間 Thu Jul 24 21:59:42 2014 ────────────────────────────────────────── 作者 e1q3z9c7 (米直) 看板 marvel 標題 [其它] 大家來說鬼 首獎五千元 時間 Tue Jul 22 22:42:08 2014 ─────────────────────────────────────── 該文乃為外站宣傳徵文活動廣告文是故判決違反以下板規 ▲不符合看板性質(包含: 廣告文、政治文、無關板旨、marvel點薄弱) ◎發佈廣告文、政治文,劣退並水桶一周 e1q3z9c7水桶一週,文章惡退 -- 白天以手機管板只刪文未補上公告十分抱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64.22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arvel/M.1406210385.A.495.html 我翻閱板規,僅找到一句話 「發佈廣告文、政治文,劣退並水桶一周」 其中並未嚴格定義廣告文 而在我認定中,徵文比賽並非商業行為 所以我向該板主提出申訴 以下為信件全文 作者 e1q3z9c7 (米直) 標題 關於廣告文推定 時間 Thu Jul 24 21:49:34 2014 ──────────────────────────────────────────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 廣告 1.一種宣傳方式。將商品用文字、圖畫宣告於大眾,或登載於報章雜誌,或經由電視、收 音機的傳播,或印成傳單小冊散發,以招引顧客,推銷貨物。 2.任何形式的公告。其目的在直接或間接幫助銷售商品,或幫助主義、學說或觀念的流傳。 推廣徵文活動並不符合上述定義,因為其目的非推銷貨品或思想 而只是傳遞有利於讀者的消息而已 頂多只能叫「宣傳」,而稱不上「廣告」 請收回刪文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32.39 作者 Jaies (傑斯) 標題 Re: 關於廣告文推定 時間 Thu Jul 24 22:02:32 2014 ────────────────────────────────────────── ※ 引述《e1q3z9c7 (米直)》之銘言: :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 : 廣告 : 1.一種宣傳方式。將商品用文字、圖畫宣告於大眾,或登載於報章雜誌,或經由電視、收 : 音機的傳播,或印成傳單小冊散發,以招引顧客,推銷貨物。 : 2.任何形式的公告。其目的在直接或間接幫助銷售商品,或幫助主義、學說或觀念的流傳。 : 推廣徵文活動並不符合上述定義,因為其目的非推銷貨品或思想 : 而只是傳遞有利於讀者的消息而已 : 頂多只能叫「宣傳」,而稱不上「廣告」 : 請收回刪文判決 謝謝提醒忘記加註公告與判決 該文認定為宣傳某外站的徵文活動 並不是有利讀者消息分享 若是讀者消息分享應該也應該是已出刊的文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64.221 作者 e1q3z9c7 (米直) 標題 Re: 關於廣告文推定 時間 Thu Jul 24 22:12:45 2014 ────────────────────────────────────────── ※ 引述《Jaies (傑斯)》之銘言: : ※ 引述《e1q3z9c7 (米直)》之銘言: : :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 : : 廣告 : : 1.一種宣傳方式。將商品用文字、圖畫宣告於大眾,或登載於報章雜誌,或經由電視、收 : : 音機的傳播,或印成傳單小冊散發,以招引顧客,推銷貨物。 : : 2.任何形式的公告。其目的在直接或間接幫助銷售商品,或幫助主義、學說或觀念的流傳。 : : 推廣徵文活動並不符合上述定義,因為其目的非推銷貨品或思想 : : 而只是傳遞有利於讀者的消息而已 : : 頂多只能叫「宣傳」,而稱不上「廣告」 : : 請收回刪文判決 : 謝謝提醒忘記加註公告與判決 : 該文認定為宣傳某外站的徵文活動 : 並不是有利讀者消息分享 : 若是讀者消息分享應該也應該是已出刊的文章 利於讀者的意思是想參加比賽的人有機會獲得獎金、出版機會 而非直接從訊息中得到利益 無論如何這都無法稱之為「廣告」 因為訊息本身無法從讀者身上獲取任何直接利益 頂多只能說有意願參與比賽者與官方是「互利」 這次被刪文就算了,我希望下次有類似情形可以審慎斟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32.39 作者 e1q3z9c7 (米直) 標題 Re: 關於廣告文推定 時間 Thu Jul 24 22:18:35 2014 ────────────────────────────────────────── 請參考#1GUi4Qem (marvel) 修正判決 否則將上訴 ※ 引述《Jaies (傑斯)》之銘言: : ※ 引述《e1q3z9c7 (米直)》之銘言: : :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 : : 廣告 : : 1.一種宣傳方式。將商品用文字、圖畫宣告於大眾,或登載於報章雜誌,或經由電視、收 : : 音機的傳播,或印成傳單小冊散發,以招引顧客,推銷貨物。 : : 2.任何形式的公告。其目的在直接或間接幫助銷售商品,或幫助主義、學說或觀念的流傳。 : : 推廣徵文活動並不符合上述定義,因為其目的非推銷貨品或思想 : : 而只是傳遞有利於讀者的消息而已 : : 頂多只能叫「宣傳」,而稱不上「廣告」 : : 請收回刪文判決 : 謝謝提醒忘記加註公告與判決 : 該文認定為宣傳某外站的徵文活動 : 並不是有利讀者消息分享 : 若是讀者消息分享應該也應該是已出刊的文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32.39 標題 Re: 關於廣告文推定 時間 Thu Jul 24 22:36:34 2014 ────────────────────────────────────────── ※ 引述《e1q3z9c7 (米直)》之銘言: : ※ 引述《Jaies (傑斯)》之銘言: : : 謝謝提醒忘記加註公告與判決 : : 該文認定為宣傳某外站的徵文活動 : : 並不是有利讀者消息分享 : : 若是讀者消息分享應該也應該是已出刊的文章 : 利於讀者的意思是想參加比賽的人有機會獲得獎金、出版機會 : 而非直接從訊息中得到利益 : 無論如何這都無法稱之為「廣告」 : 因為訊息本身無法從讀者身上獲取任何直接利益 : 頂多只能說有意願參與比賽者與官方是「互利」 : 這次被刪文就算了,我希望下次有類似情形可以審慎斟酌 我不知道你跟主辦單位之間的關係 也沒有興趣知道 我只知道這篇文章對於某人來說是可以獲得利益 而板規中對於這類文章是禁止的,同時間推文中也有人抱持著遲疑的態度的 另外你所說的對有意願參加比賽者與官方是互利 那也僅只是參與者的事 對於本板,除非是對於本板以及在本板的閱讀者有利的事 不然我不知道這樣的文章為何應該出現在看板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64.221 作者 Jaies (傑斯) 標題 Re: 關於廣告文推定 時間 Thu Jul 24 22:43:58 2014 ────────────────────────────────────────── ※ 引述《e1q3z9c7 (米直)》之銘言: : 請參考#1GUi4Qem (marvel) : 修正判決 : 否則將上訴 : ※ 引述《Jaies (傑斯)》之銘言: : : 謝謝提醒忘記加註公告與判決 : : 該文認定為宣傳某外站的徵文活動 : : 並不是有利讀者消息分享 : : 若是讀者消息分享應該也應該是已出刊的文章 首先 你有沒有搞清楚現在這個板規與板主群跟你貼的這篇文章時間點的關係? 現在這個板規與板主群已非你貼的該文時的板規與板主群 若按照你的要求 我是否應該拿我第一任時的板規來跟你作要求?? 該文身就是一個活動宣傳 已是一個廣告文 他同時是在幫東森FB和該活動做品牌宣傳 這若不是廣告文 那往後徵文活動貼到八卦板去也說是一種分享好了 反正八卦板人更多不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64.221 作者 e1q3z9c7 (米直) 標題 Re: 關於廣告文推定 時間 Thu Jul 24 23:06:14 2014 ────────────────────────────────────────── 那請你修正板規 嚴格定義廣告文 避免日後有類似紛爭 雖然你標題寫被劣退,但我的個資中退文為0 不知哪裡出錯 ※ 引述《Jaies (傑斯)》之銘言: : ※ 引述《e1q3z9c7 (米直)》之銘言: : : 請參考#1GUi4Qem (marvel) : : 修正判決 : : 否則將上訴 : 首先 : 你有沒有搞清楚現在這個板規與板主群跟你貼的這篇文章時間點的關係? : 現在這個板規與板主群已非你貼的該文時的板規與板主群 : 若按照你的要求 : 我是否應該拿我第一任時的板規來跟你作要求?? : 該文身就是一個活動宣傳 : 已是一個廣告文 : 他同時是在幫東森FB和該活動做品牌宣傳 : 這若不是廣告文 : 那往後徵文活動貼到八卦板去也說是一種分享好了 : 反正八卦板人更多不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32.39 作者 e1q3z9c7 (米直) 標題 Re: 關於廣告文推定 時間 Thu Jul 24 23:08:20 2014 ────────────────────────────────────────── 刪文水桶我不想計較 但如果被劣退我一定會上訴 你自行斟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32.39 作者 e1q3z9c7 (米直) 標題 Re: 關於廣告文推定 時間 Thu Jul 24 23:10:13 2014 ────────────────────────────────────────── http://www.pressstore.com.tw/yon/resource/award.asp 我平常固定會張貼文學獎訊息 偶然發現有徵鬼故事文故張貼飄板 我不知道宣傳東森這種人盡皆知的媒體到底有何利益可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32.39 請小組長明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177.20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HappyLivin/M.1406464799.A.25D.html ※ 編輯: e1q3z9c7 (111.243.177.201), 07/27/2014 20:42:06

