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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可能會被提告,這情況應該算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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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0(10推 0噓 18→)留言2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sbislu (菸蟲)時間14年前 (2010/06/15 16:3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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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師宴當天有頒發一些搞笑的獎項,. 今天得知"不再讓你講(獎)"得主的雙親認為. 工作人員污辱他們小孩,要求工作人員道歉不然就提告。. 目前找不到影片,不過有四張頒獎時的照片,. 得主都有笑(看起來不是苦笑). 小弟對法律不了解,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會提告哪些罪名. 還有這些罪名有可能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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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3→)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sbislu (菸蟲)時間14年前 (2010/06/15 22:5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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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不好意思,不知道可不可以直接回文於板上,如有犯板規請來信告知,我會自刪. 先謝謝各位的回答(敬禮),我忘記打得主的產生過程,現在補上,說不定有助各位的判斷. 每個獎項的得主不是只憑工作人員內部的選擇就決定出來的. 過程是工作人員先討論入圍名單,謝師宴當天頒發獎項時,請入圍者出列於台上. 之後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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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5→)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rosin (Erosin)時間14年前 (2010/06/16 01:2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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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留下,以上恕刪. 其實不管是扯民事18、195,還是刑事309、310. 最主要還是涉及事實認定的問題. 管你是侵權行為中「不法侵害」的法益權衡,還是「侮辱」的定義,抑或公益私德之認定. 殊不知「自由心證」多威風,到頭來還是審判長怎麼說怎麼算. 舉公然侮辱來說,稱侮辱者,係指輕蔑、貶抑他人名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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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時間14年前 (2010/06/16 09:1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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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誹謗罪而言. 散布於"眾" 必須是"不特定"人. 如果以謝師宴的場合,個人認為可以算是「特定」(或可得特定). 所以應該沒有誹謗罪的意圖. 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126號. 本院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意圖散布於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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