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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為啥賭博網站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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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5→)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razyjohnny (瘋狂強尼)時間11年前 (2014/11/06 04:0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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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實務學說大都認可 (網路) 屬於場所無誤. 但如何算是(公開) 就各有分岐. 近來實務判決. 除了台灣高等法院103上易1475號判決. 認為266賭博罪所言(公開) 場所. 不能套用網路上有加密過帳號. 而且遊戲中無法與其他玩家公開交談或交換賭金等行為. 因此判定無罪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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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21→)留言3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ealoe (不買美債=人權倒退XD)時間11年前 (2014/09/01 10:29),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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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數並沒有客觀價值 A公司沒有定價 是B公司及其客戶訂價. B網站可以抽取傭金 B公司的客戶可以買到點數. 何為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這是不是有點主觀了. 我舉個例子 既然版友都言明我的例子了 我也直接舉例好了. A: 天堂, 天堂玩家 , 8591, 8591的客戶. 之間的交易和. B: 麻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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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8→)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9301040 (加油)時間11年前 (2014/08/31 14:46),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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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6不會構成,但刑法268會構成. 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是266的構成要件,268並無此要件. 刑法第268條規定的客觀構成要件,供給賭博「場所」,. 依目前多數實務見解,都認為該場所不以有形空間為限,. 亦包含提供賭博意思聯絡的無形場所。. 目前地院通常引─. 最高法院93年臺非字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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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52→)留言5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ealoe (不買美債=人權倒退XD)時間11年前 (2014/08/30 11:17),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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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網站有個特性. 1.大多不架設在國內. 2.沒有具體的營業地點. 3.現金給付由第三方團體. 舉例 假設有個A網站的點數較賭點 一點B網站販售1元. 使用者要買賭點才可以進A網站賭博且A網站不直接換錢, 換錢找B網站換. 4.網站架設在國外. 刑法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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