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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請教關於意思表示錯誤熟知的人
共 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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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與否與性別認定無關,. 兩造合意才是關鍵。. 舉實際發生的例子:(以下所言均有所本,有信件與文章存證均可調閱). sargnet向dayend借款8千P幣,dayend並不認識sargnet,也沒有有人相熟。. 因sargent未經同意轉載某女網友文章被PTT法務部罰款。. sargent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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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到意思表示錯誤層次. 雙方本來就未達合意,當然也沒有成立借貸契約 ^^據原文應是誤認為男性首先88I是針對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而非動機錯誤51年台上字第3311號判例已有闡明. 其次是88II對於「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的解釋. 借貸契約不管在法律上還是交易習慣上. 並不在乎出借人是男的還是女的. 比較
(還有42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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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回一個自己思考的解答. 甲的誤認是屬於動機誤認,亦即把乙之性別認為是女性,而引起他. 開口表達欲成立借貸關係之意思。. 但是甲對乙之性別誤認並非借貸關係中認為重要者,故這種動機誤認. 並不得被認是得以當作撤銷借貸關係之"性質錯誤"。. 只是乙亦無意成立借貸契約,由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並不一致,故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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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一件真人真事案例,但經稍微改編一下,以方便問版友有關於. 其中的法律關係的相關問題:. ----------------------------------------------------. 大致上案例發生如下----. 甲男致信乙女問: 乙先生,我意欲向你借個五千元花用,不知是否方便?
(還有70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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