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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版主的水桶處分是公法或是私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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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關係又不是只有行政處分一徒. 還有行政事實,行政契約等等. 但是無論如何公物利用絕不可能成立私法關係,為什麼請自己想. (提示:國有財產法,規費法還有行政程序法的條文自己去翻一翻吧). 疑?不是跟您說了甲可以不跟乙作買賣,但無權禁止乙入公有市場. 您還沒看懂嗎?. 難道你認為版主與版友間的互動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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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謝這位板友的解疑, 不過我個人還是有幾個小小的疑問:. 1.公物利用關係到底是私法關係還是公法關係? 依您之見, 似乎認為公物利用關係為公. 法關係乃不證自明之理?. 2.您的"公有市場利用關係"是指攤商v.行政機關or菜籃族v.攤商? 註2所指仍係指主管機. 關與攤商之關係, 如何說明攤商與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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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比錯誤. 前述已提及,現行的PTT在硬體上為台大資訊系之系產,在網路連接上為教育部的學術. 網路,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他都是有關公物的使用問題(註1),就算他授權版主就各. 分版為管理行為(請注意設立分版並不代表該分版就變為版主私人所有),也改變不了它. 與使用者的公物利用關係,那請問你關於公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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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商甲向市立公有市場承租攤位販賣蔬菜魚肉,. 乙向甲購買高麗菜一顆, 甲未依菜市場交易習慣贈與蔥一把, 或甲乙本有嫌隙,. 因此甲拒絕與乙交易, 甚至永久禁止乙向其購買蔬菜魚肉,. 試問乙可否向該市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PTT有許多看板, 任何人都可以一定條件申請設立主題看板, 而自為版主. 版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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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oboks:只可能由民事法院去進行爭訟了吧 ptt非國家財產 創辦人杜 10/10 17:25→ hoboks:先生之前就有說這是他自掏腰包所買的硬體 不能因為網路用到 10/10 17:25→ hoboks:TANET就說ptt是教育部的財產 否則所有住宿的學生擁有的PC 10/1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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