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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大法庭裁定 關於土地法3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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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題]大法庭裁定 關於土地法34-1條
推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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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則,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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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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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pigy
(榴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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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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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1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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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連結:.
https://bit.ly/2VS5iEn.
想請問大法庭特別做這個見解,未通知他共有人僅得依照侵權行為而不得依給付不能請求. 不知道在區別上有什麼實益?.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228.144
(臺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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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e: [問題]大法庭裁定 關於土地法34-1條
推噓
7
(7推
0噓 16→
)
留言
23則,0人
參與
, 2年前
最新
作者
MrTaxes
(稅法要怎麼唸?)
時間
2年前
發表
(2021/08/29 01:49)
,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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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耶,抱歉。我事實的部分沒看清楚,直接跳到理由的部分斷章取義,導致誤解。. 謝謝molly大指正。. 而出賣全部,亦包含出賣自己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同樣有優先承購權,. 侵權行為的主張道理是一樣的,所以保留我錯誤事實的原文,讓大家比較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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