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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土34-1條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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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6→)留言18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ulycess (ulycess)時間13年前 (2012/05/03 22:3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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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操作請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王澤鑑老師的物權也有說就算地政機構就算明知虛偽登記也不能不進行登記. 依舉重以明輕之事理,你不能要求地政機關讓你檢視買賣合約. 雖然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有說準用104條. 但是只有程序準用,並不能準用法律效果. (因為涉及人民重要權利,屬於國會保留
(還有657個字)

推噓1(1推 0噓 5→)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時間13年前 (2012/05/03 22:0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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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別共有人之一. 土地交易實際價格可能為8萬/坪,但共有人製作買賣合約時卻以三萬/坪(公告現值)買賣. 我可否在登記前向地政機關以共有人之身分要求檢視買賣合約. 若價格遠低於市價,我可否主張優先承購權?. 謝謝. --. 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 發信站: 批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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