07/30 19:04, , 1F
附議 認為非廣告文~
07/30 19:04, 1F

07/30 19:11, , 2F
附議,非廣告且徵文有利板友
07/30 19:11, 2F

07/30 20:07, , 3F
附議,PO文者並沒有直接獲得利益並不算打廣告
07/30 20:07, 3F

07/30 20:10, , 4F
附議,就現行版規定義來看並未違規
07/30 20:10, 4F

07/30 20:38, , 5F
附議
07/30 20:38, 5F

07/30 21:11, , 6F
附議
07/30 21:11, 6F

07/30 21:16, , 7F
附議,版主曲解版規,極度不適任
07/30 21:16, 7F

07/30 22:04, , 8F
附議
07/30 22:04, 8F

07/30 22:16, , 9F
附議!
07/30 22:16, 9F

07/30 22:49, , 10F
附議
07/30 22:49, 10F

07/30 22:56, , 11F
附議,版主已有類似前科,是非不分
07/30 22:56, 11F

07/30 23:07, , 12F
附議
07/30 23:07, 12F

07/30 23:18, , 13F
附議
07/30 23:18, 13F

07/30 23:26, , 14F
板主可以辦殘穢徵文 卻禁止板友"廣告"徵文 依板主的信件
07/30 23:26, 14F

07/30 23:27, , 15F
內容來看 板主自己本身也違反版規了卻沒事
07/30 23:27, 15F

07/31 00:14, , 16F
附議 禁獨裁
07/31 00:14, 16F

07/31 00:18, , 17F
附議!
07/31 00:18, 17F

07/31 01:08, , 18F
附議!
07/31 01:08, 18F

07/31 01:08, , 19F
附議
07/31 01:08, 19F

07/31 01:22, , 20F
附議
07/31 01:22, 20F

07/31 02:06, , 21F
附議
07/31 02:06, 21F

07/31 02:11, , 22F
附議
07/31 02:11, 22F

07/31 02:45, , 23F
不只是穢殘徵文而已,版主曾經聯合外站徵文,而且是供商業
07/31 02:45, 23F

07/31 02:46, , 24F
出版使用,得獎的板友卻只有兩千元獎金,文章是無償提供給
07/31 02:46, 24F

07/31 02:47, , 25F
出版社的,當時的活動公告在這裡:http://goo.gl/3GUZy4
07/31 02:47, 25F

07/31 02:48, , 26F
基本上這次的商業用徵文比賽版主是否有從中獲利也不得而知
07/31 02:48, 26F

07/31 02:49, , 27F
我認為以曾經做過這種徵文以及後續的有獎徵文看來,版主是
07/31 02:49, 27F

07/31 02:50, , 28F
否有利用職務之便對外商業單位謀取不當利益有必要說明一下
07/31 02:50, 28F

07/31 02:51, , 29F
不然為什麼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07/31 02:51, 29F

