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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大法庭裁定 關於土地法3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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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3(13推 0噓 36→)留言49則,0人參與, 2年前最新作者pipigy (榴璉)時間2年前 (2021/08/27 13:4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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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連結:. https://bit.ly/2VS5iEn. 想請問大法庭特別做這個見解,未通知他共有人僅得依照侵權行為而不得依給付不能請求. 不知道在區別上有什麼實益?. 感恩.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228.144 (臺灣). 文章網址

推噓7(7推 0噓 16→)留言23則,0人參與, 2年前最新作者MrTaxes (稅法要怎麼唸?)時間2年前 (2021/08/29 01:49), 2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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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耶,抱歉。我事實的部分沒看清楚,直接跳到理由的部分斷章取義,導致誤解。. 謝謝molly大指正。. 而出賣全部,亦包含出賣自己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同樣有優先承購權,. 侵權行為的主張道理是一樣的,所以保留我錯誤事實的原文,讓大家比較參考。. =============================
(還有78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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