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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檢查官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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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rugg (好柿花生)》之銘言. (一)刑事訴訟程序之科普與概念辨正. 四點敘明:. 1.沒有「檢查官」,只有「檢察官」;. 2.刑事訴訟程序(含調查、偵查、審理、裁判等)裡,並沒有「原告」,應為「公訴檢. 察官」或「自訴人」;. 3.你的身分看敘述應屬「告訴人」(訴訟關係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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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生平第一次進入地檢署. 原因是之前在警局洽公找人卻被警察暴力驅離. 所以我對對我動手的警員提起傷害告訴. 希望這也可以避免警察動不動就想以公權力訴諸暴力的制衡. 偵查庭一開始就被檢查官要求不要冗長發言. 接著我就述說經過. 然後換被告述說,期間我認為被告說謊. 我就跟檢查官說抗議,然後準備表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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