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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已辦理限定繼承,卻收到債務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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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本來想回個文,但發現打一打就有點多. 平心而論,現行民法繼承規定,是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如果只單講前面而沒提到後面,就法條的架構上來說,確實回答的有所不足,如果是我,我也不會覺得t大的回答也沒錯,只會說對了一半。. 另外t大除了沒提到後面有限責任部分,反而直接建議就應該拋棄繼承,我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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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10:20 14:37 14:38 14:38 19:58 19:58 19:58 19:58 19:58 19:58 19:58 19:58 19:58 19:581.被你指摘的「我假設一堆」云云,根本就不算是假設…是發生繼承遺產爭議時一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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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法條清楚的規定了繼承一切權利義務. 第二項做"責任"限縮. 而不是"不繼承債務". 你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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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去年初二月罹癌走了,因為媽媽戶頭也沒多少現金(約2200元)也沒有不動產,我. 們也申報了財產清冊,但是因為之前有些保單的要保人是媽媽(也都有寫在財產清冊上. ),但是保單都是有附約正在進行而且都是我們自己繳納。. 但一直到今年才陸陸續續接到一些債權人的電話,因為申報出去現金只有戶頭的2千多元(
(還有4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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