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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以公然、和平、所有、繼續占有他人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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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4→)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orldrr時間10年前 (2013/12/19 20: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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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以公然、和平、所有、繼續占有他人已登記土地數年. 會得到 該土地的所有權嗎(時效取得)?. 那像是 某私人機關占有十分瀑布數年(十分瀑布不知道有沒有登記....) 可以時效取得嗎. 但是土地法又有規定. 若干土地不可私有 其中包括瀑布等. 而且違反法令 可以事前制止,事後撤銷. 那 十分瀑布

推噓7(7推 0噓 10→)留言1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時間10年前 (2013/12/19 20:4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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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什麼時候產生了以所有之意思,N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已. 登記之不動產,就能取得該土地的所有權的幻覺了?. --. 民法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0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

推噓3(3推 0噓 12→)留言1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roletariat時間10年前 (2013/12/20 18: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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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0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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