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Re: 忘記備份了

看板L_BoyMeetsGi作者 (我洗澡都只用肥皂)時間15年前 (2010/09/24 16:42),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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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板主您別忘了 當初甲板不禁分身的判例是您定的 當時使用者 nahald 在水桶期間使用分身對同一議題發文您都大人有大量的放過了 現在是怎樣?對象換了標準就不一樣了嗎? 更別提姊姊後來被水桶以後也是非常光明正大的使用分身上來 po 文 現在板規被你們改成這樣 你要抓他分身就除非是他同時使用兩個 id 違規 不然你怎麼對姊姊使用分身自圓其說 一個 id 一罪一罰 這是你們當初自己講得很清楚的 再來你說轉錄文章不需要原作者檢舉 拜託 這條你們自己寫的板規 14 轉錄文章相關規範: 轉錄文章(包含轉入與轉出甲板)前請徵得「原作者同意」。 未經原作者同意轉錄文章至甲板,該文章刪除, 同一轉錄者未經同意轉錄超過二次,第三次起劣退一篇文章。 未經原作者同意轉錄文章出甲板,經原作者檢舉,水桶八週。 如果連這個也要凹說並沒有硬性規定要原作者檢舉  那你寫到板規裡幹嘛? 再說他轉你的文章 是為了在組務板答辯 跟這條板規原本的立意根本就不同 如果說你在甲板給的判例 在甲板寫的板規 通通都不能拿到組務板來講 那是要申訴人舉什麼證據?反正先問對方有沒有證據 等到對方提及板規或者判例就一律水桶八週阿 真是太好用太方便了! 判錯改回來就好 不要還東拼西湊的找罪證 更何況他現在水桶未解 到時候真的判錯 你水桶還要還人家 只是這種浸錯水桶以後 然後又想辦法再浸對方一個水桶還人家 這種補償方式真是只有創意十足的你們才想的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2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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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不打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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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被桶好像沒有冤獄賠償機制吧 怎麼還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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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起碼要po個道歉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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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甲板誤判水桶又浸人水桶還他水桶 有先例阿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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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18:30, , 5F
唬爛過頭容易被打臉阿...
09/24 18:30,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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