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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釋字164號於大樓持份車位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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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16→)留言19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NewiPad5566 (五六不能王)時間13年前 (2012/08/31 23: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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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釋字164是針對「所有權」而作的解釋. 故必須先探討你家的車位是否為單獨的「所有權」標的. 你家的車位如果沒有具備使用上、經濟上的獨立性的話. 是完全不可能作為一個「所有權」而作登記的. 是以無法去適用釋字164之時效。. 退步言之,縱然你的車位可以獨立作為一個不動產. 依你文中所述也是屬於公
(還有78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oetry0117 (叛徒)時間13年前 (2012/08/30 17: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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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回應我如下:. 本大樓車位既然是包含在公共設施持分內,於登記時亦有登載相當車位的持份,. 那麼謄本上雖無明確劃分登記車位之號碼或權利,仍應屬已登記之建物。. 也就是說,車位已登記於地政事務所之地籍資料內,所以也就有釋字164號的適用。. 不知是否有其他先進亦願意提供看法?感謝^^. --.

推噓1(1推 0噓 6→)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oetry0117 (叛徒)時間13年前 (2012/08/29 22:4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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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164號解釋文如下:.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 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問題:. 前情題要:. 我家的車位是於16年前連目前住的房屋一同購入,當時原本要購買的是A車位,. 但因為當時發現A車位屬超劃車位,所以跟
(還有42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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