07/31 04:50, , 30F
附議
07/31 04:50, 30F

07/31 06:27, , 31F
附議
07/31 06:27, 31F

07/31 09:01, , 32F
附議!板主是非不分!雙重標準?
07/31 09:01, 32F

07/31 09:25, , 33F
加油 剛確定了.只限本人能提出罷免,只剩你有資格了
07/31 09:25, 33F

07/31 10:42, , 34F
所以Y大跟W大都不能提了?
07/31 10:42, 34F

07/31 10:43, , 35F
要有申訴過,並發文200以上才能嗎?
07/31 10:43, 35F

07/31 10:58, , 36F
07/31 10:58, 36F

07/31 13:35, , 37F
附議!!!
07/31 13:35, 37F

07/31 13:39, , 38F
附議
07/31 13:39, 38F

07/31 15:39, , 39F
沒問題
07/31 15:39, 39F

07/31 16:14, , 40F
看規定沒有說當事人才能提 如果是的話我只能罷免Jaies
07/31 16:14, 40F
※ 編輯: e1q3z9c7 (220.129.158.9), 07/31/2014 16:15:35

07/31 16:36, , 41F
附議!
07/31 16:36, 41F

07/31 21:13, , 42F
附議
07/31 21:13, 42F

07/31 21:21, , 43F
附議
07/31 21:21, 43F

07/31 22:16, , 44F
附議。
07/31 22:16, 44F

07/31 22:29, , 45F
附議
07/31 22:29, 45F

07/31 22:29, , 46F
附議
07/31 22:29, 46F

07/31 22:38, , 47F
申訴是不是要發文提供附件呀 前面有幾篇都有再發文提供附件
07/31 22:38, 47F

07/31 23:08, , 48F
沒看到規定要分篇貼
07/31 23:08, 48F

07/31 23:19, , 49F
附議
07/31 23:19, 49F

08/01 00:39, , 50F
附議1
08/01 00:39, 50F

08/01 01:12, , 51F
附議
08/01 01:12, 51F

08/01 01:40, , 52F
http://ppt.cc/g74I 板主自己以FB公開身份徵女友揪團
08/01 01:40, 52F

08/01 01:40, , 53F
自己可以揪團虧妹,桶板友揪團(還是巧立名目)
08/01 01:40, 53F

08/01 01:40, , 54F
自己可以辦徵文,桶板友"廣告"徵文活動。自己違規都沒事
08/01 01:40, 54F

08/01 01:40, , 55F
照此標準很明顯板主濫用權力徇私 自己帶頭公開違反版規
08/01 01:40, 55F

08/01 01:41, , 56F
自己卻沒事 卻巧立名目桶了其他板友 明顯不適任了
08/01 01:41, 56F

08/01 10:20, , 57F
附議
08/01 10:20, 57F

08/01 15:29, , 58F
附議
08/01 15:29, 58F

08/01 22:29, , 59F
附議
08/01 22:29, 59F

08/02 01:08, , 60F
覆議
08/02 01:08, 60F

08/02 02:12, , 61F
附議
08/02 02:12, 61F

08/02 10:18, , 62F
附議
08/02 10:18, 62F

08/02 11:01, , 63F
附議
08/02 11:01, 63F

08/02 12:16, , 64F
附議
08/02 12:16, 64F

08/02 13:04, , 65F
附議
08/02 13:04, 65F

08/02 15:57, , 66F
附議
08/02 15:57, 66F

08/02 16:11, , 67F
附議
08/02 16:11, 67F

08/02 16:21, , 68F
附議
08/02 16:21, 68F

08/02 16:33, , 69F
附議!之前板也出現過這些類的比賽,但版主沒刪,現在憑
08/02 16:33, 69F

08/02 16:33, , 70F
什麼刪?
08/02 16:33, 70F

08/02 17:29, , 71F
附議
08/02 17:29, 71F

08/02 17:49, , 72F
附議
08/02 17:49, 72F
文章代碼(AID): #1JrFCV9T (L_HappyLi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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